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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起诉(朋友的遭遇)
[楼主] 作者:漂之雨  发表时间:2003/05/02 23:32
点击:165次

1981年本人进入上海港生实业公司(原上海内河装卸服务队),从事吊机驾驶。1998年单位的变动,迫使我在《职工待工协议书》以及《上海交运(集团)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协议书》上签了名,拿着每月244元的待工工资而失去了工作。

    尽管家庭收入一下子少了许多,可还是依靠丈夫不高的工资,勉强维持着家庭生活。可是,怎么也没有想到:半年后丈夫所在的单位倒闭,他失业了。夫妻俩双双在家,顿时失去了往日的快乐,物质和精神这双重压力死死地缠着我们,痛苦不堪。试想:他每月318元加上我的244元既要供儿子读书,又要填饱三口人的肚子,怎么能行?朋友好心介绍我们去社区申请最低社会保障补贴,可是,习惯了用双手挣钱养家糊口的我们却怎么也撕不破脸皮去接受救济。无奈中,硬将以前节省下来的少许积蓄陆续补贴着生活。期间,我参加了公司的鲜血活动,因为我迫切需要这几百元接济家庭生活。尽管只是区区几百元,可对于处在我这种处境的人来说却非常的重要。我也曾屡次去托管中心要求再就业,可是身体本来就很虚弱、又没有文化、更没有长相的我实在找不到能够胜任的工作?想不到的是:没多久我竟然被迫给动了大手术,又因为大出血而差点送命。最后经过抢救命是给拣了回来,可本来就不多的积蓄都化为乌有了。这以后的日子还怎么过?叹息连连的我只能将泪水往肚子里咽。丈夫他同样无能为力,我们只能各自暗暗伤心,强作笑颜相互取悦。毕竟,我们俩都深深地爱着对方、爱着自己的儿子、爱着这个家。

    2000年5月,就在我日渐惨淡,身心遭到前所未有的重创的关键时刻,上海港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再一次改变决策,跟我签订了《自寻劳务协议书》,期限十年,即自2000年5月日始至2010年4月31日止(注:4月31日是单位拟定的协议书原样)。十年里,按沪装办字(1997)第60号通知中有关规定发给我每月100元的生活补贴,其他的一律由我自己解决。

    十年,难道就这样坐以待毙十年吗?国门的敞开使我产生了些激情。既然公司允许我自寻劳务,那么,只要我不违反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就可以用自己的双手来拯救自己的家。同事们伸出了热情的双手,使我有了拼搏的勇气,并在她们的帮助下,开始了出国打工的准备。当我和姐妹们一起来到公司申请出国打工时,公司领导异常兴奋,非常支持我们的选择,同时十分赞赏对我说:你为我们公司作出了榜样!只要你于2010年4月31日前回公司报到就可以了。接着又对同来的退休职工说:希望你一直做到干不动的时候再回来。等等,接着很利索地为我们办好了公司同意的手续。当时,正所谓是皆大欢喜。

    就这样,我含泪离开祖国,离开爱人,丢下心爱的儿子,为了家庭生计而孤独在异国辛劳。这种出国打工对一个十分平常的中年妇女来说,是多么无奈啊!作为一个妻子,一个母亲,谁不想待在家里享受幸福快乐?可是,生活所迫,我只能离乡背井。

    就在我在国外拼死拼活地刚干了一年多的时候,也就是2002年11月下旬,丈夫电话里告诉我他收到了封莫名其妙的来信,发信人的落款是上海市总工会,收信人是丈夫的名字,而信纸却是打印件,内容是有关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出境待遇方面的条款。丈夫坠入云雾,我同样疑虑重重。后来几经周折,才发现信纸背面手工写下的地址原来是我所在公司搬迁后新的地址和电话号码。此时,已经到了2001年1月了。1月4日,我通过国际长途电话跟公司联系了约半小时之多。领导对我问寒问暖,非常关心我的身体,还特意问了我何时回国。我将自己的近况以及三月回国的时间如实告知,领导感到很放心,并约定三月在公司会面。

    2003年3月1日,我回国了。10日,兴奋的我带着国外的小礼品来到了公司,开怀聊了几个小时,气氛相当热烈,毫无异味。。

然而,3月25日当知道公司补贴的生活费已经过了半年还没有收到,就决定自己去取。以往我在国外时,都是半年一次由公司职工转送来的。可是当我来到公司要求领取生活费时,我差点晕了过去。你被公司退工了!接着,领导继续说道:退工单很早就发给你了。我们领导已经为你考虑过了,只要你接受这张表三,就可以按照有关政策到45足岁时提前退休。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我被震甍了,极度愤慨使我按捺不住内心的恐惧和冤屈。根本没有收到什么退工单的我难道就这样受到公司的非礼?居理力争下,公司出示了邮局收件人的签名:母亲代签收。问题是我的父母长期生活在自己的居所,怎么会出现在我丈夫的住处?天呀!我的公婆病逝二十多年了,莫非这退工信进了阴曹地府不成?更让人感到不解的是:为什么在2003年1月4日的电话联系时不向我说明退工一事?3月10日见面中公司同样一字不漏,为什么?是回避?还是另有企图?所有这些,我不得而知,更无所适丛。

    虽然,我对法律条文很欠缺,可是,管理部门不仅仅是你港生公司一家,还有上级部门。我相信,法律条文面前,能得到公正的解决。接下来的几天,我接连走访了上海市内河装卸总公司信访办、交运集团、上海市总工会信访办、劳动仲裁部门。可是,公司领导的一系列措辞本人更加迷惑不解。具体表现为:

   1.劳动仲裁因为没有退工单需要我回港生公司补开时,公司经理竟然大言不惭,说什么你既然要补开退工单,那我不妨告诉你:即使你拿到了退工单也早已超过了上诉的有效期限,仲裁部门不会受理了(公司上下许多人知道)。所以无论电话或者见面公司领导是故意隐瞒真相,逼我就范。

    2.补退工单前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本人写申请,二.本人必须承认是送达时遗失的。(领导拟定需要我签名的证明在我这里)

    3.如果你不上诉仲裁,领导陪同你一起去社保中心办理退工手续。这样,你就可以在这个月领到社会救济金(公司内部许多人知道)。

    4.当上海市总工会于4月3日出面干涉后,我终于取到了退工单。可是补发的退工单复印件上竟没有公司处理的具体日期。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上海港生实业公司领导愚昧我的同时,同样跟国家的法律条文开起了玩笑。试想:公司日前参照1983年颁布侨政会字第007号的有关条例对我做出退工处理,那为何2000年5月1日又跟我签订长达十年之久的《自寻劳务协议书》?这签订和毁约不都是在1983年颁布的同一法规下发生的吗?再者,公司所具有的独立法人地位,难道就如此捉弄我这个微不足道的弱女子吗?难道由公司跟自己签订的《自寻劳务协议书》就这样轻而易举地遭到毁约?哪怕公司有千万条理由处置我的退工,也起码应该当面向我或我丈夫说明原由,并给予足够的时间供我三思。为之,公司职工也议论纷纷,责怪领导过于专制。

至今我难以理解的是,作为一名拥有《劳动手册》的离岗人员并签订十年的《自寻劳务协议书》的基础上,难道还得承担在职职工的职责?而公司却依据《[83]侨政会字第007号》第三.条在职职工的规定对我生搬硬套,难道还不足以引起有关方面的沉思?

无畏强权的我,痛恨那些无视法律、无视职工权益的专横!港生实业公司必须履行《自寻劳务协议书》,并根据协议补偿自2002年8月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那天为止被停发的每月生活费100元。同时大声疾呼:我要捍卫法律的尊严!我要得到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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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月色袭人  发表时间: 2003/05/03 00:10 

回复:告诉漂大哥:可以先找劳动仲裁部门..

劳动仲裁对口些....当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3楼]  作者:书竹  发表时间: 2003/05/03 04:09 

回复:声援她!
越是无视法律法规的领导和单位,越应该与其做坚决的斗争,这也是在帮助教育他们知法、懂法。此事找劳动局的劳动仲裁部门,当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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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则兼济天下 穷则独善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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