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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因“死亡”的妻子“心血来潮”要“回家看看”,蒙受的冤屈终于得已洗清。4月13日,湖北京山县法院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并当庭宣判其无罪,至此,蹲了11年冤狱的佘祥林重拾自由。一幕“悲剧”瞬间变成了“喜剧”,令人欣慰。但佘案的“真相”并非已“大白”,我甚至觉得还有重重的疑问。
第一,负责佘案的侦办人员是如何设计出一套“杀人程序”让佘祥林“低头认罪”的?是否有人要操纵出这样一个快速侦破一起“故意杀人”的恶性大案,然后在自己的功劳薄上记上一笔? 第二,当年佘祥林案的侦办人员在谈到佘的获刑时说:“后来也不知上头是怎么运作的,就让县法院给判了15年有期徒刑,这在现在看来是十分荒唐的。县法院没这个权嘛,可上面还是让这么做了。”(《北京青年报》4月6日)。这个“上面”是谁呢?他们为什么要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撂到一边置之不理,而随心所欲的内定佘祥林的15年冤狱? 第三,佘祥林入狱之后,佘的母亲杨五香和大哥佘锁林坚持不懈地到各级法院和政府机关上访,却被京山县公安局刑警队关进了看守所,佘锁林被关押了41天才释放。原本身体健康的杨五香却被关押了9个半月,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此时54岁的杨五香,双目失明,双腿瘫痪,回家仅三个多月即含恨离世。那些为佘的清白作证的村民不是被抓就是出逃,有的甚至要自杀,是谁有这么大的权力敢凌驾于法律之上耀武扬威? 第四,佘祥林取保候审之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在监狱里一直都在上诉,可我怀疑我在监狱里面的上诉材料根本就没被报上去,要不然咋会到现在还没有人来查我的冤案呢?”那么,究竟是谁对“犯人”应有的权利置若罔闻呢? 如此等等,还有许多大家想弄明白的“底细”。我们期待“真相”真正“大白”的目的,不是想“欣赏”冤案后面那一张张肆意弄权的面孔,而是希望在法制建设愈来愈健全的社会里,都要以佘案为警示,多些依法办事,多些人权保护意识。(稿源:红网)(作者:李亮) ※※※※※※ 酷,此外别无选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