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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与法律 -----回月霜版主 自古以来,有些人就在夹缝中生活,或者在中西文化的夹缝中,或者在现实与虚幻的夹缝中,或者在人性与法律的夹缝中。 乍一听“人性与法律的夹缝”这句话,可能好多人不理解。我肤浅的解释就是:徘徊在善良与罪恶之间。 月霜版主说:“把别人可能对自己帮助的希求在心理上强化了,强化成了一种义务。--对别人没有“义务”帮你的事,凭什么产生‘愤恨’?。”我认为,把别人的需求强化成自己的一种“义务”,这本身就是一种升华,精神上的升华,人性上的升华。老调重弹,比如说我们所怀念的雷峰同志,乐于助人,毫不利己,这是妇孺皆知的事情。别人有困难,我们作为一个有血有肉得人,应不应该施以援手?如果说我们根本没有帮助别人的这种“义务”,的确很对。但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说,从道德的衡量标准上来说,对于别人那种“渴望帮助的需求”不加理会,不加帮助,那么,我们所追求的“崇高的人格”在那里?我们所追求的“人性升华”在那里?月霜版主所说的“没有这种‘义务’”,是不是就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种自私的思想那?不论社会主义还是资产主义,“人性”都可以作为一个道德衡量标准的代名词。 月霜版主所说的那十名“生机盈然”的乘客,他们是否有“人性”。我们总是宽容歹徒自首时的悔恨的表情,但是往往忘记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受害者在歹徒施暴过程中的痛苦。 身心的摧残本来就是无比痛苦的事情,需要帮助的心情也是十万迫切的,特别是女性。但是,十名乘客居然眼睁睁的看着歹徒在光天化日下施暴,而坐视不理。如果说歹徒是毫无人性的话,那么,十名有血有肉的乘客有“人性”吗?在于生死存亡的时候,对于别人的坐视不理,很少有几个能不怨恨的。月霜版主说:“把个人的感知或判断强加于大众的作法,还上升到了“天性”的高度。可惜的是,不提别人,仅我本人就不会因为陌路人没有帮我而一定产生怨恨。我想,这可能是月霜版主的涵养功夫到了登堂入室的境界了。 法律是一种强制型的,心理震慑型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是震慑犯罪分子的心理,使其在作恶之前先考虑后果。也在犯罪分子作恶后,加以惩罚的衡量标准。法律可以约束胆小的,也可以约束犯罪分子,但是对于那种穷凶极恶得人来说,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强奸案中的歹徒,无疑属于这一类。对于这种案件的发生,对于十名乘客不加援手的可耻行径,月霜版主为其辩解为:“需知别人是否加以援手不是一种法律或道德上既定的义务。法律上没有这样的条文,想必大家都明白。就是从道德上说,也并非铁板钉钉。”从古至今,法律就在不断的修改或制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无限进步,犯罪手段性质的改变,法律也应该随着改变或者提高。但是法律无法约束的东西还有很多,法律无法约束的,就是正确的吗?不会,还有很多罪恶的。只不过,他们潜伏于法律与人性的夹缝中。 比如那十名乘客,只要他们站出来,情况就可能大有改观。可是他们没有,他们充当了可耻的旁观者亦或者是纵容者。国家法律上当然没有铁板钉钉的“见义勇为”条文规定,但是,这并不代表就是宽容这十名乘客。还有,大家请注意:我的意思是国家法律上没有。国家法律上没有,并不代表地方法律上没有,现在对于“见义勇为”,许多地方上已经有明确行文规定:对于无视歹徒行凶者,或在歹徒行凶时不加以阻拦者,按其案件严重程度,给予惩罚。至少我们淄博已经有了这条法律,不知道月霜版主的家乡有没有? 国家法律的修订,一向是以地方法律为基准的,正是地方上发生了这种案件,所以才有了相对与这种案件的惩罚或法律规定。地方法律对于“见义勇为”的明文规定,是不是就是以后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那。正因为国家法律上没有这种对“坐视不理”行为的约束,所以才引发了这起可悲的“女司机被强奸案”,这是我们国家法律的漏洞所在。所以地方上才从道德的角度出发,及时的制订了这条法律,同时也证明,对于歹徒行凶时坐视不理得人,就是有罪!!! 歹徒行凶时,受害者需要帮助的不是你去辨认歹徒的容貌体征,而是你一腔的正义热血。如果什么事情都讲究科学,是不是太墨守成规了,歹徒能允许你“冷静的审视剖析吗?我说过,周一超案件和女司机被强奸案件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周一超案件的人们,就有机会冷静的剖析,但是强奸案中的乘客,根本是毫无选择的,只有斗争。既然他们不斗争,坐视不理,任由歹徒施暴,他们还有人性吗?他们的生命还能被称作为“弥足珍贵”。我所指责的行尸走肉,毫不为过。眼睁睁的看着暴行发生的人,涵养功夫的确令我“佩服”,而辩解得人,同样令我“佩服”。月霜版主说我是“情绪所至”,我不否认,这可能是我正义感比较强的原因造成的吧。对于那些在人性与法律夹缝中得人,我们只能以道德上谴责他们,这事值得高兴还是悲哀? 月霜版主也明确说说:“法律与道德在现实中不可或缺,也不可偏废任何一方,特别是在当代法律还有待于完善的中国。”既然中国的法律有待完善,那就证明还有缺点。对于那种钻法律空子得人,我们是否就放过他们?比如说我们喜爱的影星刘晓庆,以前,她也是在钻法律空子,但是,法律没有放过她。同样,如果那十名乘客活着,法律同样不会放过他们。 对于月霜版主所提的“如果女司机坠崖后未死,她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她葬送全车其它十名乘客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就是白璧无瑕?”我认为,女司机驾车坠崖起码有这三个原因:1,心理遭受极大摧残创伤。2,精神恍惚。3,决心不放过歹徒。 女司机在身心受到摧残的时候,应该称之为“受害者”,她驾车坠崖是正义的。大家来想,如果歹徒走掉,又将会有多少无辜得人受害?于是在神思恍惚下,女司机带着这样的想法,或者说还带着报复,驾车坠崖,谁能说这样的人没有那?请问月霜版主,你说有没有这样的人那?十名乘客既然如行尸走肉般,既然道德观念无比的低下,既然人性的一面无比的丑陋,那随车坠身崖底,我觉得毫不让人怜惜,顶多是以命抵过。所以说,假如女司机活着,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应该确切的说是:正当防卫。 在人性和法律的夹缝中,有些人丧失了“人”最宝贵的东西,也有些人受罪于这种情况下。
※※※※※※ 不炼金丹不坐禅,不为商贾不耕田,闲来写就青山卖,不使人间造孽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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