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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谁还敢“追小偷”
[楼主] 作者:曲终人在  发表时间:2005/01/14 11:58
点击:1566次

   看谁还敢“追小偷”

 


    据报载,泉州一“偷车贼”在偷窃自行车时,被失主发现,贼仓皇逃窜,不料在穿越马路时横遭车祸,身受重伤。当地法院审理认为,失主杨女士的“自助行为应当预见可能存在侵害被追赶者生命健康权的危险”,故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即6600余元。
    “预见”一词应是法理名词了,笔者对此研究不够深刻。但就常理而言,小偷在偷车时应当能够率先“预见”偷车被人发现后的结果吧。倘被发现,按正常程序,轻者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中途有插曲,激起民愤,当场打死者亦有前车之鉴,至于受伤者,更是比比皆是。这个职业本身就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而且似乎不受法律保护。至于小偷的人身安全问题,属于人权保护的范畴,而且很时髦,似乎小偷的人权比普通公民的更优越。
    中国自古有“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说,至于老鼠为何落下了如此恶名,皆因沾了一个“偷”字。在公众的意识中,打老鼠,抓贼,都应是人人可为之事,至于能否真打,还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大致只要小偷放弃顽抗或逃跑的,就不能打了,谁动手谁负责,至于可否追小偷的问题,似乎并无不妥之处。
    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抓小偷”确有不妥的地方,特别是“追”。追的时候要保证“小偷”的人身安全,要“预见”可能出现的后果,要承担追赶所导致的责任。白纸黑字,那是国法。
    万事脱不开一个“理”字,即便是庄严的法律,也不过是一些合理的东西上升为国家意志要求大家遵行罢了。然而“预见”作为一个法理名词似乎并没有准确全面的法律规定,如此,它就应该从最起码最基本的道德理论范畴出发进行商榷。笔者个人提三点看法:
    其一,小偷不值得同情,责任应该自负。“偷车贼”又不是傻瓜,能不知道横穿马路的后果吗?狗急跳墙罢了,还要失主在后面吆喝:“别从马路上跑,有危险!”即便能安全穿过马路吧,那失主追赶穿越马路时若遭车祸,谁来预见赔偿?小偷是应当能够预见偷车的后果的,大致有四:一是偷车成功,小偷发财,失主倒霉,问题不大,皆大欢喜;二是小偷被依法处理;三是小偷被群众抓住打死或打伤;四是小偷仓皇逃窜时不幸受伤或死亡。这些后果,除了第三种要看现场群众的情绪外,其余完全受小偷意识所左右,但结果可能不一定如他所愿。面对这个人人切齿痛恨、人人得而诛之的群体,法律竟会大声疾呼:“别追,追他可能会导致他受伤,要承担责任的!”真是没有道理。
    其二,失主没有责任,不应赔偿。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失主追贼属于“自助”行为,令人无法接受。我们一直由衷希望的一个大好形势是,突然一声吆喝:“有小偷!”然后就会有成百上千的人冲出来,围追堵截,一直将小偷绳之以法,由此,正义得到伸张,大家扬眉吐气。而杨女士在车辆被偷以后,一定也这样喊过,但每每这个时刻,群众的冷漠往往令人特别寒心。应该说,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而并非杨女士个人的自助行为。小偷侵害的是一些不特定的个体,今天是杨女士,明天可能就是张女士、李女士……如果每个社会成员没有责任,仅靠个人自助,社会还成一个什么样子?面对这个判决结果,我们也无法再向大家苛求什么责任了、义务了,它似乎在洋洋得意地宣告:“谁也别追小偷,多管闲事,否则吃不了兜着走。”
    其三,货车车主应受到表彰。在此,我不能不为那位承担35%赔偿责任的货车车主鸣不平。即便该车撞小偷纯属意外,那也撞得很对,大快人心。当然,最好是故意撞上,明知其为小偷而驱车撞上,使小偷丧失逃跑能力,束手就擒,那绝对是见义勇为之举,应该受到表彰。可惜的是,这位车主老兄是无意中撞上的,所以呢,和见义勇为不沾边,无意中做了好事,撞伤并抓住了小偷,可法律似乎并不保护他抓贼的权利,所以他就应该赔偿。难道这就是法律逻辑?!
    这个事件的后果是什么?作为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小偷被抓住了和小偷被撞伤了,这两件事情的社会意义孰轻孰重,似乎大家心中都有杆秤。如果是前者,那么在抓小偷这一壮举中立功的人们应该受到奖励,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当然那个失主有“自助”之嫌,不奖也就算了,但车主那一撞是关键环节,即使不奖见义勇为,也得给个维护治安特殊贡献奖之类的,以保护起积极性,鼓舞人心。但判决中却是让他赔偿2万多块钱给小偷,令人黯然。
    如果我们在这样教育人民:“千万别抓小偷,否则出了问题你负责。”那带来的社会负面效应是无法估量的,即便是执行职务的警察,遇上小偷时也得好好酌量一番,免得招来无谓的麻烦。



※※※※※※
~~曲终人在 山高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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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远方雪儿  发表时间: 2005/01/14 12:38 

回复:分析

分析这么到位:)

俺服了~~~~~



※※※※※※
 [3楼]  作者:元杰123  发表时间: 2005/01/14 13:39 

有理
这种判决结果挺气人

※※※※※※
他说,有这个可能
 [4楼]  作者:水天寻梦  发表时间: 2005/01/14 15:33 

回复:我怎麽觉得像天方夜谭一样!
这样的事情居然发生在“法律日益健全”的今天?太不可思议了!

※※※※※※

梦在远方,水天去寻梦 &****水天寻梦文集****&
 [5楼]  作者:峻毅  发表时间: 2005/01/14 15:40 

回复:为杨女士做一次辩护人
我虽不是律师,仅仅是为了正义,想为杨女士作一次辩护人,因为我看到了这里还存有一个关键性的伏笔!

一、谁起诉了杨女士?是小偷自已起诉了杨女士?呵呵,现在的小偷职业,小偷从业人还真的是受法律保护了不成?是谁给了他们有这样的意识?真的是法律吗?那么法律上还存在“盗窃罪”吗?

二、谁起诉了杨女士?公诉?公安侦察到是杨女士有罪?检察院确认杨女士有罪?如果杨女士没有罪?何来公诉?

三、有关人士可能会强调对罪犯“人性化”教育,强调以人为本。本人不禁要问?那么杨女士的呢?杨女士是受害方,其主体也是人!!!

四、如果小偷在盗窃时被现发而逃跑途中受伤,要抓偷的正义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如果公检法在辑捕罪犯时,遇罪犯拒捕,追辑中开枪打伤或打死了罪犯,这难道还要执法人员来承担法律责任吗?

 

 



※※※※※※
做个淡然的女人……
[楼主]  [6楼]  作者:曲终人在  发表时间: 2005/01/14 15:49 

回复:是小偷将杨女士及司机告上了法庭

我憋了好几天了,

今天才有空写点文字批一下,

是法律不健全还是执法人员素质不健全?

太可气了!

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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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终人在 山高水长~~
 [7楼]  作者:峻毅  发表时间: 2005/01/14 16:03 

回复:如果是小偷“恶人先告状”

那就要查查那个法官的问题了!

今晚就上他家偷,故意让他发现,故意受点伤,就把他告上法庭!看他还怎么弄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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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淡然的女人……
 [8楼]  作者:九娘  发表时间: 2005/01/15 15:17 

回复:本人很是惭愧
面对小偷,我是怕的很.曾经亲遇小偷,我是直接躲过.特别是成家当别人的妈妈之后,遇到这种事我就是情愿失财免灾.当今社会就是因为我这种自私心态的人太多了吧,才造成小偷如此猖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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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苍给了生命,没有理由让它不快乐; 生活给予的,必是所能承受的: 且把快乐快乐,且让微笑微笑。
 [9楼]  作者:dream_梦儿  发表时间: 2005/01/16 14:13 

回复:简直是不可思议的判决

弄不懂了!

海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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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楼]  作者:秋过留痕  发表时间: 2005/01/18 10:45 

回复:上西陆采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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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友须带三分侠气 做人要存一点素心 ---------------- 相约[幽梦帆影]^!^
 [11楼]  作者:250先生  发表时间: 2005/01/18 20:06 

回复:此泉州市法院判决书应上吉尼斯世界记录或笑话大全。

建议:

1,此案审判长出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2,审判员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任院长。

3,原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有方,拟做为下届总书记人选。

4,以上人员奖励人民币各500万元,此款由小偷协会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予以支付。

 

                                   250大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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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先生
 [12楼]  作者:qwwe650  发表时间: 2005/01/18 21:57 

回复:这个法官就是小偷集团的头目

:这个法官就是小偷集团的头目

简直是颠倒黑白! 十分气愤!!!

这个法院已变成了小偷的总后台,它己变成了打击人民的工具,该把这个法院的头目和这些法官拿去枪毙,人民才能过妈日子。

 [13楼]  作者:长河拾尘  发表时间: 2005/01/19 22:04 

回复:荒唐~~

如此判决————社会的悲哀!!!]

严重抗议!!

法官肯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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