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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在“依法治国”吗?
[楼主] 作者:武士99999  发表时间:2003/07/16 01:51
点击:335次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四川省委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和《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这个《规定》和《规范》有许多内容,经过记者的慧眼以后,其中不得为男性领导干部配备女性身边工作人员就被提炼成一则新闻标题:四川新规定:男领导不能配女秘书。

 

    首先,这个暂行规定逻辑力量不足,经不起推敲。它制定的初衷可能是为了约束领导干部以及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腐败产生。可这与给男性领导干部配不配女性身边工作人员有什么关系?男性领导要是想乱搞男女关系,就是不配备女性身边工作人员就杜绝机会了吗?要是用这么一点小措施就把领导控制住了,那样的领导智力水平能当上领导吗?还有要是个别男性领导偏偏是同性恋者又该当如何呢?再有这个暂行规定是不是将在全国实施呢?如果单单四川实施,那是不是也说明这个暂行规定没有普遍性呢?该不会四川的男性领导素质一定比全国其他省市要低些吧。

 

    第二,这个暂行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现在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吏治是治国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吏治同样需要依法进行,所有的吏治规定或者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在制定这些规定与规范都必须必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否则应该视为无效。制定规定与规范千万不可意气用事,不可为了追求政绩,无视法律依据,即使制定规定或规范的初衷是好的,它的害处仍然会非常巨大,因为它直接破坏的就是我们国家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

 

    四川省委办公厅出台的这个暂行规定法律依据在哪里呢?找不到,在民法里找不到,在〈婚姻法〉里也找不到,我国没有《行政组织法》,没有《国家公务员法》,所以更谈不上在这些法律里找依据了,就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找不到依据。所以说这个暂行规定法律依据不足。

    那么男性领导乱搞男女关系要是没有这个暂行规定是不是就没有约束了呢?有,依法处理。男性领导和其身边工作人员也是公民,他们中的未婚者,触犯〈婚姻法〉中的非法同居的,按〈婚姻法〉中对非法同居的规定处理,他们中的已婚者,触犯重婚罪了,依照〈婚姻法〉中有关重婚罪的规定和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处理,按刑法第258条的此项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法治国,这是每个掌握权力者务必时刻牢记心中的一条思想和行动的根本指南,离开了这个指南,就会误入人治的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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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杏杏杏  发表时间: 2003/07/16 09:52 

回复:这叫政府垄断,
就象非点时期,要开除护士一样,是行业垄断,不讲人权.

※※※※※※
http://sanshi.xilubbs.com
 [3楼]  作者:书竹  发表时间: 2003/07/16 10:39 

回复:那么女领导能否配男秘书?
荒唐的“省委”!~

※※※※※※
达则兼济天下 穷则独善其身
 [4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7/16 20:51 

要是赶上个喜欢断袖分桃的领导
上边这么一规定,还正好遂了心了。呵呵,荒唐。支持楼主。

※※※※※※
准风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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