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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全国贪官书 霜冷长河
大人有福了!贪污、挪用公款上亿美元,最多只判十二年,相当于一般意义上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离死还远得很! 谁说的?当然不是我说的。也不是《刑法》的新规定;刚刚闭会不久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江必新代表提交的关于废除贪污、受贿等犯罪死刑的修改《刑法》议案没有被通过,仍然实用现行法案: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那么,前面所说依据是什么?答:实事。 《新京报》2006年4月1日报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合伙贪污、挪用公款4.82亿美元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这就是依据。 想必,读过这则报道的大人您正暗自窃喜。如是,我得给大人提个醒:大人且慢高兴,待我细说缘由,道明前因后果您再高兴也不迟。 首先,我得提醒大人,切勿喜形于色。余振东案目前只是个特例;余振东是通过美国司法部门引渡回来的。也就是说,余振东案是中美两国“司法合作”、“灵活务实”“达成妥协”的产物。引渡回国前,余振东是与美方达成了辩诉交易协议的,而中国政府是向美国政府作出过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的,那就是:判刑不超过12年。结果是《协议》生效,《保证》兑现。余振东后台硬啊。这个后台不是布什或其他人,而是相关国际法和美国法律。大人您就不同了。就你目前的处境,一旦东窗事发,必死无疑。可能你会问,说来说去还是个“死”,这“福”从何来?我非常理解大人急切的心情,请大人稍安勿躁,耐心听我说。 2001年10月12日,余振东与同伙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2002年12月,余振东在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在此期间,中国政府多次向美方提出引渡交涉,于是就有了中美双方达成的“共识”和“妥协”,于是余振东案得到了“顺利”解决,用专家的话说,“我们的妥协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在“打击外逃贪官司法中取得了‘重大突破’”,这一审判权的行使,“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同时,“这次司法协助可能成为今后中国对外司法协助的‘样本’”。 说到这里,我想大人您应该有所悟了吧,福之所至,全在这“有所悟”的玄机里了。 如果您一时半会难以参透,我也不便说得太白。天机不可泄漏,干脆来点实在的吧。给您提几点建议。 一、在您走向巨贪的道路上,一定要备好后路,选准避难之所。理想的去处是美国,一来花花世界便于藏身,山珍海味、荣华富贵尽享,保险系数高;二来即便暴露,向美国政府自首,判个144个月监禁天不会塌下来。最不济就是引渡回国,只要与美国签订了相关协议,可保一命。小国家是万万去不得的,抓回来照样毙命。 二、在您将贪未贪之际,或者已经贪上,干脆一不做二不休,贪得越多越好。一来便于走人,数额越大,跑得越快;假如贪个倒痛不痒,三五万就撒腿,不仅不划算,还会落下笑柄,说您一点不大气,小儿科。二来即便引渡回国,如果您还年轻,判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刑满后还有的是好日子过,那100万跟您贪污的相比,九牛一毛而已。 三、…… 算了,我这是替古人担忧。我算老几?这一切,大人您想必早就谋划好了,所谓胸有成竹、有恃无恐、防患于未然了。我多事了。 不过大人,看见余振东如此美满结局,我很想向您大笑三声,但我担心,已经熬到巨贪免死的您,反倒会被我这笑声吓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