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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陪付”法理何在?
[楼主] 作者:飞梦锁烟波  发表时间:2005/04/10 20:59
点击:286次

     今天 CCTV的新闻联播播发了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八仙过海,各使手段,严厉打击假农资、假种子坑农问题的新闻。说是新闻,其实也算不上刚出炉的包子,这样的新闻充其量也就是赶在猫叫春的时候,给那些妄图坑农的不法商人一个威慑而已。

 

   既是威慑,当然原子弹比小米加步枪厉害。比如安徽巢湖地区的工商部门就祭出了“先行陪付”的撒手锏,此招虽然简单,但是因为牵涉到阿堵物这个根本的神经,所以当仁不让的上了央视的镜头。

 

   安徽巢湖地区工商部门规定,凡是经营农业物质、种子的商家,每家都要打五千元“先行陪付”款到工商部门指定的帐户,其目的也是堂而皇之的:是为了在农民遇到被坑时,先行拿到陪付款。

 

  如此规定,为农之心拳拳可鉴,爱农之意天地可表,央视浪费点胶片似乎也无可非议,但我们在鼓疼了手掌之后,却在任何一部法规中找不到要求商家拿出“先行陪付”款的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农民和商家属于平等的主体,商家和农民的利益受《合同法》以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我国刑法早就开始实行了无罪推论,凭什么先行认定商家“有罪”呢?

 

    如果按照巢湖工商部门的逻辑,所有生产辣椒酱的企业是不是应该先交纳“苏丹红先行陪付”款,所有生产奶粉的企业和商家是不是也应该把“大头娃娃先行陪付”款打到指定帐户呢?所有出口企业是不是也应该把“骗取出口退税先行陪付”交清呢?

 

   我们不否认,巢湖地区工商部门的出发点是纯洁和高尚的,绝对不会为了收取指定帐户里那点利息,或者利用这个帐户搞点抵押贷款,不然央视也不会浪费那些胶片了。

 

  但是,这件事情本身是不是说明我们的某些执法部门的水平依然停留在刑法修改前的时代呢?害得央视浪费点胶片到是小菜一碟,假如给别的地区学会了这套先进经验,岂非会让更多的企业和商家变成了违法嫌疑人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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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光之叶  发表时间: 2005/04/10 22:47 

回复: 有理。
无罪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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