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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主是一综犯罪____萧原。 中国没有苏格拉底,但是在2003年的岁末,我却看见并且历验了一次,苏格拉底在中国之死。 2001年至2003年的圈地热同样也席卷了我所在的村子,该村距县城5公里,人口不足八百人,人均可耕地不足七分(0.7亩),在沂蒙山老区,这样的村子有很多,依山傍水,青壮劳力外出打工,女人在家种地,外乡人路过村子,鸡鸣犬吠,一片祥和跃入眼底,不免要发一通贞观之治之慨,倘若是文人说不上会捣鼓出一首诗来:风、雅、颂。 为了叙述上的方便,我姑且将我的村子假名为唐村,取大唐贞观之意。 唐村的村两委(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基本代表了两股势力,这两股势力我也给他们假名:赵、钱。村两委有七名成员,他们分别是:书记、主任、会计、副书记、支部委员、村委副主任、村委委员。村委三人,基本合乎《村民委员会选举法》限定的人数。以书记为首的赵性势力在村两委中占了六人,因此,村委主任在村两委之中是孤立的,我与他曾经一起共过事,对他的人品与人格是基本了解的,欣赏他的公正,反对他对某些老党员的小恩小惠,就关系的密切来说,我与其他六人的关系胜过主任,但是,由于主任也是个高中毕业生,在某些方面我们是有共识的,比方说在为农民维权方面。我之所以罗列这些,也是为下文做些铺垫。 在农村,支部凌驾于村委之上,这是惯例。如果村委成员团结,尚可与支部抗衡,至少要有会计的支持,因为,[***村民委员会]这枚公章,原本是一枚行政公章,但它往往作为一枚财务章掌握在会计的手中,从上述的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唐村的村委主任在两委中处于极度的弱势,因此钱性主任要想实践他的权力,非两委之外的农民为其造势不可为之。 唐村的许多土地在2001年就已被镇政府列为工业园的一部分,2002年已非法占用唐村土地170余亩,这里所说的非法是指,镇政府工业园项目办公室(简称项目办)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依法拟定土地征用实施方案、依法补偿土地征用款、依法兑付劳力安置费,以下我简称为三依,就是说在没有政府上级部门的正式批复下达之前,在2002年镇工业园项目办就已征用唐村土地170余亩,安置了数家私营企业,破土动工,兴建厂房,围圈耕地____萧原按:站在引资饥渴,办事讲究实效的角度上来说,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能够让人们接受。但是就三依来说,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2003年的八月份开始,在唐村却引发了一个不大却也不小的农民维权案。 先说一点题外的话,或者说这一点与三依相关,不得不说。如果是放在国家,我所透露的题外话也许就是国家的经济秘密。 在八十年代,政府为了监管农村“村经济组织”的收支,在镇乡成立了“农村经济管理站”,简称“经管站”,下设储蓄所(又称乡镇领导的小金库,现在已经取缔),代管各村的资金。那时候各村的会计基本都兼任经管站代办员,就是说替经管站储蓄所代揽储蓄。由于经管站储蓄所具有银行的职能,因此经管站站长同时拥有放贷的大权,在八、九十年代经管站扶持了一部分的乡镇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发放了若干人情贷款,随着乡镇企业的纷纷破产,和一些人情贷款相继成为死帐,经管站的经济赤字在其取缔之后就成为了各乡镇的一个沉重的包袱。几百万上千万的负债窟窿要用什么来补?___萧原按:土地,农民的廉价土地成为了这个窟窿的女娲补天石。这也是为什么不能近期实现唐村三依的根本原因。当然,偌大一个6千亩土地的工业园,如果只是一个唐村就好办了,但是却是十几个唐村,既要给予投资商以优惠,又要面对征地补偿,还要修路架桥,更要补窟窿,仅凭投资商三万元的地价,不够也! 为了使此文不至于成为一块又臭又长的裹脚布,我将使用电影蒙太奇的手法,选择若干镜头来完成这篇文章的中后部分。 镜头一:在唐村一块十几亩土地的地头上,愤怒的村民围堵着一辆庞大的工程装载车,此车具有推土机的功能。时间是2003年的八月。 大背景:原中国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被双轨,中央五部委成立联合调查小组,对全国各类园区清理排查。 萧原按,这是一个看似自发,但却是一个有预谋的“妨碍公务”事件。在上文中我已提到了我与唐村主任是有共识的,因此在这一天的早晨我就已接到了主任的电话通知:项目办要强行推除地表的附属物。 在围堵的村民中有两个骨干,我为其化名为张三、李四,在我与王二(化名)驱车回去之后,两个骨干变为四个。在这四个人中我对我个人的德行免于陈述,对于其他三人我可以一言一蔽之:吃喝嫖赌各有所好,不是村霸类似村霸。按照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逻辑,我本人也在他们之列,至少我本人也是在酒后常常拍案而起的角,当有善意的朋友或者说就是支书质疑我为什么与他们联手之时,我回答:唐村除了他们没有人能出面帮我完成这一次维权。 萧原按:真正能够出面维权者不见得就是自由主义者,一个被政府命名为,为村民服务的村经济组织却不敢公开抗上,为民维权却落在了四个近乎流氓的村民身上,悲乎!这也是我前几天发在关天的《土地私有化,为农民松绑》之中,为什么呼吁废除村级政权的理由。 是什么利益,或者说除了‘劳力安置费’之外还有什么其他利益驱使他们出面维权?有,那就是工程建设项目,在这之前,村委主任向我们透露,工程项目有书记出面撮合给了一个外乡人,从中至少受贿三万元,因为是猜测后来增加到不少于五万,这就悄悄的激发了民愤。这一利益的驱动为后来的维权不彻底埋下了伏笔。 在这第一次与政府的较量中,农民小胜,小胜的主要因素,是我与王二驱车在县城奔了两个新华书店,花一二元钱买了仅有的4本由朱镕基签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张三在我的受意下找到第二五条,挥舞着它,对镇政府领导高呼:这难道是黄色是盗版的吗?有些字我不认识你们自己读! 镜头二:村委办公室。在推土机被堵回的十天后,镇党委出于大气候与小气候的压力,在唐村召开了一次一年都没有召开过的村三支干部会议,所谓三支干部会议,是有村两委成员,各生产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组成的会议,固然我与王二、张三、李四都参加了。 在会议上,镇党委兼任项目办主任的副镇长首先是肯定了村民有法律意识是好的,为没有及时与村民沟通而道歉,三个多小时的侃侃而谈,从革命之初,农民为红色政权付出的牺牲得到赞扬开始,到今天的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也应做出牺牲为止,对三依话题只字未提。 最后的讨论聚焦到三依之中的农民安置费兑付的时间问题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安置方案报批后三个月之内,安置费全额一次兑付给不接受工作安置的农民,并且特别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在未完成下文之前,我先解释一下土地征用补偿款在二五条之中的意义,它包括土地补偿费与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权由村经济组织掌握,用于公益和公共事业。就是说这一项是不可以私分的,因此这部分资金仍有镇经管站代管,因此没有成为讨论的焦点。 看看我们的镇长是怎样结合我们的老党员们的讨论表态的吧,他说,是的,为了这部分钱不至于落在败家子的村官的手里很快花光,镇政府可以为村民立约分60年付清。还是我们的张三伟大,他说村官信不过,难道镇政府就信的过吗?我花不了,我的儿子可以继承,儿子花不了,孙子可以继承,不管放在谁的手里都不如放在我的手里牢固,他指的是劳力安置费。看我们的老党员们是怎样质疑张三的吧:难道我们不相信政府吗?杜萧原拍案而起:是的我们相信政府,但法律是由政府制定的,任何不在法律框架之下的讨论都是毫无意义的,大家不要忘记了60年代初期,因天灾人祸而饿死了那么多的人,政府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我们难道说没有相信过政府吗? 会议不欢而散,最后的口号是不达三依绝不罢休! 镜头三:九月份,在推土机试图推除地上附属物的地头上,每天有二至三个年迈的男女村民,护守着一块牌匾,牌匾上张贴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某些条文以及最新的国土资源部第九三号令。 镜头四:10月份,我与其他三名骨干一样,分别在不同的时间和饭店接受了项目办的宴请,喝的是高档酒抽的是名烟,在酒桌上我们称兄道弟。甚至动用了我的亲戚和同学。 萧原按:一个小小的个体户能与镇政府抗衡到底吗?我的回答是不可能的,我是一个具有经济思维的人,不是读死书而迂腐的那种。话外之音,抗衡到底就意味着失去自己当前的经济自由,税额的增加就足可以丧失你公平的市场竞争。 最后的表态是,我可以保持沉默,但是我代表不了其他的人。 镜头五:11月份,村委办公室,第四次三支干部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的中心议题是围绕镇政府与村委签约: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甲方:土地出租者:唐村村民委员会。乙方:土地承包者:镇政府。相关法律是土地承包法里的条文:经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口同意,可以将土地出租给外乡人。付款方式是一年一付,截止日期是到镇政府有能力一次付清征地补偿款为止。我报着一种侥幸的心理参加了这次会议,希望看到已经学习了三个多月的村民们不会因为我们四个骨干的沉默而沉默,仍会有人站出来坚持“三依”,会议开到一半,我退出了会场,不但我沉默了其他的三个骨干也沉默了,大家都沉默了,沉默就意味着默许。据说,最后以举手表决的方式,以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票通过了那份合同。 萧原按:这是一次典型的民主奸淫自由案。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说,政府不具备经济法人的资格,但是如此荒谬的合同却在这次会议上通过了,历时三个多月轰轰烈烈的唐村农民维权案就这样破产了。 附《土地管理法》若干条: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第一个人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 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 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 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 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 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 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 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 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 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 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 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 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 用情况的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