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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言自语
[楼主]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2009/06/29 20:35
点击:452次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周一,晴。         

        过了一个忧懒的周末,晨起就要赶往另一小镇去开庭。         

        风险代理买卖案。算是俺们倒霉,因为司法实践告诉俺们,今天碰到的是四个被告全部公告送达的,缺席不来的开庭审理;说明的被告们是没有钱,故此会避债在外!唉,无话可说;诉讼的目的无法实现,俺们做的是劳而无功的事。呵呵,但无论如何从另一角度的说俺们是具备革命的高尚精神,视金钱为粪土,贡献俺们的劳动力,在有限的生命里为共产主义理想奋斗着。         

       好啦,闲话休提,说说今天的案子;一个买卖的案件。         

      买卖通常的也最是原始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今是经济繁荣那是交易频繁的结果,也是诚信守则的牵线,更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到位。买卖交易就是双方签订合同,彼此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违约就要按合同上的约定承担责任。简单买卖合同你拉走了货,你出具份欠条,约定下偿还货款时间便OK。         

      上午就是份欠条引发的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庭是合议庭的,调查是很认真         

      出具欠条的买方是法人。法人--有限公司因为不善于经营没有年检被工商登记机关吊销了执照。俺们起诉诉讼请求是要求是法人偿还欠款,并要求法人里四股东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这四股东为何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庭便此展开调查?        

       俺们一一举证,证明俺们的诉讼请求的有理。       

     "股东1的身份证明为何与工商提供股东1身份证明是不同的"?法官很认真的对此细节都不放过。 法官没有在刁难俺们。       

      是俺们麻痹大意?查证时没有认真核实,同名同姓的人这个世界上是很多的?又是姓名?上周办过小偷冒名,今天又一个冒名案?       

       坐在审判席上法官竟不温不火说着       "一个错了,不能保证其他的三个都是对的,可能你们查的都是错的,这公告里被告1曾经还跑到俺的办公室来说过,起诉他们干嘛,然而他们看了一看说起诉状身份证与他们不一样的,说不是他们他们就走啦。"       

        被告不出庭,俺们很难看。听的不是滋味最快的办法只有救助同学,打电话让同学帮助查查;合议庭的陪审员很义务的,很主动的去打电话核实被告的身份情况。       

         最后查证的结果对俺们很有利。原来错的不是俺们,是工商行政机关。工商行政机关只变更了股东身份的名字,对身份上出生年月他们却没有变更。故此会出现了一个股东二个不同的出生年月。       

         调查结束,法庭辩论;没有对手,那只能是自言自语,没劲!       

         最后陈述是坚持诉讼请求。开了二个小时庭上午不当庭宣判,合议庭评议后再另行通知。       

          拍案学习:公司吊销后,没有清算,四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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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松海诗韵  发表时间: 2009/06/30 02:08 

草人每天的日子,过得很充实,祝福!
[楼主]  [3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9/06/30 09:48 

呵呵,所谓的充实也就是生存必然面对的事而已!

活着要吃饭要穿衣就要去赚钱养活自己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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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作者:zkoct  发表时间: 2009/06/30 12:31 


看起来,将来真该考虑让俺家崽学法律,律师可能是买卖最好的行业了,看我们家草人每天忙到这程度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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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随缘楼
 [5楼]  作者:红楼之恋  发表时间: 2009/06/30 13:23 

你断不完的案子,我看不完的病人,他教不完的学生...
[楼主]  [6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9/06/30 13:24 

晕!
忙,做劳而无功的事也要来学!老Z,俺真的不懂,你什么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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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  作者:jiajia252  发表时间: 2009/06/30 14:36 

有意思。。。!!!
 [8楼]  作者:清秋月影  发表时间: 2009/06/30 18:35 

草人妹妹,这个案算不算经济案,人家说经济案能多挣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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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楼]  作者:骄阳如炽  发表时间: 2009/06/30 19:26 

草人的日子,很丰富
 [10楼]  作者:九阳谷人发言  发表时间: 2009/06/30 20:30 

对【8楼】说:

我说的。呵呵。

你没听他说吗,,对方缺席,,缺席即逃债,不过据我所知这与他也无关系,反正律师是很聪明的,呵呵,,他不管拿不拿来钱,只要给你代理了就会收律师费的,,少不了的,大概是5%以上的吧,,呵呵。对吗草人??

 [11楼]  作者:九阳谷人发言  发表时间: 2009/06/30 20:31 

俺从没请过律师;都是请法官。哈哈。。。。
[楼主]  [12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9/06/30 21:00 

对【7楼】说:

谢谢你jiajia252新人,欢迎你来抛砖!

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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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3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9/06/30 21:06 

对【8楼】说:

风险代理,就是指俺们的客户诉讼目的达到后,到从俺们的客户里领钱嘛算是俺们的报酬。

诉讼目的达不到,俺们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白忙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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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4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9/06/30 21:10 

对【9楼】说:
谢谢骄阳。日子痛苦也一天,舒心也一天,每天都在过,找点记记说明俺还活着,且有精力能把生活记记,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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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5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9/06/30 21:12 

对【10楼】说:

错误!注意此案上风险代理,诉讼目标达到才有钱。

如果不是风险代理,俺们这里的律师费也只是标的的3%,没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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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6楼]  作者:温柔稻草人  发表时间: 2009/06/30 21:14 

对【11楼】说:
呵呵,谷人兄俺草人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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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楼]  作者:oldmanno1  发表时间: 2009/06/30 22:14 

我对法律是一窍不通。
这么多条条框框,这怎么能记得住啊。
以后有什么事,找草人就行了。不用自己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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