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过新浪首页播发的一段的视频--"女大学生上传艳照牟利被判10年",心里泛起酸甜苦辣的滋味,伤感,悲哀,继而愤怒。 我们刚刚还在议论艳照门离我们多远,对我们现实生活有多大的冲击,甚至猜测艳照门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多么深远的影响,现实就摆在了我们面前:四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二十八张图片,二十五万次点击量,十年以上刑罚。 面对这涉及法律的四组概念,我无语。我的心在酸痛,我酸痛并不是因为我同情,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有社会责任的,触犯了这个社会的游戏规则,就要付出代价。可这是四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啊!刚刚踏进社会的年轻生命,仅仅为了二十八张图片,要在高墙内蹲上十几年的大牢!人生短短几个秋啊! 我的心有一种甜蜜,我突然觉得法律离我很竟然这么近?甚至每时每刻都会强奸我,法律并不因为自己的渺小而忘掉自己。无论被动还是主动,我接触过艳照,虽然有时有种被追赶被逼迫的感觉,但毕竟还是看到了那些艳照的真相,虽然并没有什么震撼或憋不尿的的感觉。可我从几千年的道德教育里觉得那是不光彩。我有时也觉得,这艳照也没什么了不起的,除了让人觉得拍艳照的人有些烦之外,别的就没什么了。我知道自己生理上已经衰退,该知道的已经知道了,知道的东西就不会有什么新奇的了。如果你觉得有反映,那一定有两种情况之一:一是正值血气方刚,对生理上有要求。我觉得这不是艳照的罪,即使没有艳照,你见到异性也同样会有反应,难道你还能把他们统统都发配荒岛上按性别隔离开么?一是具有良好的传统道德教育的那些卫道士,虽然他们很多人已经没有了生理上的要求,就像古代宫廷中的太监,就是皇帝老儿发善心,把宫廷中那些美丽的后妃和宫女统统都给了他们,他们也做不了。那就是装。装给平常人看,你看我多么正经啊,我看不了艳照的道德败坏,我是高尚的;装给圣人看,我多么道德,我是维护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道德规范的,我们的道德永远都是健康的!虽然背后跟是否自己的老婆照样搞得如胶似漆。 更多的是我心中的苦,它们已远远超出了所谓的黄连苦胆之苦了。苦我们的法律,为什么还这么幼稚?还这么容易受社会舆论的左右,一个艳照门,就牵扯到了我们对艳照的那根敏感神经?就左右了我们的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准?我们的管理,我们的社会喋喋不休地讲什么人性化,法律怎么就不能人性化一些呢?那可是四条二十几岁的生命啊!难道不反省反省这个社会没有责任么?我们的领导们没有责任吗?我们的那些所谓的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责任么?我们的利益分配形式没有责任么?我们是有法律条文,可我们想没想到我们的法律有多少是建立在古老的道德准则之上的?又有多少是脱离我们这个社会发展实际的?一部法律如果被呆板地使用,它就是一部酷法,加诸某个人身就是一种酷刑,那呆板执行这样的法律的执法者就一定是酷吏!教育永远比刑罚更具人性,这是我苦中的感悟。 我的孙子分不出苦辣,常常吃到苦滋味时就大叫辣;鲁迅先生不知道苦和辣的区别,常常在辣的时候就出离了愤怒;此事当头我也不知了苦和辣的味道,面对如此的法律判决,真的不知如何是好。 我知道,时代已经是信息时代,即使你不信息,信息的国际化也会推着你信息。这样,就会有很多的与这个社会不相适应的信息传递到你这个社会来,甚至是与这个社会相悖的信息。封闭,封锁都无济于事,只要人们感兴趣,全地球人都会知道。艳照,仅仅是这些信息中的冰山一角。 我知道,欲望是生物的本能,性欲是众多欲望中的一种。除非生理不正常的人才会排斥性欲,视性欲为洪水猛兽。洪水猛兽只有在受到压抑、抑制的时候,才会爆发和暴怒,才会成为灾难,当它们挣脱束缚,泻入平川之后,它们就会失去制造灾害的动力。艳照,见怪不怪,就不足为害了。美国的艳照大概已经存在几百年了,也没见亡党亡国。愈是捂着盖着的东西,人们愈好奇,这是很简单的心理学知识。比如你如果在大街上吐一口痰,然后俯在地上用身体遮住过往行人的视线,用草棍去拨弄,相信,一会儿你的周围就会被围得水泄不通。 我知道,艳照不是艺术,可不知道它为什么不是艺术。谁给老百姓(包括那四个涉嫌犯罪的年轻人)解释过。我本人曾经受过大学本科教育也不知艳照和那些艺术其中的真正区别,更遑论没有机会受如我等教育的贫穷百姓了。我无数次地比较,那些艳照实在跟那些街头矗立的光着屁股露着生殖器的雕像有什么区别,如果从点击量上量刑,二十五万的点击量可以判十年以上,那么在一个中等城市的街头有这么一座雕像,它的目光射击量每天按万人计算,这里不算领导们指示把它作为城市标志进行宣传的受众量,再如果这座雕像矗立了几年,几十年,那么,它的"点击量"是多少呢?那么,按这次的所谓法律量刑,那位可爱的艺术家雕塑家该判多少年呢?那位当初批准这座雕塑的领导(现在大概早就左迁许久了)又该判刑多少年呢?还有艺术学校的那些裸体模特和那些写生的老师学生们,他们不仅创作了艳照,还看了真实的裸体,谁又知道那些人美色当前的时候脑袋里想的是艺术呢?还是欲望的勃动?如果,男女性交的图片就是艳照,就是犯罪,那么世界上那些雕刻人类的原始图腾,雕刻着男女性交的雕像,又当是艳照呢,艺术?如果说从传播性信息角度去区别,那么这些艺术在艺术家们的眼里是艺术,在两个正在性交的男女眼里就是性交的教材。可见我们的道德对艺术和艳照还没有十分明确的界定,用这种还没有十分明确界定的道德作为我们制定法律的蓝本,用还没有掌握十分明确的学术界定的执法人员作为审判者,可见审判的结果该有多么悲哀! 截至三月五日凌晨一时四十分,我调阅了这段视频后面的跟帖竟达到了六十四页之多,按每页二十人评论计算,参与评论的人已经接近一千三百人了。仅仅一天的时间,关注此事的人如此之多,可见这是一件牵动人心的"大案"了。更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大家评论的结论都是对此案的量刑过重,无一例外!一千三百名网民,一千三百多条意见,无一赞同这样的法律!是法律的错么?是执法人员的错么?还是这一千三百多名网民都是法盲? 如果,网络上的这些网民们也算是人,现实中的人,这样的形式算不算一种意愿的表达,那么,这算不算一种民意呢? 当民意与现实发生了这么大的抵触,我们是不是该到了审视我们的法律、该反省我们执法者素质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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