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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楼]  作者:心明如镜1  发表时间: 2008/07/12 16:48

文中的意思是刑事案件弹性越少越好,这篇文字讲的是适用刑法的理念问题.白大版主没看透文章.


临案之时,分析之间,适用法律决断之际,当牢记人权保障,"以人为本"...这就是作者的意思.他认为抢劫犯的主观恶性不强,后果又不怎么严重,仅仅是一念之间的差异罢了...远远超过一般老百姓对"犯罪”概念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判十年以上有些过重了.


个人觉得这不是一个以人为本的话题,而是一个中国语境的问题。中国的法律在中国的语境适用还是更应该考虑老百姓对法律的普遍认知水平,对主观恶性非常小的案件,刑罚还是宜轻不宜重。

温柔稻草人38207-12 16:48
  zkoct 2707-12 12:17
  梅馨茶香 2707-12 13:15
  僧达先生 3907-12 13:31
  连理枝头花正开 4207-12 16:31
  心明如镜1 5607-1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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