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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故事以前就看过,既然又被大家翻出来讨论,我也凑个热闹说说个人看法。 我同意月霜网友的如下分析: “纯法律的角度说,它是一种公权力,比如对那三个强奸犯罪嫌疑人,可按照刑法的条文施以惩罚。同时,法律也保护私人在得不到公权力的及时救助时,抵抗个人所受到的身体、财物上的侵袭,这就是正当防卫。……” 但是我并不想奢谈法律,我想要说一下,法治和人治的问题。很显然,月霜的分析是基于法治,法治是理性的产物,因而更多地显现出一种冷酷无情。而人治呢?我认为是基于道德,似乎是充满人情味的,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就是一部人治的历史。“公权力”、“正当防卫”、“犯罪嫌疑人”等法治理念,是源于西方近代文明,国人到今天也不过是借鉴而已,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基本上移植于西方成文法系,但是,人类社会的任何体系都离不开其文化背景,西方法治社会源于理性主义的启蒙运动,即每一个个体的人的自由与平等。法律首先规定的是你应有的权利,然后才是你行使这些权利所必须要遵守的限制条件,以及你不遵守你将会被不允许享有相应权利的处罚。 反观中国文化,所谓“法”,只是人治的工具,它从来就没说过你应该享有些什么,只是一个劲地强调惩罚。不管那些学究们怎么考证,怎么驴唇不对马嘴地牵强附会,其中难以找到类似启蒙运动的运动和个人平等、自由等观念,中国人是用关系定义人的,人的个体如果处于关系之外,那么他就什么也不是,而这种关系的维系只能是一种共同的道德体系。所以国人向来以道德的高低来衡量一个人的,最高道德的人就可以当皇帝,当了皇帝也必须成为最高道德的化身,不然,就有“士大夫”们有时甚至会是以死相胁的劝谏,说是辅佐,其实是为了给最高权利一个道德约束。这种道德真是强大得来能够把人当成它的工具的了。 这就是中国的人治体系,或曰人治文化,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拿来主义”的“法治”就多少会有点变味或不能顺利过渡。很显然,赞同女司机作法的人更多地受到我们文化基因的潜作用,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以道德而不是以契约制度约束和评判人的行为的机制,必然会有如此认识——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目的在道德上成立,那么实现这目的的一切手段都是成立的。反过来也一样,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目的在道德上不成立,那么他所遭受到的一切坏的待遇都是合理的。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接受惩罚的标准主要是他的行为道德准则,其具体行为是否危害社会或危害有多严重那到是其次的。比如说一个人因为行窃而被“愤怒的群众”活活打死,这种事是非常合理的,虽然,我们必须承认,在大多数情况下,道德高尚的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 可是,问题并不在于会有少数例外现象,而是在于由谁用什么来判断一个人道德的高尚与否?说起来很简单,由读书人用圣贤书(即道德体系大百科全书)来判断的。虽然这样说起来有点荒唐,但几千年来的中国实际上就是这样干的,而且的确是“行之有效”,只不过到了近代才发现这世界有另外一种也是行之有效的机制,而且这两种机制一交锋前者就遭受了无可挽回的失败,所以才有从“西体为用”到“富国强兵”直至“加强法制建设”等一系列“拿来主义”的借鉴和移植。 我们再来看看“行之有效”,真的行之有效吗?我们似乎没有必要定义什么人才能称做读书人,也无须对“道德体系百科大全书”的理解分歧进行争论,只从历史上的无数次血腥和拿别人的生命当儿戏的人祸(人治之祸)阴谋的事实去看,我们就能看到以道德约束和评判人的行为的机制,一但权力欲甚至有时就纯粹是个人喜好突破道德约束时给社会造成的灾难。历史上的哪一个皇帝是靠“以德服人”登基的?又有哪一个皇帝把自己的喜好真正服从于“最高道德”的管辖?人治社会只能靠具有自我约束的人,所以中国的老百姓最高祈求就是能生在一个“明君”的朝代,一般祈求就是能与君子为伍,得贵人相助。我遵守了道德,你也就得遵守这个道德,国人言道德并无“个人权利”含义,只有公德的概念。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分析对女司机行为的不同评价。 我不假设自己是事件的当事人中任一方的亲朋好友,也不会向他人提出这种假设,这样做并非为了标榜自己公正,而是不想陷于国人那种血缘大于是非善恶的集体无意识中。我以为评价的分歧在于是从道德出发还是以危害程度出发,亦即是从人治观念出发还是由法治观念出发。 认为女司机的报复行为无可非议只不过是出于“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考虑,并且置无辜者的生命于全然不顾。当然,持有这样看法的人,并不认为“见死不救者”还能称为无辜!他们从道德的角度判定了“见死不救者”的死刑(没死也会遭到他们终生的唾弃);而见义勇为者也不是无辜,他是道德高尚的潜在的救世主。由此可以说,从道德出发的机制中不存在“无辜”,谁同谁都是有关联的,要么你是好人(遵守道德的),要么你是坏人(破坏或没遵守道德的),它不会定义谁在某个事件中是无关者,但是,那十个乘客在道德要求之外,我们能找到他们除了目击之外与事件有关的其它依据吗?中国是一个道德第一的国家,谁也不能游离于它之外,就是我们这些看贴子的旁观者,不也是被人(或相互)问及“你的态度如何?”之类的,俨然一付道德考官的模样,难道不是吗? 认为女司机的报复行为应该指责的人,更多考虑的是报复的危害程度,一次受辱必得用十几个人的生命去换回,且不说强奸犯罪不致死(按现行法律),那十位乘客有什么罪过应该付出生命的代价?三个男人(或曰犯罪嫌疑人,或者干脆就叫他们罪犯)犯下的罪行是让一个妇女受辱(当然我们能理解在传统道德中受辱就等于变相杀人),而这位妇女所做出的是让十几条活鲜的生命在瞬间消失,这是不是也是犯下了罪行呢?如果不是,那么是不是应该把她写进《新烈女传》中呢? 我认为,道德沦丧、良知泯灭的确是应该重视的社会问题,但我想问的问题不在于此,也不是杀一个人(根据受辱等于变相杀人)和杀十几人的比较而确定这位女司机应该受到指责的问题,我的问题是——仅凭对于见死不救的人愤怒就获得了剥夺这些人生命的理由是否充分?道德判决有执法的权力吗?有!在“万恶的旧社会”,通奸男女就可以仅由族长决定便“给我拉出去浸猪笼!”没有!在社会正走向健全法制的今天,绝对没有! 更深一层次的问题是,我们的社会处在法制并未健全的状态,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仍然在被毫无顾忌的侵犯着,各类恶性案件每天都在充斥着我们的视神经和耳鼓膜。我之所以不赞成女司机的报复行为是基于怨怨相报不能了的观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她的被侵害是应该的,在没能纳入法制机制或法制机制不起作用的地方,被侵害者是难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他们往往不得不采取以更大的恶行去对抗加害于自己的的恶行。我不想假设和分析那位女司机的状况是否是“不得不”,但即使是真的被逼迫其它事件,我仍然不主张以恶对恶,因为更有效的社会应该是运用制度而不是运用道德的社会,而报复性的行为是与建立起这样的社会背道而驰的,虽然我这样说很可能被认为是在为强势集团的施暴作挡箭牌。 灾难深重的中华民族,难道还要经受许多次磨难才能真正走出安治、暴乱、再安治、再暴乱的怪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