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跌眼镜之: 对色情图片传播与卖淫嫖娼的处罚 | | 2004年9月13日 | 摘编自:www.chinathink.net> | |
前不久,国内出台的某司法解释:浏览色情网站、复制色情图片或其他什么东西,在色情网站上留言,开设含有色情内容的网站,将受到判三年以上直到无期徒刑惩罚。从此往后,如果你一时心血来潮,在手机或网上与异性调情,或是向朋友发了与性有关的短信,那请记住:你已经是一个罪人了! 三年以上就属于重罪;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极重的刑罚。也就是说,当你有了浏览色情网站、复制色情图片等行为,已经犯有了与强奸、杀人、放火、投毒等性质相当的重罪了。按照我国法律,嫖娼、卖淫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对嫖娼、卖淫、嫖娼最重的处罚是劳教,而浏览黄色网页,与前者相比,本应充其量只不过属轻度违法。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伤风败俗的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是劳教,而复制、传播色图和短讯等轻度违法,竟与强奸、杀人、放火、投毒同罪。这样的司法解释,混淆了轻度违法与一般违法的区别,把轻度违法定为与重罪,令人有其在法律外衣下,宣泄着极端禁欲主义和对网络偏执仇视的嫌疑。 法律是国家公器,是治国之本。草率对待法律是要不得的。复制、传播色情图片和短信,无论从法律还是和道德观念出发,都理应受到相应的谴责和处罚。但脱离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以“净化”社会环境、保护“未成年人”为由,草率地作出如此“释法”,则完全有背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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