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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美国警察打人事件引发的骚乱
[楼主] 作者:沈阳过客  发表时间:2003/06/17 16:38
点击:1019次

      一起警察打人事件引发的骚乱——洛杉矶骚乱谈到美国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种族问题确实是复杂的,也完全可能是表现激烈的。五年前的洛杉矶暴乱可以说就是一个缩影。我们来到这里不久,就和所有的美国人一起,受到了这场美国25年来最大的暴力事件的冲击。
      这一场被比作是“地震”的美国大都市暴乱,起因却是一个看上去似乎是微不足道的酗酒超速驾车事件。
      这样的交通事件,不要说是在美国,就是在洛杉矶这样的大都市,一年都不知要发生多少起。所以,1991年3月3日,当四名洛杉矶警察局的白人警察,在210号公路发现一辆超速车,随即按常规拉亮警灯尾随上去的时候,他们一定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们自己,以及被追逐的超速驾车者,那个名叫洛德尼·金的黑人青年,都从此一脚踏进了一个历史的陷井。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他们的名字都将永远与一场震惊世界的都市大暴乱联在一起,写进美国历史的教科书。
      那已经是午夜以后了。一辆车偶然经过这条210号公路。驾车人发现,在黑漆漆的公路边,强烈的车灯前,有四名白人警察正在殴打一名黑人。这名过路人并不是一个新闻记者,鬼使神差一般,他想到操起车上恰好携带的摄像机,对准了他所看到的景象。
      于是,这短短83秒钟的录象,此后不仅成为美国最轰动的新闻录象之一,而且多次出现在全世界的电视机屏幕上。直至六年以后的今天,我们仍然时不时地在电视里看到这段录象。我们相信,在今后的许许多多年里,这段录象还将经常出现在美国的各种电视专题节目里,比如说,讨论司法公正的,讨论警察权限的,等等。
      当然更多的,就是出现在讨论种族问题的电视节目上。
      事实上,洛杉矶暴乱的发生,已经是上述事件发生的整整一年以后。在这一年里,美国人就是不断地在电视中重复看到这段录象,并且在等候。他们在等什么呢?
      殴打事件发生后,四名白人警察很快以攻击罪这样一个刑事罪被起诉,在地方法庭受到审判。人们在等待的,就是这场审判的结果。
      接下来的事情,你在中国也立即从电视里看到了报导。1992年4月29日下午,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团宣布了他们所得出的四名警察被告“罪名不成立”的结论。就在当天晚上,洛杉矶发生暴乱,持续了几十个小时。同时,在美国南方的亚特兰大市,就是96年奥运会的举办地,也随后发生了规模较小的类似骚乱,但是影响要小得多。
      洛杉矶暴动的规模,相信你即使远在大洋彼岸,也一定留下了深刻印象。记得当时你和我们在中国的其他亲友,都曾来信对我们的安全表示关切,可见在某种意义上,今天的世界各地已经大大地缩短了距离。在这里,我想再强调几个简单的数字,以证实你当时在中国的电视新闻里看到的一切,确实所见不虚。
      在这场短短几十小时的洛杉矶暴乱中,死亡人数超过50名,受伤人数超过2000名,超过1000幢大小建筑物被焚毁,经济损失在十亿美元左右。
      我想,你一定早已作出逻辑非常清楚的判断。那就是,白人警察出于种族歧视借机殴打黑人,以白人为主的陪审员又无视录象所反应的警察犯罪事实,蓄意偏袒白人警察,宣布他们罪名不成立。于是,忍无可忍的黑人群众奋起反抗。因此,洛杉矶暴动清楚地反应了以白人和黑人为主要矛盾的美国社会种族对抗的现状。我只能说,你的判断只在局部意义上是正确的。
      你得到的信息是简要的,推论也就会显得格外清楚。但是,就像世界上发生的很多事情一样,当事实被简单化以后,看似清晰的结论,有时反而会模糊事件的真实面貌,甚至也会曲解事件所折射的意义和教训。在1995年,我第一次提笔给你写这些介绍美国的信时,曾经简略地提到过这次洛杉矶暴乱,也提到过它并不那么简单,不是人们远远扫一眼就能够轻易得出结论的。它牵涉到美国社会各个层面的各类问题,而种族问题又是无法剥离地和其它问题死死缠在一起。
      让我们再回到这个事件的起点,回到1991年在洛杉矶210号公路上所发生的这个案件。看看在此后一年多的调查审理中,那个由10名白人,一名亚裔,一名拉丁裔组成的陪审团,究竟根据什么样的辩方证据,在看了几十遍作为检方证据的录象带之后,会依然得出“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还是,根据推论,他们这十二个人只是简单的“种族主义者”?
      陪审员们看到的事实是这样的。在案发的午夜,当四名警察发现那辆超速车的时候,它的速度是每小时一百英里(相当于时速一百六十公里〕。在1991年,全美国的最高公路限速是六十五英里。在美国,超速开车的情况应该说还是相当普遍的,同时警察对超速的管制也相当严格。但是,即使是经常怀着侥幸心理开快车的人,也会承认,每小时一百英里的速度是相当离谱了。
      人们常常说,美国是一个危险的地方。在最近的一次民意测验中,绝大多数美国人表示,现在他们的生活远比过去显得不安全,这也正是我们在这里的感觉。而这个不安全感,大家基本上首先指的是公路行车的交通流量大和速度快所带来的危险。
      有关行车我再给你举一个例子。我刚到美国的时候,比我早来几年的朋友给我的第一个电话里,就有这样的忠告:第一,尽早学会开车;第二,当教你开车的人没有坐在一旁监督时,无论如何不要自己开出去练习驾驶。他还补了一句,否则,出了事你有可能被指控犯了谋杀罪。第一条很好理解,第二条是怎么回事呢?当时我很摸不着头脑。
      后来我才知道:美国的法律规定,持有见习驾驶执照的人,尚处于学习阶段。
      为了行车安全,必须在持有一年以上正式驾驶执照者的同车监督下,才能出门练习开车。否则,万一出了车祸,造成人员伤亡的话,犯规者就必须面临谋杀罪的起诉。可是,为什么是谋杀罪呢?谋杀罪在这里是一个法律定义,和我们的通俗理解有一些差异。美国的法律认定,如果你明知自己的某一个动作有可能造成他人的生命危险,你仍然违法去做了,那么一旦意外发生,你所承担的后果就是在“谋杀罪”的法律范畴之内。根据同样的道理,酗酒开车造成伤亡的话,面临的也是谋杀罪。
      之所以向你提到这些“题外话”,主要是让你对这里的“酗酒后大幅度超速行车”的概念有一些了解。然而,洛德尼·金的案件还不止是这样一个危险的违章驾车事件。
      当时,警察用测速器测到了一百英里的超速行车之后,当然还不知道他是酒后驾车,他们只是按常规打出警灯就尾随上去。在这里,任何人看到自己后面有警灯闪亮,都知道必须向慢车道方向换车道,给警车让路。如果发现警车随你一起换车道,继续在闪灯,那就说明他是冲着你来的,必须立即让到路边停车。这是美国生活中“行”这一部分的生活常识。停下来,也就是一个交通犯规处理的问题。不停甚至企图逃跑拒捕,被抓到之后罪名就大了。再说,警车都是好车,又有法律所赋予的抓逃犯的超速权利,事实上也很难逃得掉。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人绝不会作出“逃”的选择。
      那么是不是还有人逃呢?还是有的。这种情况的绝大多数是一些不能与警察“照面”的人。比如,他是通缉犯,又比如,他是有案在身,吃不准警察是否已经掌握了他的情况。因为警车里都有电脑,警察截下违章车辆之后,首先是索取驾驶执照,把执照的号码输入电脑系统,查一查案底。然而,即使是一些害怕查案底的人,也不是都选择“逃”。因为脑子稍微清楚一些,就知道还有个“逃不掉”的问题。“逃”而“逃不掉”,岂不是徒然罪加一等。所以真正下决心逃的,一般都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者是脑子不清楚的不顾后果的家伙。
      更何况,在警察的追赶下飙车夺路而逃,不论逃的,追的,还是在同一路段的其它车辆,都有极大的生命危险。可想而知,这时已经不仅仅是车速快的问题,任何交通规则都会被弃之不顾。我们的朋友卡琳就曾经在通往机场的公路上,遇到过一次逆车流方向的警匪飞车追捕。此后一提起来总是后怕不已,总觉得是拣了一条命。
      偏偏在那个午夜,不知是不是酒精在起作用,洛德尼·金选择了逃。他本来已经是一百英里的车速,再一逃,更是望尘莫及,时速一度达到一百一十五英里。就是这一逃,不仅改变了违规驾车的性质,也使得四名警察的神经被强烈刺激起来,完全处于一级战备状态。按照经验,他们知道自己可能遇到了非常危险的情况。这个危险,除了超速追赶可能遭遇的车祸之外,还包括前面很可能是一个持抢的亡命徒一类。然而,逃的人可以有“逃”和“不逃”的考虑,警察的的工作职责却使他们没有“追”还是“不追”的选择。他们也就从毫无准备提升到一级战备,突然神经高度紧张地拉响警报高速追上去了。
      看来刺耳的警报也没有起任何作用。这一追,整整追出去好几个英里。之后,洛德尼·金因为拼不过警车的速度才被迫停车。停车之后的最初阶段,是最紧张的。
      在美国,当警察与某个人处于对立状态的时候,法律要求平民首先必须服从警察的指令,使得双方之间非常危险的高度紧张的对峙状态尽快缓解。这种情况下的警察指令也都是规范化的。例如,要求背对警察,手放在车顶上或是后脑勺上,甚至要求趴下。
      在这里,这一点是达到共识的,即,要求平民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服从这些指令,是对双方都有利的。因为警察的行为是有规范的,是可以预测的,而另外一方的反应是很难预测的。如果,被追捕一方不立即听从警察的指示,相反采取一些抗拒的动作,警方就有可能在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对自己可能遇到的危险作出过度的判断和反应。这样,即使是一些原本不应该发生危险的事件,也会出现伤害。
      因为,警察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权利开枪。加州的类似追车案件还有过一个录象集,在电视台放过。整个过程都是从直升飞机上拍下来的。这些案子的最后结局如果是抗拒的,多数都导致枪击。抗拒者因此送命的也有。没有人提出异议。因为警察的行为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在洛德尼·金的案子里,在高速追车几英里被迫停车之后,他走出了汽车,但是并没有听从警察的任何指令,没有做任何警察要求的动作,并且还在嘲笑这几名持枪围着他的警察。在法律上来说,他属于拒捕的范围。于是,警察冲上去试图用警棍制服他。前面提到,拒捕的处境是极其危险的。拒捕表明了一种态度,警察防范的心理层次也就是不一样的。如果他反抗的动作大一些,如果他出现一些可能使警察误会的动作,处于备战状态的警察都有可能出于自卫的目的而开枪。而且有拒捕在先,法律很难追究警察的责任。所幸的是,这样的情况在洛德尼·金身上总算没有发生。
      此后,就是大家在电视里都已经看到的那一场警棍殴打。上面发生的这些故事,洛德尼·金本人也没有否认。除了上述的事实之外,四名警察被告的律师还向陪审团指出,如果洛德尼·金下车以后不拒捕,这一切是不会发生的,他本人的意愿完全可以随时中止这些警察武力拘捕的行为。只要他按照法律遵从警察的指示,一切早就结束了。律师强调,发生的殴打只是拒捕造成的后果,警察遇到拒捕,他们也别无选择,他们只是在履行职责。为了证明四名警察被告并不是因为怀有种族恶意而对洛德尼·金进行攻击。被告的律师甚至向陪审团提出这样一个相当有力的证据,就是,当时这辆在黑夜里高速逃窜的汽车里,实际上一共载有三个人。另外两个人由于一出汽车就完全遵从警察的指令去做,结果他们毫发未损,没有受到任何打击,而这两名被捕者也是黑人。
      那么,如果遇到拒捕,警察使用警棍是合法的吗?应该说是的。作为警察这样一个非常特殊的执法者,他是有许多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的。比如说,遇到危险的嫌疑犯拒捕或者暴力拒捕时,警察可以动用警棍甚至于开枪。因为众所周知,警察的工作是高危险度的工作,他也有法律赋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再者,没有人会否认,动用武力有时也是制服对方唯一有效方法。可是,疑问并没有解决。在那段83秒钟的录像带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洛德尼·金在被殴打之后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这就有了一个使用武力是否过度的问题。
      可是,你一定没有想到,这同一段录像带,也在法庭上成了四名被告的律师用于向陪审团证明他们无罪的辩方证据。这怎么可能呢?被告律师是这样做的。这段83秒钟的录像带被辩方律师一次次的停格切割开来放。就在一段殴打之后的停格处,辩方律师向陪审团指出,在停格的画面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洛德尼·金正在挺身起来,或者是正在企图挺身起来。同时有辩方的证词证明,他在企图站起来的同时,甚至企图用脚还击。
      在这段录象的中间,有一个画面停格处显示他已经完全躺在地上,但此时画面上的警察也不在动手,一名警察的手伸向口袋,他在法庭上解释说,这时他们以为嫌犯已被制服,他们于是停止了打击,他正在打算向口袋里掏手铐。这说明他们打击的目的仅仅是试图制服嫌犯。但是,下一个时段录像带的停格,显示嫌犯又在企图站起来,于是律师辩称,这是警察又开始殴打的起因。辩方证人还证明身高六英尺三英寸,体重为二百五十磅的洛德尼·金格外强壮,他在经受五千伏高压的电警棍两次电击之后,依然无法被制服。
      然而,陪审员们毕竟都是普通的美国老百姓。在今天的美国,没有什么比对一个无辜者的血腥暴力镜头更能使正常平民感到恶心的了。更何况,施暴者是作为武装警察的政府工作人员,受害者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平民。因此,有了这样一段录像带在先,辩方要使12名陪审员一致认同,这样的血腥暴力只是一种“工作状态”,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被告律师所做的大量工作,是向陪审团介绍警察,尤其是在洛杉矶这样一个大都市执勤的警察,其工作的危险性和特殊性。
      说起美国的警察,这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话题。美国警察的面貌是很不相同的。
      除去个人品质素质的因素,这种面貌的不同往往是有区域性的。我曾经告诉过你,美国绝大多数地方是安闲和宁静的。不要说乡村,那些中小城市的警察,常常都会给你一个“雷峰叔叔”的感觉。在这些地方,实际上警察分为两部分。正儿八经的正宗警察并不多,更多的是地方治安警察。他们也穿警服,在英语里用的是完全不同的词。这些地方治安警察都是当地的老百姓们投票选出来的,更是特别注重和社区居民搞好关系。
      我曾经看到报纸上有人写了这样一段亲身经历。说是他刚到美国的时候,曾和一名美国朋友一起出游。可是由于疏忽没有及时加油,开到一个前不着村后不着店的地方,车子没油熄了火。这时,恰好有一个警察经过。他们上去求助,那个警察非常抱歉地说,他实在是另有公务在身,无法帮忙,让他们另想办法,态度也十分诚恳。他看看也无可指摘。谁知,他的美国朋友闻之勃然大怒。他对警察说,你怎么能拿着纳税人的钱,却不给老百姓解决困难。那个警察连忙道歉,扔下他的公务,设法去找了油壶,弄了一壶油来,并且向他们指点了方向,使他们能够维持开到最近的加油站。
      在美国的大多数地方,这种主人和公仆的关系是相当清楚的。我们也在美国各个地方,由于各种原因,有过和警察打交道和接受警察帮助的经历,感觉都很好。
      有时甚至使我们颇为感动。在这些地方,只要是一个守法公民,看不出任何理由必须害怕警察,或者讨厌警察。尤其是许多外来的新移民,刚到这里的时候,更是对这里的良好警民关系印象深刻。
      但是,我们很快知道,实际上,警察的面貌,是和地区的治安情况相对应的。
      第一次我们和一个美国朋友谈起我们对美国警察的好印象时,她立即告诉我们,在一些大都市是完全不一样的。她在大都市生活过,她感觉那里的警察相当“势利眼”。
      她本人是一个标准的白人,虽说是移民,但是英语非常流利,完全没有外国口音。所以,她对于警察“势利眼”的指责,还不包括“种族歧视”和“移民歧视”这样的范围,她指的是“穷人歧视”。她当时在大都市生活时,也算是在底层。所以她说,她当时总是感觉警察对他们充满警惕,一副担心他们是不是罪犯的样子,令她感觉很不舒服。
      确实当我们在这里生活的时间长了,也接触了大城市的生活之后,对于这种截然不同的美国警察面貌也有了更深的了解。很多美国人对大都市警察都是摇头的,其中尤其是纽约市和洛杉矶市的警察,最为“恶名昭著”。同时大家也承认,这些大都市警察承担的是最粗砺的工作,非常危险而艰苦。
      最近我们去了一个小城市,看到一个地方治安警察正在和一位女士很安闲地聊天。当这位女士离开以后,他试图从地上拣起他喝了一半的一个可乐罐。由于他挺着很大的一个啤酒肚,几乎是非常艰难地弯下身去,才勉强够着了那个罐子。我们看了,不由地笑道:可想而知这个地方的治安是多么地好。若是治安差的话,他这么不灵便,选民们怎么可能选他当警察啊!
      在大都市就完全不同了,情况可以变得非常复杂。例如,我曾经对你说过,庞大的流动移民群,永远是美国故事的一个大背景。就在1996年,美国移民局遣返了十一万非法移民,其中包括五万多名罪犯。(记得两年前给你的信中,介绍了1994年的统计数字,当时非法移民遣返的数字还只有四万四千名)。这里,还不包括有七万八千名非法移民在面临被遣返时,选择了自动离境。根据美国移民局的估计,1996年,虽然在边境成功地阻挡了一百三十万人入境,但是,还是有二十七万五千名非法移民进入美国。仍然滞留在美国的非法移民则约有五百万。
      仅在这十一万被遣返的非法移民中,洛杉矶市所在的加利福尼亚州,就占了这个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一,达到四万六千名。相信作为该州第一大都市的洛杉矶,肯定又在这个数字里占了一大块。洛杉矶警察局人手再充足,也敌不过这样高犯罪率的“流动大军”。更何况,这些数字只是被遣返的非法移民和其中的罪犯,那么,还有那些没有被遣返的呢?没有被抓住的呢?合法移民中的罪犯呢?土生土长的罪犯呢?
      美国的大都市从地理概念上来说也非常大。同一个都市,面貌也很不同。人们所指的,都是几个出名的“问题区”。那些数字庞大并且往往处于流动状态的罪犯,他们的大多数都会集中在这些“问题区”里。在那里执勤的警察工作危险,精神状态紧张,因公伤亡的比例也很高。在时时处处都可能出现“敌情”的状态下工作,你指望他是什么样的面貌呢?在洛杉矶大暴乱之后,市警察局的局长发表了一篇文章,他说他相信洛杉矶警察是世界上最好的警察之一,但是他们“不是完美的”。
      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不论是不是陪审员,都会承认,他们几乎不可能是完美的。
      在这种情况下,要向说服陪审员理解洛杉矶警察工作的艰难危险,可以提供的实例证据真是太多了。被告律师向陪审团举了大量实例,说明不仅一般来讲,洛杉矶警察是一个高伤亡率的危险工作,而且在完全类似于洛德尼·金的事件里,警察的处境也是危险的,是有可能被伤害,甚至送命的。这一点也很好理解。不要说截下来的罪犯有的是拔枪拔刀的,就是飞车截拦造成连环车祸也是常有的事。在追截中,当一辆辆警车象好莱坞电影中那样翻滚出去,难道你指望警察还能一个个利利索索地再从里面爬出来吗?
      被告律师进一步向陪审团指出,这种职业危险造成的结果是什么?首先,它造成了警察职业性的神经紧张。在这种紧张状态下,在常人看来已经完全解除了危险的一个嫌疑犯,警察依据他们的经验,从他们眼中看出去,完全可能仍然还是危险的。因此对于拒捕者,不到彻底制服,他们就不会放心。被告律师认为,这种职业危险更重要的一个后果就是,政府为了减少警察的伤亡,也为了有效地制服罪犯,对于警察都有一套使用暴力的职业训练。例如,如何使用枪支,如果用警棍对付非常危险的对手,如果在仅仅导致疼痛的攻击不起作用的时候,如何造成骨折,以达到彻底制服的目的。所以,在这些来自平民的陪审员眼里显得无法接受的暴力场面,对于警察,只是他们执行公务的常规作业的一部分。
      对于警察的职业性精神紧张和特殊训练所造成的后果,我们的生活中也有一些体会。我们的朋友达尼拉的汽车后面,有一条粘贴的标语。这在美国非常普遍,有的人是用一条标语表达一种看法,有的人只是开一个玩笑。她的标语内容非常少见,是支持警察工作的。后来我们才知道,这是当地警察家属协会印制的。达尼拉是这个协会的成员,她的丈夫杰米是一个警察。后来,我们和杰米也成了好朋友,看上去和常人没什么两样。但是后来发生的一件事使我们意识到,他在心理上是和大家不一样的。
      这里的人一般上门拜访之前都会打电话通知。但是,在传统安静的小城镇,也偶有非常熟悉的近邻直接上门借东西的,当然一般至少会敲门,直接开门闯入的很少。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主人感觉被打搅了,至多是有些不高兴。但是,杰米在一次这样的邻居突然拜访时,门一开他差不多是条件反射般立即就拔枪对准了来访者。
      这几乎吓坏了所有的人。不仅是这位来访的邻居和达尼拉饱受惊吓,事后他自己也感到吓了一跳。要知道,杰米所生活和执勤的大学城,还是一个公认治安相当好的地方。但是,不论是在精神上,还是在现实生活里,他作为警察毕竟在面对一个与众不同的世界。他所受到的职业训练也已经成为他的本能的一部分。
      还有一次,我们在夜半行车的时候被警察截下查问,当时需要打开车内的顶灯,可是开关坏了。我就自然地拉开一点车门,因为车门的开启可以带动顶灯的自动开关。这时,警察虽然对我们依然很礼貌,但他坚持要求我们把门关严。我们照办了他才敢接近。后来我们问了杰米才知道,在他们的训练指示中有这么一条,要防止攻击性的车门撞击。猛然打开的车门,是罪犯常用的“武器”。他还告诉我们,即使在公路上拦下一辆看上去很正常的车,警察实际上也是很紧张的,尤其是在夜间。
      从警察的眼里看出来,什么都可能发生。
      我们再回到法庭上。我之所以给你介绍这些,是让你理解,在法庭上,陪审团所面对的证据不仅仅如那段83秒钟的录像带那么简单。同时,陪审团所经历的判断也比你所想象的要复杂难断得多。
      陪审团在法庭上除了检方的证据之外,他们从辩方证据中得到的是什么事实和印象呢?第一,洛德尼·金在案发那天晚上的行为,使警察有充分的理由认为他可能是一个极其危险的犯罪份子。第二,他自始自终拒捕,因此警方有充分理由根据他们的专业训练,以武力制服他。所以,警察攻击行为中,至少前面的一部分是无可指摘的。第三,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警察的攻击是蓄意出自种族歧视。唯一有争执的部分,是这场攻击的最后阶段是否必要,是否是滥用权力。
      这最后一段是对辩方不利的。但是,你可以看到,这么一分析以后,一个原来看上去是铁证如山的大案件,已经面目全非。不仅案情的规模缩小,它的性质似乎也有所改变。至少,已经变得可以探讨,而且是技术性的细节探讨。
      现在,摆在陪审团面前,最终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这段83秒录象的最后一段。根据检方的指控,这时洛德尼·金已经失去反抗能力,警察已经完全没有理由再度攻击。根据辩方律师的辩护,从录象最后一部分停格的画面看,洛德尼·金依然没有遵从警方指令去做就范的规定动作,仍在试图起来,所以警察有理由继续以武力将他“彻底制服”。
      这个案子和我们以前介绍过的辛普森案一样,同样属于刑事诉讼。也就是说,它是由当地政府的检察官向四名被告起诉。我们在辛普森案中已经介绍过,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政府陷害平民,因此,依据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必须充分保障被告的公民权利。要求陪审团对待检方证据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这些证据必须是确凿的,完全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而辩方却不用提出铁证去证明被告肯定无罪,他们只需提供充分疑点,证明检方的证据是有疑问的。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检辩双方的证据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这样的法律要求之下,只要是证据具有争议性,陪审团就已经有理由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了。
      不知你是否注意到,这个案子是比较特别的。它的被告是四名执法的警察。法律倾向于保护被告权利的条文,这时看上去反而是帮了警察局这样的政府执法机构的忙。陪审员也一定感到十分困惑。于是,辩方律师还必须使陪审团走出这样的困惑。辩方律师尽量使得陪审员相信,这些警察并不是恶魔,他们也是平常人,只是他们找了一个危险的工作而已。他们冒着危险去做一些常人不愿意做的事情,最终是为了保护平民不受到犯罪分子的伤害,如果他们在高度紧张地制服罪犯的过程中,有了一些有争议的举动,就要因此被判有罪入狱失去自由的话,那么,他们的公正待遇又在哪里呢?
      最终,陪审团就这样被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证词所说服了。他们至少认为这段83秒钟录像带所反映的四名警察的行为,并不能铁定就确认为是违法攻击。我已经说过,在刑事诉讼中,这样的结论已经足以使陪审团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了。
      必须说明的是,这并不代表我的看法。我只是想通过这些介绍,让你了解事情的复杂性。
      就像其它的案件审理一样,结束之后陪审员就回家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愿意出来谈论他们经历的审理,但是也会有一些人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我记得在这个案子之后,有一名陪审员回答了记者的这样一个问题:你在作出这个判定之后,你是否觉得自己可以在晚上良心安宁地睡着?他回答说:是的。我也相信,也许是全部,至少是绝大多数的陪审员,相信自己是依照证据,依照法律,同时也是凭着良心作出了这样的判断的。
      但是,我想这些陪审员回家后的第一个晚上,就无法入睡了。宣判后只有几个小时,暴力行为就开始发生,而且迅速蔓延开来,到了夜晚已经是烽烟四起了。
      暴乱主要发生在洛杉矶的中南区,这正是洛杉矶的一个“问题区”。大量的少数族裔在那里居住。没有人否认,这场暴乱的起因是这场审判的结果。但是,却几乎没有人简单地因此就推断,这是一场黑人反抗白人的暴动。甚至,事件至今已经整整五年过去了,人们觉得,还是很难给这场暴乱的性质下一个准确的结论。为什么呢?让我们再来看一看这场暴乱。
      这场暴乱的激烈和混乱程度,使人们至今还觉得不堪回首。一开始,只是有一些黑人孩子向过路的汽车扔酒瓶。然后,就有人截下了两个白人的汽车,把他们拖出来殴打。然后,一架直升飞机的现场拍摄和电视直播,致使在全美国的众目睽睽之下,一个36岁名叫奥立佛·丹尼的司机,被拖出他所驾驶的集装箱卡车,五个人不仅围殴他,并且用灭火机砸他的头,企图致他于死地。最后,居然还不忘偷走了他的钱包。
      泄愤的殴打,在不少地方发展成为由帮派少年参与的肆意谋杀。那天晚上,一名记者的车就被一群帮派的黑人少年拦下,他们不仅砸他的车,还试图把他拖下车去。当时他还系着安全带,一个少年拖了几把拖不下来,不耐烦了,掏出抢就给了他三枪。
      而且,人们惊奇地看到,理应是愤怒的场景似乎很快变成了一场狂欢。有在大火前跳舞的,更普遍的却是人们发现了抢劫的乐趣。于是,记者所拍到的已经不再是愤怒的脸庞。镜头所拍摄到的那些提着大包小包从超级市场破损的大门里出来的人,一个个都是乐呵呵的。在整个暴乱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中,甚至还包括两男一女坐在一辆不知是偷来还是抢来的车里,然后当场享受超速飙车,造成翻车死亡。
      说是“暴动”,但是没有任何组织,全是一些散民,里面还有大量的所谓帮派青少年。从愤怒地砸汽车,砸政府机构的玻璃开始,直至人身攻击,纵火,对各种商店全面抢劫,造成大规模的破坏和伤害。这场暴乱之后,有五千人被控各种刑事犯罪。此时,人们才发现,这被控罪的五千人中,有一半以上竟然是西班牙裔。当清理财产损失的时候,人们更是惊讶地发现,有近一半因烧掠而受到损失的,是与这场审判的种族纠葛毫不相干的朝鲜裔居民。然后,通过各方面的访问和调查,完全有理由相信,有相当一部分的黑人对亚裔的不满甚至敌意由来已久,这次受到攻击并不是偶然的“误伤”。
      还有,这个中南区是黑人集聚的地区,当然有大量黑人住宅,也有相当数量黑人经营的企业店铺。大火一起,无法控制,也就有黑人住宅受到波及的情况。但是,在普遍的放火和抢掠中,尽管黑人经营的企业店铺纷纷挂出“黑人经营”的牌子,以期使自己可以区别于白人或亚裔,求得免于烧掠的下场。但是,根据调查,这样的标志,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起任何作用。他们肤色相同的同胞,并不因此“手下留情”。
      面对这样的一团混乱,人们怎么能轻易就给这场暴乱贴一个“反抗”的标签,认定它就是“黑人争取种族平等的斗争”或者是“阶级斗争”呢?
      从这场暴乱开始,直至暴乱之后很久,无数黑人都为此感到沮丧。他们和许多其他族裔的人都看到,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黑人在这场暴乱中被事件本身进一步公开分裂。黑人当然并不都是暴力的参与和支持者。刚才我们提到的那名集装箱卡车司机,生命处于极度危险的情况下。一名素不相识的宇航工程师在电视中看到后,冒着生命危险开着自己的车赶到现场。他是在三名黑人的帮助之下,才得以把重伤濒临死亡的司机救出,并且送往医院的。我们前面提到的那名被射了三枪的记者,也是在一个黑人家庭的电话求救和帮助下,才得以死里逃生。还有许多对审判结果不满的黑人,在审判之后聚集在他们的教堂里,举行和平的抗议集会。并且在暴力发生时祈祷和平。
      这一案件比较特殊的地方还在于,四名警察虽然在地方检察官的控告中被判罪名不成立,但是,这次控告依据的是属于州法部分的刑责。与此同时,联邦政府的检察官,还认为有充分理由控告他们触犯了属于联邦法范围的民权法,就是他们作为政府执法人员,由于执法过度,侵犯了洛德尼·金的公民权利。所以,在联邦法庭立即又展开了另一场审理。
      又经过将近整整一年的审理,联邦法庭的陪审团得出了四名警察中两名违反联邦民权法有罪,另外两名无罪的结论。这个结论似乎使大多数的人都感到满意。宣判之后,森严戒备的洛杉矶警察都松了一口气。历史的一页似乎就这样翻过去了。
      然而,凡是支付了高昂代价的历史事件,都不应该只是一道一抬脚就能跨过去的历史门槛。如果人们至多是象被绊了一跤,掸掸尘土,头也不回地就奔向前去,连一点真正的教训都没有得到,那么人类所付出的生命,鲜血,尊严,不是太轻贱了吗?在这里,大家都认为,这么大的事件显然不应该简简单单地就被时间的河流冲刷干净。但是看来,迄今为止五年的不断反省,还不足以使人们完全找到答案。不论是亲历这场灾难的平民百姓,还是以这一事件为主题撰写论文的专家学者,都一次次地发现,各种因素纠葛太深。而当人们想去理出教训的时候,又很难完全脱开自身的局限性。我们看到,每一个人,都有自己所属的种族,阶层,经历,等等,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局限性。
      今天的洛杉矶中南区,依旧可以看到许多焦黑的五年前的废墟。尽管事件之后,联邦政府投入了九亿美元的资金,可是依然不能使这一地区在这五年内完全复元。
      因为这里的店铺和中小企业都是私营的。经历了这样一场风暴之后,许多业主对这个地区不再有安全感而选择离去。一名店主对记者说,“我是黑人,我以此自豪。我也爱我的黑人同胞。可我也是一名业主,我还必须养家。我永远不会再回到这里。”黑人业者尚且如此,其他人的疑惧更可想而知了。看着那些废墟,宛如一座座黑色的纪念碑,它们向人们在诉说些什么呢?
      好了,我似乎今天应该在这里打住了。在这封信里,我只希望你在开始了解美国种族问题的时候,对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这个问题的艰巨性,有一个最初的概念。
      对于这个问题,最大的“杀手”莫过于“简单化”了。
      对于我们来说,在看到美国这样一个种族纷杂的浓缩小世界的时候,也终于认识到,美国在长期的种族矛盾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是身置其中的我们无法彻底持一个袖手旁观的态度,就是对于你和所有美国之外的人们,也无法完全以隔岸观火的轻松好奇心情,对待这些看上去似乎是“毫不相干”的问题。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各个族裔以及他们所携带的各种宗教文化习惯等等,甚至他们所寻求的自身利益,都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在每一分钟发生着类似的矛盾和冲突。从波黑战争到非洲图图族胡图族之间空前野蛮的种族杀戳,几乎不胜枚举。从人类的许多战乱中,都有一颗种族矛盾和文化冲突的坚硬内核隐含其中。而这个世界的人们还在越走越近,叫人看着多少捏把汗。至今我们尚不知道,人类是否有足够的智慧,对付这样一个越来越小的地球和越来越近的距离。所以,美国民众现在先行一步所面对的种族问题,就无疑显得意味深长。

      节选自《近距离看美国》

作者: 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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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书竹  发表时间: 2003/06/17 19:04 

回复:反映了法制国度的特色...
文章虽然有些罗嗦,但很是说明了一些问题的。

※※※※※※
达则兼济天下 穷则独善其身
 [3楼]  作者:把酒询天  发表时间: 2003/06/18 09:21 

也贴一篇——警察为立功炮制运毒假案 无辜司机被判死刑
 

警察炮制运毒大案,无辜司机险被处死刑,作俑者只为立功受奖。

  为获取重额缉毒奖金,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张文卓、缉毒队队长边伟宏竟然制造运毒假案,差点屈死出租司机荆爱国。这起公安奇案是如何炮制出来的?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抓获特大“运毒犯”,公安人员成为缉毒英雄

  2001年8月11日上午,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缉毒队在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拦截了一辆兰州市的出租车,在车的后排座位上发现了一包可疑物品。根据经验,如此包装的物品很可能是毒品海洛因。于是缉毒队马上将这包物品和该车司机带回公安局进一步审查。很快,技术部门对那包物品进行了检验并得出结论,重达3669克的9块物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几个小时之后,被一同带回来的司机荆爱国说出了这些毒品的来历。荆爱国,29岁,兰州市出租车司机。据荆爱国交代,这是当天坐他车的一个男乘客托他运的一批“货”,那个乘客说运费5000元,货到付款。但荆爱国没想到他的车还没开出20公里,就被临洮公安局的缉毒民警抓住了,很快这起案件进入了法院审理阶段。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了荆爱国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荆爱国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判处荆爱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有了这样的判决,临洮公安局马上准备为缉毒队请功,据说最起码也能得到二等功。就缴获毒品的数量来看,3669克这个数量是临洮公安局缉毒队成立以来缴获毒品数量最多的一次,这个案子的成功破获使全局上下欢欣鼓舞,上级公安机关的贺电也很快传来。这个案子最主要的立功人员一个是局里主抓缉毒工作的副局长张文卓,还有一个就是缉毒队队长边伟宏,张副局长和边队长成了人们心中的缉毒英雄。

  死刑犯提出上诉,毒品来源始终不清

  然而另一方面,被判了死刑的荆爱国的家人却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就提出了上诉。

  他们认定荆爱国有罪的证据不够充分,它仅仅凭借的是荆爱国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毒品称量的鉴定报告,同时,荆爱国的律师认为把毒品交给荆爱国的那个“乘客”一直没有抓到,毒品的来源还没有搞清楚,只有荆爱国一个人的供述和公安局查扣的笔录,这样的证据太单薄了。

  真正毒贩子交代隐情,毒品乃警察委托加工

  就在荆爱国家人上诉期间,兰州市公安局又破获了一起贩毒案,抓获了一名叫马进孝的犯罪嫌疑人,在对马进孝进行讯问时,马进孝说他以前在临洮帮助过公安机关立过功,希望因此能减轻惩罚。

  马进孝接下来的具体叙述,公安人员才渐渐听出来,原来在他帮助下破获的案子竟然就是一直备受关注的“8·11”特大运输毒品案,接受马进孝帮助的人就是那两位缉毒英雄———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和缉毒队队长边伟宏。马进孝在笔录中是这样叙述的:张局长和边队长让我把买来的一点儿海洛因加工成3公斤,我再想办法找个人把东西送走,公安局的人就在路上抓,这样人赃并获。

  “毒品”检验有“猫腻”,幕后人被刑事拘留

  讯问马进孝的公安人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马上向省公安厅汇报了这一情况,而省公安厅在对“8·11”运毒案缴获的毒品进行再次检验时,技术人员也发现了问题,而且已经将发现的情况提供给了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安人员从这9块毒品中取出1块进行鉴定,从它的外角和外层鉴定出来的毒品海洛因的含量只有0.1%和0.19%,也就是说“8·11”运毒案缴获的重达3669克的物品真正的海洛因成分最多不到7克。毒品数量是给犯罪嫌疑人量刑的重要依据,得知这一情况后,法院马上重新对荆爱国涉嫌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了审理。而省公安厅在汇总了兰州市公安局提供的马进孝交代的情况后也立即采取行动。

  很快,“8·11”运毒案的主要经办人张文卓、边伟宏因涉嫌制造假案被依法刑事拘留,张文卓被刑事拘留以后公安局才知道这个案子的整个过程。在制造假案的张文卓、边伟宏接受调查的同时,荆爱国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也有了终审判决,按照《刑诉法》无罪推定的原则,二审法院作出了一个与一审截然相反的判决,认定荆爱国无罪。

  至此,荆爱国运输毒品一案有了结果。而此时对于涉嫌制造假案的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缉毒队队长边伟宏的调查还在进行之中,在对他们进行讯问时,他们承认了与马进孝共同制造假案的事实。

  作假者交代原由,是缉毒重金迷了心窍

  身为公安民警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临洮西面是临夏地区,临夏地区毒品贩运猖獗,贩毒分子将金三角的毒品运出临夏、临洮是必经之地,临洮公安局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一直相当繁重,上级公安机关每年都会下达一定的任务要求必须完成。在边伟宏的笔录中提到,当时他们当年的缉毒任务还没有完成,他们缉毒队在全地区公安系统的各项评比中都是倒数第一,为了完成任务他们才想到自己来“做”一起案子自己侦破。记者还了解到,缴获1克海洛因可以获得奖金30元,那么“8·11”运毒案当初缴获了3669克海洛因,就能获得奖金10万余元。

  为了获得这笔奖金,张文卓、边伟宏让马进孝把石灰做成9大块,在表面抹上海洛因,做毒品检验时又故意仅以“检出海洛因”作为鉴定结论将缴获物品的总重量模糊成海洛因的净重量,这样他们就破了大案,立功受奖。而荆爱国却因为这个特别巨大的毒品数额被判了死刑。

  2002年年底,定西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张文卓有期徒刑5年,边伟宏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根据央视“今日说法”整理)

  



※※※※※※
 [4楼]  作者:把酒询天  发表时间: 2003/06/18 09:27 

他们怎么敢铤而走险

古话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指的是当奖励足够高的时候,会有人愿意做一些难度非常大、常人难以承担的事情,这道理基于一个心理因素,就是强烈的欲望能够让人克服恐惧。 最让人恐惧的是他们为了达到那点贪欲,竟以无辜百姓之身家性命来换起,人性在他们身上哪还有点滴体现?

  临洮公安局副局长张文卓和缉毒队队长边伟宏就为上级给予的10万元奖金挑战了法律,炮制了一起“特大运毒案”。他们因此成了“缉毒英雄”,因为帮局里完成了当年的缉毒任务,还得到全局上下的赞誉。

  不过,相比案发后他们受到的惩处,这些奖励恐怕并不值当,10万元分发给相应人员,落到他们本人的手里恐怕不会有多少,而英雄与赞誉也不过是些虚名,一般人不会为这样一点小利铤而走险,他们为什么会这样做?了解了整个案件的经过,我们终于知道,他们这样做的原因是他们并不“险”。

  可以想象一下,如果马进孝不被抓获,如果他不以交待“8·11”的案情来换取减轻惩罚,这个案子能否最终真相大白?仅靠公安机关提供的毒品鉴定和供述能够给一个人定死罪,办案人左右的鉴定竟然无需经过进一步的核查。张文卓、边伟宏甚至连造假的手段都不太讲究,他们在石灰表面抹上一点海洛因,找人花5000元雇个司机“带货”,就完成了一个“大案”的制作,而且没有人,没有该对一个人的无辜与否负责的部门提出半点异议。当一个人、一个部门的权力大到如此地步的时候,我们怎么能够寄希望于他们不办冤案和错案呢?当一个人、一个部门的行为没有监督,我们怎么能够知道他是否公正、是否称职呢?

  对于涉案的各个部门来说,司机荆爱国只是个无足轻重的小人物,而张、边却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拥有着左右前者命运的力量。为了防备一种力量过于强大而随意使用,我们设置了检察院、法院来作为对上一级权力的监督与核查,这使得每一级都不致被滥用。而当他们纷纷放弃了宪法赋予的这种责任时,作为小民的我们,靠什么来保证我们的清白呢?



※※※※※※
瞧瞧,再瞧瞧......
 [5楼]  作者:水秀山青  发表时间: 2003/06/18 09:32 

这有什么不好理解的
世风日下呗!现在很多人都是在靠碰点子吃糖!这些孩子的胆子可真够大的啊,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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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青水秀好风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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