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因松花江环境污染事件提出辞职,国务院2日免去了他的局长职务,并任命周生贤为局长。“这充分说明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和建设法制政府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蒋承菘对记者说。(12月3日 新华网) 官员引咎辞职本不是新闻,在权力良性运行下就该如此。然解振华的辞职却又是新闻,因他是近来屡屡发生的啼血呼号中唯一的一例。“11.14”沁源惨案,邢台“11.6”石膏矿坍塌,“11.27”七台河矿难>等等,至今均不见官员辞职的报道。正如网友祝俊初所责问的那样“11月的新闻里怎不见引咎辞职”?“罹难者远去了,无一官员举手负责”(12月3日 新华网) 解振华的辞职可以说是对时下沉闷,甚至显得有点麻木的官场投入了一块石子,激起了一阵涟漪。至少解振华主动承担了松花江环境污染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这比起那些口口声声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而漠视自身责任的官员来说,要有责任感、有羞耻心。既使损失不可挽回,但终究对公众有个交待。 然在此,笔者仍要落井下石,凿一凿痛处。解振华虽引咎辞职,主动承担了自己应负的领导责任,起了一个好头,但厘清责任绝不能就此止步。我们既不愿看到让解振华一人将责任大包大揽,独自品尝事故恶果,也不能因辞职而一了百了,更不能成为豁免相应法纪处罚的借口。应该像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一样划清责任,“该打板子自脱裤”,不放过责任人,也不冤枉一个好官。 责权对等,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法则。去年,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便明确有九种情形的官员应引咎辞职。可近来一系列重大事故鲜见官员辞职,就是责任划分不清、不明,其结果是法不责众,众人齐声“唏嘘”了事。既使是这次中石油吉化公司“11.13”爆炸事故导致松花江水域严重污染,也不仅仅是解振华一人辞职能说明问题,应有更多官员跟进自责。 官员主动引咎辞职,有利于营造一种良性的“官场文化”,从而谨慎用权、小心为官。但引咎辞职既不是“问题官员”权衡利弊之后的有效选择,也不是责任链条中其他官员保职的挡箭牌。只有实事求是,认真厘清事故责任,奖惩分明,才能真正达到整肃吏治的目的。 因而,我们期盼解振华辞职之后,有关部门能有一个公正的事故责任说明。
|
>
欢迎朋友光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