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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废止死刑增设长期刑 祸国殃民
[楼主] 作者:柳下居士  发表时间:2005/01/18 15:07
点击:195次

争鸣:废止死刑增设长期刑 祸国殃民
http://news.qq.com> 2005年01月18日06:35 人民网>   

  备受各界关注的死刑存废之争再起波澜。日前,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

  笔者以为, 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不是改革刑罚制度,而是要重点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从保护守法公民的角度着想,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着想,死刑非但不能全面废止或逐渐减少适用,恰恰相反,为保障社会的顺利转型,现阶段凡是有人触及死刑的高压线,就该严格依法处决。如果把法律当成一条橡皮筋,可以随意拉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又从何震慑犯罪?按现有刑法的规定,不少已经被查处的巨贪是应该被枪决的,然而,曾经疯狂敛财数百万甚至近千万者却还在从容地呼吸,这给反腐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果。叫嚷全面废止死刑,如同是在为大奸大恶之人争取生存的空间,这是一剂毒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采信不得。

  邱兴隆身为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应该十分清楚地知道,在法律的框架内惩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让公众对法律保有足够的敬畏之心,这对于保障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奇怪的是,他竟然抛出了这样一种谬论:“只要承认罪犯是人,罪犯便拥有国家和法律都不得剥夺的生命权,因此应当全面废止死刑。”这样一种违背基本常识的怪腔怪调,居然出自一个学者之口,让笔者觉得匪夷所思。没错,从生物学上的角度而言,一个罪犯无论怎样作奸犯科,他也还不失为一个人,但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而言,假如一个人活在世上,一再杀人、抢劫、强奸、贪污,他活着,就危及到了公众和国家的安全,那么这种人在本质上与禽兽何异?人在天地间游走,就该遵循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则,而不该效法丛林弱肉强食的生存原则。作恶多端之人可以杀人放火,可以巧取豪夺,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国家和法律却不能剥夺了他的生命权?这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

  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减少死刑的适用甚而全面废止死刑,不但不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反而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拖累。众所周知,兴建监狱,看管犯人,这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一些人已经穷凶极恶到了无可救药的地步,你还一厢情愿地去看管他,值得吗?再者,对一些社会背景极其复杂的腐败分子来说,废止了死刑,被判了20年或30年的长期刑,又如何?他可以动用所有能动用的社会关系,不断减刑或是寻求保外就医。而一些死不改悔的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等等,也随时可能利用某种漏洞自由游走于社会。如此而导致的后果,邱兴隆之流又想过吗?

  对大奸大恶之人大讲什么“人权”、“生命权”,就是对罪恶的妥协和宽容,它无视公众和社会的安全,是作恶者的福音书,是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慢性毒药。在形势颇为复杂的社会大转型时期,死刑尤其不能全面废止或减少适用,否则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因此而吞食无可想像的恶果! 廖祖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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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楼]  作者:柳下居士  发表时间: 2005/01/18 15:09 

回复:甘肃掏肠恶魔乔建国一审被判死刑赔偿九万
1月17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掏肠”案进行公开宣判,“掏肠恶魔”乔建国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分别判决乔建国赔偿受害人琳子(化名)和小花(化名)附带民事诉讼经济赔偿4695.5元和87160.25元。宣判后,乔建国对是否上诉未表态。

  2004年8月12日晚11时、9月20日凌晨,张掖市甘州区连发两起少女掏肠惨案。碱滩镇古城村19岁的少女琳子(化名)和大满镇平顺村17岁的少女小花(化名),被“恶魔”以极其残忍的手段从下身将肠子掏出体外,琳子当场死亡。小花虽经及时抢救挽回了性命,但其身心遭受极大摧残,痛苦很可能将伴随一生。案发后,公安部及省市各级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张掖市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破。办案人员经过近50天的侦查摸排,于9月29日将“掏肠”恶魔乔建国缉拿归案。10月8日,乔建国被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捕。2005年1月6日,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掏肠”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四项罪名对“掏肠恶魔”乔建国提起公诉。在连续两天的庭审中,法庭虽然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并依法传唤有关证人出庭作证,但乔建国依然对震惊全国的“8·12”、“9·20”两起惨案拒不承认,直到法庭当庭播放了1个多小时的详细证据录像后,乔建国才开始以沉默表示抗拒。1月17日下午3时30分,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建国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乔建国死刑;以抢劫罪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强奸罪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5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乔建国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法庭决定对乔建国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同时,法庭也对两名死伤者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进行了判决,依法判处乔建国赔偿琳子(已死)的民事诉讼4695.5元,其中丧葬费4485.5元,交通费210元。判处乔建国赔偿受害人小花(化名)经济损失87160.25元,其中医疗费用28186元,误工费4485.5元,护理费用2242.75元,住院伙食补助370元,营养费1800元,继续治疗费30000元,残疾赔偿20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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