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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作者:114.28.192.*  发表时间: 2009/07/02 05:30

上海市某区文化局



有关本人诗歌遭遇剽窃事件的个人意见如下:



1. 完全放弃个人权益的追索。放弃所有对责任方的追究。

2. 请求你们别撤消他们的获奖证书。

3. 同意你们的意见,不参与你们对学生的教育和与其父母的沟通,以免不必要的影响。

4. 考虑到事件的当事者还是学生,他们的发展前途绝对不应该因对诗歌的爱好而断送。因此,希望贵局能充分考虑并放弃使用正常途径对学生的教育。对剽窃行为的教育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进行。比如,召开获奖学生的座谈会或其他方式的聚会,以便于你们文化局当面接触并获得与其父母沟通的方式。作为父辈或长者,我想你们能完全理解学生们的行为使然。剽窃固然违法,但并未伤害其他。因此,你们能否设身处地地为学生的将来设想?受侵权的我已经后悔,不该向你们反映剽窃事件。之所以后悔就是因为偶尔的错误行为将给他们带来一生的阴影。他们热爱诗歌本该鼓励支持,而不该一次偶尔的剽窃就予以沉重的打击。先前个人要求你们和我一起同学生极其家长见面的目的就是想彻底放弃学生的顾虑,并调动其诗歌创作的积极性,让家长能加强监督配合。

5. 上述意见请慎重考虑!
2009-7-1

漂之雨50107-05 16:07
  漂之雨 8307-02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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