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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耻的漠视--我看月霜影里关于《一个女司机被强奸后》文章
[楼主] 作者:谈笑一剑  发表时间:2003/09/23 15:18
点击:1171次

可耻的漠视


     ---我看月霜影里关于《一个女司机被强奸后》文章


文/谈笑一剑


 


无论什么事情,都会有众多的看法,褒贬不一。看了月霜影里版主的文章,本人深深觉得有些不同的意见要和月霜版主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谈一下女司机的过激行为。一个人,在遇到困难的时候,是迫切希望有人帮助的,特别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大问题。如果有人明明看见,却偏坐视不理,从我内心来说,我是会产生愤恨心理的。这是一个人的天性,我想,大家一样有这种天性。女司机的做法固然极端,但是站在她的自身角度,应该很容易理解。在身心受到极度摧残的时候,行为难免发生过激,所以说,我不赞成谴责女司机。


到是那十个乘客,应该受谴责。换个角度说,比如月霜版主是女司机的亲属,不知道你会有什么感受?你能不谴责那十名乘客吗?你肯定会恨不得那十名乘客死掉吧?


十个人,就是齐喊一声,歹徒也会心惊胆战。也许,歹徒会灰溜溜的逃窜也说不定。但可悲的是,正是由于他们的漠视,正是由于他们无言的纵容,才助长了歹徒的嚣张气焰,以至于终于酿成惨剧。如果他们挺身而出,事情的结果也许会引此改变,我们不能排除这个可能性。


“查中国的法律,没有见义勇为的规定,也没有对临危不救者的事后惩罚,除非当事人是负有特定职责的,如消防队员在火场。世界上有的国家存在这样的条文,但还也听说见死不施援手者被判死刑的。在中国是不是应该援助别人,更多的人是从道德的观点来考量。对违背道德的人,只能以道德来责备,而不是从法律上去穷究。另外,见义勇为不是盲目的,应该是有理性的、科学的。我如果看见歹徒拿着枪抢银行,我不会纵身上前,大喝一声:放下武器,缴枪不杀。即使我这么做了而被杀伤或杀死,这种行为也不值得鼓励或褒扬,因为它没有实际上的意义也于事无补。我想,正确的选择是:我会努力辩认犯罪人的形貌并力争从速报警。”[引用月霜版主原文]。当然,他们不是英雄,更不是警察,勇斗歹徒看起来似乎不是他们份内的事情。但是,如果广义的说,全球人都象这十个人这样,那么,将会有多少悲剧发生在他们的漠视下,将会有多少无辜的男人或者女人成为受害者。我认为,对于恶性的坐视不管的案件,应该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完全依赖于国家执法人员,国家又何必设立“见义勇为基金”,这不是浪费吗?


生命固然重要,但应有价值,有质量。用句老话说:“有重于泰山,有轻于鸿毛。”我不排除月霜版主所说的人们对生命的漠视态度,但正是这种漠视态度,造成了社会体系的的极大不良影响。不做一个对社会有意义得人,那他活着犹如行尸走肉,还不如随车葬身崖底。应该说,周一超案件和女司机被强奸案件,仔细研究一下,性质应该是完全不相同的。相比来说,周一超似乎比女司机更偏激。


不知何时,“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成了某些人的座右铭。他们不已为耻,反而津津乐道,把这句话挂在嘴边,自称“经典”。殊不知,这是最可耻的做法之一。


受害者应该受到同情和关心,但我无法将十名乘客放在“受害者”的位置上,应该说,这是他们坐视不理的惩罚,也是比较道德的惩罚。女司机成为受害者之后,谁还会成为受害者?话都是很实在的话,我认为我代表了大多数呼声。


我们今天已经失去的太多,良知,人性,道德等等。每个人都是一个国家或者社会良性循环的细胞,如果某个坏死,必然会使外界破坏力量乘虚而入,愈演愈烈。


做一个独当一面的屏障,把某些事情当成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个社会应该更加繁荣稳定。人们应该活的倍加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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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炼金丹不坐禅,不为商贾不耕田,闲来写就青山卖,不使人间造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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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清风笑烟雨  发表时间: 2003/09/23 15:32 

回复:建议!
就《一个女司机被强奸后》开展大讨论,仁者见仁 ,让版子也来个热点,欢迎各位提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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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作者:为伊消得  发表时间: 2003/09/23 15:33 

回复:好啊~
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就是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邪不压正,这一点我们都应该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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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作者:青青岸边草  发表时间: 2003/09/23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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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楼]  作者:把酒询天  发表时间: 2003/09/23 16:15 

提及的仍是情法相容的问题
我们已习惯于以道德评判产生思维定势,依据现在诸多修改来修改去的法律,我们有好多东西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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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来无事 灌水亦乐
 [6楼]  作者:四十老佛爷  发表时间: 2003/09/23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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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7楼]  作者:谈笑一剑  发表时间: 2003/09/23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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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8楼]  作者:谈笑一剑  发表时间: 2003/09/23 17:25 

回复:赞同
杀一儆百是一个效果,唤起人们那正义感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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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9楼]  作者:谈笑一剑  发表时间: 2003/09/23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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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0楼]  作者:谈笑一剑  发表时间: 2003/09/23 17:43 

回复:说的好,邪不压正,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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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1楼]  作者:谈笑一剑  发表时间: 2003/09/2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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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楼]  作者:沈阳过客  发表时间: 2003/09/23 17:47 

回复:法律越精确,犯罪越猖獗,这是~~~
一个悖论,但,的确如此。设想一下,犯罪分子如果不是被女司机杀死(虽然她在整个案件中从开始到结束都是付出了牺牲,但她的勇气可嘉),那么,依照法律,犯罪分子的代价仅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刑罚,甚至还可能达不到那么严重(剥夺生命)的刑罚。这说明,法律的必然滞后性与犯罪活动的本能逃避性的关系,决定了法律惩罚的局限性。请设想一下,犯罪分子的行为从开始到实施到结束的全过程,暴露出的残忍和凶恶是什么样子的。再设想一下,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的时候竭力表示悔过努力减轻法律制裁的情形,我们能做出“法律是足以惩罚犯罪分子的”这样一个结论吗?不能。法律越严密,对法律的实施就有越严格的要求,犯罪分子就越容易逃避制裁。这个悖论提醒人们:不要寄希望于法律是万能的。相反的,我们必须敢于见义勇为,必须自救。《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民有“扭送”的权利,我们可以合法地行使这个权利。我赞同一剑!
 [13楼]  作者:月霜影里  发表时间: 2003/09/23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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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4楼]  作者:谈笑一剑  发表时间: 2003/09/23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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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5楼]  作者:谈笑一剑  发表时间: 2003/09/23 19:10 

回复:高论,也很理性的说出了法律存在缺陷。
有些时候,只宽容罪犯的自首行为,却忘记了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和罪犯施暴过程中的残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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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  作者:荷衣纤尘  发表时间: 2003/09/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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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楼]  作者:zyzym  发表时间: 2003/09/23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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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楼]  作者:.丝雨.  发表时间: 2003/09/23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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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楼]  作者:落指无尘  发表时间: 2003/09/23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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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楼]  作者:沈阳过客  发表时间: 2003/09/24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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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楼]  作者:风泽中孚  发表时间: 2003/09/24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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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楼]  作者:风泽中孚  发表时间: 2003/09/24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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