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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高:德治.仁政.永遠的王者! 公權畏懼法律.民眾才能信賴公權! 多行不義將自及!不義不偌將自斃! 什麼力量?什麼人物?在默認.縱容.支持: 公權公然如此背叛?!墮落?! 對軍魂的傷害是否宣示了公權: 對法律.道德.信仰.的三重背叛? 創世紀的不義! 《三》 國防部勵志語---為中華民國而戰! 百姓視他們為民族尊嚴的捍衛者! 政客視他們為炮灰? 對視為民族存亡獻身為最高榮譽的軍人信念 最卑劣的傷害和褻瀆!--- 對軍人群體合法權益的侵犯! 致高德治仁政.永遠的王者! 公權畏懼法律.民眾才能信賴公權! 耄髦空巢老人也想回家過年...很想... 世事難料...據蘋果日報2日報導: 陳水扁辦公室今將發起呼籲"一人一信讓阿扁回家過年"活動 馬英九"閣下鈞鑒"羈押權在法官.但關鍵仍在:法務部.檢察總長 這些均是鈞座能努力之處...有人情味...頗感唏噓....
當年陳水扁先生的一紙令: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華總公三字第09400021910號涵 》 是對為國家獻身的國軍陣亡將士英靈卑劣的傷害和褻瀆! 阻斷了我們父子十餘年至今不能團聚相見... 中國聖人雲:"...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 誡石銘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為了取悅選民换取政治利益顳取王冠! 以維護地緣政治既得利益切入. 幾乎踐踏了所有的普世法則和人權法則.社會正義失衡獨裁君王人格特徵心靈冷漠而傲慢....背棄國家的歷史良心.灰色公權無忌的背叛國家承偌的道義責任.對撫恤金實施掠奪令! 陳水扁因涉嫌貪污洗錢...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在獄中關押以超過400天.... 我. 國軍陣亡將士遺族因莫須有的所謂"现行反革命"一審被判處終身監禁!{1960年5月24日被非法逮捕.1979年12月20日.基於毛澤東謝世.法律給予我自由!我被關押了7000多天.
北京{79} 中刑監字第1180號刑事再審判決書: 《.........原判認定被告是反革命,背叛祖國,這種認定是不當的,但其認為在國內不自由,沒有地方發揮自己的技術專長,企圖去國外找工作,這種作法是違法的,原判以反革命判處無期徒刑不當........》
據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銷本院{ 60 }中刑反字第1229號判決 二.對原告不予刑事處分,予以釋放 北京{79} 中刑監字第1180號刑事再審判決書。1979。12。20日。
回想起我的呈給世界人權衛士.法學博士。前總統陳水扁先生 〈陳情書〉...依據《兒童權利公約》 一個經受了坐牢7000多天.{十九年8個月}.的所謂〈現行反革命〉飽受治迫害的國軍陣亡將士遺族.出獄後期望和自己因為生存無望而妻離子散飄流落異國他鄉的年幼兒子團聚. 而上書給. 前總統陳水扁先生. 〈陳情書〉中.我講述了希望和自己的兒子團聚的願望. 領回家族的撫恤金撫養我的兒子. 但是我得到的是一紙違憲褻瀆總統誓言的 取悅選民和顳取王冠!以維護地緣政治既得利益切入. 幾乎踐踏了所有的普世法則和人權法則.社會正義失衡.冷漠而傲慢獨裁君王人格特徵...進而在背棄國家的歷史良心和公權道義責任的.灰色公權無忌的實施對撫恤金掠奪令!
導致多少為中華民國獻身將士遺族妻離子散流落異國他鄉? 成為了中華民國歷史上的道義棄兒! 導致我們父子十餘年天各一方... 此生.我這74歲空巢獨居老人還能見到我的兒子嗎? 中華民國總統對為民族利益獻身的陣亡將士遺族 賴以生存的撫恤金下達了掠奪令! 非法剝奪國軍陣亡將士遺眷合法享有撫恤金維持生計的權利. 這是一項有嚴重瑕疵的民粹式搶劫!民主法律定位:依靠武力非法佔有私人財務為搶劫!期盼將搶劫的私有財產{撫恤金}提高選民的生活品質.實質上是一種公權賄賂! 主政者應該以施政決策的英明.提高國民經濟總值.滿足民眾對生活品質提高的期盼. 正義的社會必須是開放的社會.一個正義公正的社會不可能是絕對平均毫無差別的.但必須是個開放的社會.社會必須有它的包容性.而非排他性!排他性意味著一個社會中某個群體.階層.族群.的生活品質水準的提高.或者維持.必須依賴另一個群體的貢獻或者被剝奪.同時又排擠後者進入同等水準生活品質的期盼...這種界限是依靠公權力通過制度化途徑來劃定完成的.簡單說就是依靠公權利非法剝奪弱勢群體{或者非嫡系群體}的合法權益.來滿足強勢群體{嫡系群體如滿族八旗選票支持群體}.提高對生活品質的要求. 假如一個國家某強力部門遠離善良和正義,那民間的道德價值體系會否轟然崩潰?國家的公信力會不會因了某一個當權階層忽略自己的道德價值體系觀念,只在一昧的尋求自己狹小的地緣政治既得利。--只要他們巧妙的執行雙重標準,他們在錯誤的使用自己的實力。而背棄自己的道德承偌。這種事情放在大的政治背景下看,會否令整個下一代感到悲傷羞恥和失望!? 國際法是從屬於簽署各主權國家意志的共意。或者代表主權國家妥協,協調意志。它不是抽象的人類理念。因為它是由各個具有權威的主權國家的同意或共同意志。以法律文檔形式頒發出的。所有國際法律規則都是國家意志的產物。都是國家同意的實在法規和原則。而不是抽象的"理念"""正義"等自然法概念...因此國家受國際法的約束.事實上沒有那一個國家政府公然宣佈不受國際法約束。 違反國際法義務意味著抵觸國際法規範。違反國際法不需要有積極的行為。不作為的消極行為也是有可能違反國際法。世界公共秩序是由主權國家共同意志所要建立和維護的國際秩序很顯然,有一個"勢力"企圖脫離既定的國際法規規則,原則和制度。以自身的強權政治和霸權以所謂的"政策"和"決策"抵制國際法規。以主權國家自己的"行政法規"政策定向說,來對抗現行的國際法,他們企圖將自己的所謂"政策"淩駕在國際法律體系之上。使國際法律從屬於他們自己國家對外政策。並淪為強權政治的御用工具!這就是臺灣"民主法制"的現狀!因為與其說是既定的國際法從屬於個別國家特定時期的個別政策性行政法規的決策,遠不如說國家的政策性行政法規,必須從屬於代表國家妥協意志的現行國際法。因為如果以定向政策性的行政法規貶低或否定國際法的效力,將產生一個更大的潛在危險,那將會使強權政治找到了御用的理論工具。將國際法論為從屬於國家的強力政策的法律外殼。它的危害,危險在於使國際社會無所適從!
民粹政客們將地緣政治既得利益作為籌碼.鼓吹臺灣地域居民種族群體主義.這種單一性.排他性.偏狹性.缺乏正義性思想的傾向.為民粹政治獨裁奠定了基礎. 地域居民種族群體主義.正在成為侵害人權和公民權的一種工具.任何一個國家和民族均要擴大文化和民族的多樣性包容. 而不能強調單一種族和族群...當單一種族和族群主義勢力壓倒民主自由主義後. 保守的族群勢力會傾向於獨裁.臺灣現在的單一種族和族群主義在政客們的蠱惑下.帶有法西斯主義和集權主義傾向. 一個國家要想正常的發展. 社會要企圖取得進步和動力.就要改變政客們蠱惑的"血統論"---族群種族主義論.回歸到多元民族本體性.走共同和平發展道路.因為單一性地方族群種族主義論.從整體上觀察.會對居住在臺灣的不同時代移民造成相互之間的.理解寬容及增進友誼造成障礙!反思:這種傾向對消除種族歧視有幫助嗎?他們只是那些政客們蠱惑民眾矢志使其成為自己獲取選票的基地.選票的發酵生產機器.
國家陣亡將士遺族的人權和前總統應享有的人權 就應該是兩個不同內涵的層次?! 1989.11.2.日屆聯合國大會通過. 1990.9.2日通過生效的。 保護兒童權益法律文書《兒童權利公約》.世界人權宣言中宣佈: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的照顧和協助.並在聯合國憲章宣佈的理想精神下,特別是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團結的精神下撫養他們成長.1924年《日內瓦兒童權益宣言》聯合國1959年通過的《兒童權益宣言》. 念及1959.11.20日通過的《兒童權益宣言》.所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前後均需要特殊的保護和照料〉.. 第九條: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父母的意願使兒童與父母分離. 第十條:對與兒童或者其父母要求進入或者離開締約國以便與家人團聚的申請.締約國應以積極的人道主義態度迅速予以辦理. 第22條:....並為隻身的難民兒童追尋其父母...以獲得必要的資訊使其家庭團聚.... 締約國有義務提供相應得便利.
這不是在乞討,是在主張民主法律賦予的不容被侵犯的合法權利! 主張家族撫恤金民事債權權益得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先生簽署的: 國軍第十二戰區{綏遠省戰區}第三十五軍新編 第三十二師中將師長李銘鼎{著九}將軍撫恤令. 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條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 第七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十八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摘自. 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 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 ..." 世界人權憲章 國際人權《宣言》第三條至21條規定的公民的政治權利 第三條規定"人人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處置他們自己的資源財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民族及每一個人民自己生存的手段". 〈防止立法者和司法者任意地偏惠或苛待某一社會階層或個人,實現法律上的平等,保證個人不受那些擁有政治權力的人敵對的歧視。 人人有資格享受引起這起文書中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區別。這裏特別強調宣佈:不因種族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以及國籍! 公約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釋為有損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有他們財富的固有的權利 世界民主法律體系 《關於國家責任條文草案》第十九條根據違背國際義務的嚴重性區分為國際不當行為和國際罪行。國際不當行為歸因於國家,當國家主體違反了其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時就構成了國際不當行為。首先確定那些是可視為該國的國家不當行為; 1.國家機關的行為,經授權的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從事的行為應視為國家行為。 2.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一國的議會通過的法案違反了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侵犯人民的利益,或不採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履行國際條約或習慣法規的義務,或採取凍結其合法財產等的立法措施。該國就要對此承擔國家的國際法不當行為的國家責任。 引自國際法:1983年4月8日定於維也納的{關於國家對國家財產,檔案和債務繼承的維也納公約};國家債務的繼承對債權人的權利不發生影響。在國家發生分裂,合併,繼承等情況時,國家的繼承包括這項債務 國家領土變更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 在國家領土分離或解體的情況下原來對被繼承國有效的國際條約對繼承國有效. 償還序列:自然人。公司,國家。我的家族撫恤金債權,在自由世界民主法律體系內找不到免責條列的支持
長設國際法廳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的原則. 個人既得權利問題,傳統國際法理論認為,領土變更之前,根據被繼承國法律獲得或通過法定形式獲得的個人財產,即使領土國被取代也應予以保護。這時作為主權國家不能在國際法面前,表示國家的意志是絕對的主權的理由. 長設國際法院多次確認了遵守既得權利的原則。繼承國要承擔作為一個國家的國際義務。{國際人權}違反時要負國際責任。 摘自國際公法:為了調整各種社會矛盾,調整被戰爭,經濟危機,和社會動亂弄的混亂不堪的社會經濟關係,立法者和法官將公平和誠實信用等道德規範引入法律,成為民法的重要原則,該原則又是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和司法原則,它彌補了民法的規定之不足。在法律缺少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作出裁斷,它可以突破成文法的僵化局限性,直接追求公平和正義----- 國家債務提存臨時性行政法規,不是民粹公權無恥掠奪的遮羞布! 國際通約:撫恤金是國家對為國家利益作出特殊貢獻的.軍人的不可撤銷的給付性賠償。是以國家的名義給予特殊群體的法定補償,其目的在於體現國家對公務國防行為的鼓勵與撫慰,保障上述犧牲人員家廳與親屬的基本生活需求,是一種特別生存保障.是以國家名義實施的道義責任體現. 對應:《日內瓦兒童權益宣言》. 聯合國1959年通過的《兒童權益宣言》.精神. 我深深的感慨臺灣 "政治家"真的很魔术师啊!... 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長期權力意識培養出來的自我超越法律的情態。以其固執的傲慢淡化法律和道德規範的習慣行為,可以憑藉手中的權利把道德規範系統弱化,將自己按排在道德和法律之上,法制更降到次要的從屬的低一級的甚至破壞法制的理論基礎。 將形式化的法律條文演化成精緻的虛偽社會引向不公正和災難,這時邁向覆滅的腳步就很難有誰能拖住半步!? 民族道德理念數千年對民眾萬物潤物細無聲的教化毀于施政無德! 都被民粹政客們近似邪教的蠱惑邊緣化了... 懷念這位:世界人權衛士.法學博士。前總統陳水扁先生施政期間的"仁政"."博愛".這般地"維護人權".這般底"道德高尚"... 為了選票和王冠,他幾乎踐踏了所有的普世法則... 任何偏離了法律的公允善良正義原則,背棄承偌的"行政法規",實質上是一種脫變的 "行政壟斷"-----最高級的腐敗!是民粹弄權者直接向立法,司法,執法,作腐敗的滲透,披著合法外衣的利用公權侵犯民眾權益謀私利的腐敗!"合法性"只是假像。突破公法原則不受約束。個人意志曲解釋意歷史的特定時期的行政法規為己所用,擯棄曾經為國家最高利益,民族存亡而奮爭流血乃至陣亡的前方將士的權益。只維護民粹政客們自身地緣政治既得利益,乃民主不復存在吏治復辟墮落而恥辱的時刻!所謂腐敗就是利用公權謀私利,不論謀的是個人還是集團利益。留下法理解析瑕疵滄痍,失去光明磊落社會責任感的,權術愚民冷漠的法律文字遊戲而已! 繼任者在讀出心聲:"黃金非寶,書為寶.萬事皆空,善不空."後 依然是聚焦王冠和選票??!默認了前者的踐踏...?! 歷史道德良知困惑... 一任國家的國格.國家國際公信力.國家的國際尊嚴等各項國家軟實力沉淪...在主持社會正義和履行國家道義責任時顯現出曖昧和不作為... 後續者那些封疆大吏們,依然是為維護各自既得利益各自的官爵烏紗帽. 在正義,民主法律原則,人權,國家道義責任,民族歷史良心前.協調的同時"失憶"並"弱智"了?! ...於是呼完成一曲無度消費中華民國軟實力的協奏曲... 難怪: 08.3.20日.美國智庫"南方研究中心"舉辦一場卸任國務卿電視政論會。並邀請台當局駐美代表吳釗燮參加。五位國務卿是;基辛格。奧爾布賴特。鮑威爾。貝克。克裏斯圖佛一致宣佈不與吳釗燮同時出席。《這一現象不是針對吳釗燮君個人。而是不屑與其背後的墮落公權為伍!》 難怪: 臺灣議長王金平,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受辱韓國首爾總統就職典禮儀式....堂堂中華民國議長受此羞辱... 一個負責任的政府. 要有全面承認歷史的勇氣.和承擔道義責任的良心. 幫助每一個人治癒創傷.戰後德國對歷史作了正確的選擇,得到世界的諒解. 今日臺灣公權你將何去何從? 國際人權宣言中第28條第30條規定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秩序和國際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序言所規定的各項權利和自由能獲的充分的實現。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都無權破壞宣言所載權利和自由。主權國家的法律法規定的唯一目的是保證對旁人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尊重和承認。 在他們面前何談法律及道德規範?當身居高位的贊櫻弟子手握重權把法制道德祭壇日益變成一場隨心所欲的精緻的概念組裝遊戲場!魔術師般的將莊嚴的普世法則變換成"水泊梁山""山規"式的"山塞版"臺灣法律!輕易的改變法律乃是一種罪惡! 公權背棄對民眾道義責任的承偌.是吏治復辟民主不復存在的恥辱時刻! 民主司法就這樣被民粹梟雄從體制內摧毀了其應有的尊嚴!進而顛覆了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公權敬畏法律.民眾才會信賴公權. 那裏還有政治家的誠心可言?只顯現出其道德的沉淪墮落...以及對中華民族傳統道德的叛逆. 嗚呼!一代民粹梟雄的隕落...公權失德危如累卵! 民眾對行政行為的公信力是政權的基石! 承諾信賴原則是民主法律的基石! 民法以私權神聖和私有財產所有權絕對化為原則,對於權力的行使幾乎毫無限制。
我主耶和華: 我們在天的父 . 願你的靈為聖. 祈求主護佑我們. 中華民國陣亡將士遺族 得到固有的合法權益. 具有人權尊嚴的撫恤金金 願主和我同在! 阿門!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聯合國難民救濟署 我渴望!今天就移民到:紐西蘭.奥克蓝. 或者:澳大利亞.悉尼.美國. 英國. 希望能得到幫助!
......下述網頁中.... http://blog.chinasuntv.com/showtopic-39241.aspx http://blog.163.com/mdswz_l/edit/ http://blog.chinasuntv.com/index.aspx http://hi.chinasuntv.com/usercpspacemanageblog.aspx http://blog.chinasuntv.com/space/viewspacepost.aspx?postid=57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