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也谈木子美现象 ——和月霜斑竹商榷 看了月霜斑竹的几篇文章,首先我想说的是,我赞同他文章中所表示出来的本意,即:我们不必对木子美过于苛求。不苛求的原因在于:人的行为都会得到社会的回报,就木子美而言,她会得到教训。 但是,我不大同意月霜斑竹在预设了这样一个立场后对木子美行为已经引起的现象的“宽容”。在我看来,木子美行为的该与不该,全在于她采取了一种什么样的方式以及所带来的后果。月斑很具体地谈到了这一结果:“木子美的老妈是否为女儿的举动自豪?这个问题需要木子美的母亲自己做出判断或回答。”我的意见是,道德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它是人的一种共识,这便是道德之魅力所在。 “木子美这么搞是否侵犯了她老妈的权利?我目前的结论是没有。木子美已经是成年人,有自我的价值尺度和行事规则,征不征求母亲的意见是她个人的事。”月霜斑竹忽略了一点 ,在现实中,人类所追求的目标是无数的,但他们或多或少存在一致的地方,即他们都有一种扩散自己生命的本能,道德便在这种生命扩散的本能中表现出来。 确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并不需要什么强迫性的义务概念和某种外来的制裁,生命自身的活动即可说明一切。然而,即便是生命,它也有其扩散性(生殖的、智力的、情感的、意志的和道德的),这种扩散性使生命有了一种利他的性质。正是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构成了科学的伦理,这种结合,便是生命本身所具有的“道德生殖力”,因此,利他主义是生命存在的一种必然,是生命的一种自然倾向。这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倾向就使我们每个人都必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木子美本身滥性的行为,因为她的对象的自愿,我们无权指责,但这只能是她个人的行为,便如无物之阵所说“木子小姐,你和谁做爱不是你的错,但你写成文章发表,就是你的不对了。”:) 这里还涉及到了一个更为广泛的命题或者说单纯的一个词:权利。什么是权利?我无力给它定义,因为即便是康德也认为这“就象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权利绝非意味着绝对的自由。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这就使人的行为带上了一种“示意”的性质。从木子美本人来说,她并没有一种强烈的“示意”的能力,但是当她的行为被她以日记的形式刊载在网络这个影响力至大的新型媒体上时,她的“示意”的力量便也就具备了。著名的伦理学家居友在《教育和遗传》中提到:“小孩所看到的一切,都将是一种示意;这种示意会导致一种有时可能贯穿整个人生的习惯。”所以我们再也不能带着一种盲目的乐观说:木子美的行为其实并不会对孩子构成威胁,作为家长,我们可以给我们的孩子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诲。个人的力量在强大的舆论面前是渺小的,是无力的,这是一个不容否认也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事实。 “中国有种习俗,个人行为必得和家庭甚至家族扯上关系”。这不仅是中国式的习俗,而是一个带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因为人所具备的属性,使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不可能孤立。我想月斑在这里是想表达这样一个意思:即不管木子美做了什么,都不能改变她母亲对她的爱,尽管她母亲的心可能在滴血。 就我个人而言,我也不宽容木子美的行为,更谴责媒体的不负责任。 第一次写贴,不知道该怎么写,有点词不达意。请各位尤其是月斑指正。 ※※※※※※ ![]() |

#一阵清风过竹林#
#是和是爽皆由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