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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上你的乌鸦嘴!
[楼主] 作者:老歌同志  发表时间:2004/01/10 14:09
点击:249次

    早就听说过中国的记者是无冕之王,喜欢利用自己的鹰爪和乌鸦嘴,散布小道消息,制造社会舆论,愚弄、欺骗百姓,利用百姓的善良和无知,给政府施加无形的压力,给法律设置人为障碍,以提高和巩固自身的地位。

    特别是新闻记者,喜欢闻风而至、到处捕风捉影;更有甚者,为了扬名立万,昧着良心颠倒黑白、混淆视听,把中国善良的百姓拼命往“沟”里带。


    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就是很好的例证。


    一会儿捏造说肇事人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的儿媳;一会儿凭空又说苏秀文是黑龙江省人大副主任马淑洁的儿媳。而事实是:韩桂芝和马淑洁一个60岁,一个61岁。稍有脑子的人,一看就知道,苏秀文不可能是她们的儿媳。


    换句话说,如果苏秀文是黑龙江省某高官的儿媳妇,难道就应该重判不成?


    因为是跟记者过招,我不得不首先声明:我跟苏秀文非亲非故,她及她的家人也没有给我任何好处,我也不是想借此与她家搭上任何关系。我只是站在一个普通公民的立场上,说几句公道话。


    我对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的整个过程不是太了解。昨晚,我只是利用两个小时的时间匆匆看了一下整个过程。


    从整个过程看,我相信处理此事的交通警察是公正的,法院的审理也应该是公正的。


    如果你是宝马车的主人,自己的车子被别人刮坏了,会不会心痛?会不会骂人?会不会因怒而打人?


    我相信你会心痛,也会骂人,但不一定会打人。事实上,苏秀文的所谓打人,也只是“用兜子打了他一下”,没有给对方造成任何皮肉上的伤害。而当时旁边围观的群众,大都对苏秀文抱有同情,“都说他(代义权),说这么喊(代义权)车还往前跑。”(这也许正是他(她)们后来上庭作证的证词对苏秀文有利的原因。)


    一个正常的人,只要他(她)不是黑社会成员,碰上这样的场面,会不会愤怒到上去开车撞人这么蠢?何况是一个中年女性?


    我相信当时在场的大部分群众和苏秀文所言非假:当时,有围观的群众好心提议让苏上去把车给倒出来,看看到底受到多大的损坏。而苏“当时脑子比较乱”,且她开车经验不足,“是想往后倒,也没想到一下子车就蹿出来了,我当时害怕极了,后来我就想踩刹车。想怎么车往前动呢,我这脚在下面怎么整也整不住刹车。这个事情发生的都是很快,一瞬间,好像一眨眼,一下子就过去了,然后那车就撞到大树上,后来就停住了。我觉得这辈子都内疚,说实在的,其实我不是像他们所说的那种人。”


    对于苏秀文的申辩,法庭之所以采信,是因为有交通警察的现在勘查报告结论,还有其他围观的群众的证词作佐证的。而并不是如记者所猜测的那样,因为她是“黑龙江省某高官的儿媳”的原因。没有足够的证据,敢拿法律和自己的饭碗开玩笑的糊涂警察和“葫芦僧”法官,我相信现在是越来越少了。


    法律是公正的!


    而现在,由于记者的一味哄传,把一件普通的肇事案件上升到如此高度,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


    因为肇事者开的是“宝马”;因为肇事者给受伤的人赔偿了足够多的钱,令旁人眼红;因为记者是无冕之王,可凭空捏造事实,制造不正常的社会舆论?


    一个国家,要想民主,要靠“法治”,只有依法治国,民主才有希望。司法应该独立,不应该受到任何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干预。


    政府及政府官员干预司法独立,有人大、检察院、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不正常的社会舆论导向干预司法独立,谁来监督?


    如果再审,我担心:哈尔滨“宝马车”肇事案,不可能得到公正处理。


    因为,有些“狗仔队”的记者,利用社会舆论干预了司法公正。

    记者同志:请闭上你的乌鸦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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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飞梦锁烟波  发表时间: 2004/01/10 14:17 

回复:老歌同志愤怒了
    深层次的想一下,记者当然是惟恐天下不乱,而群众的情绪也许是对越来越大的贫富差距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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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作者:纸月  发表时间: 2004/01/10 14:47 

http://www.cctv.com/news/china/20040110/1000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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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作者:书林清话  发表时间: 2004/01/10 17:07 

回复:我眼中的记者

    因工作关系,常与记者打交道。

    常讲小会大宣传,记者是不可少的。一般讲,几个重要媒体的记者,是很抢手的。常常是先写好新闻通稿,再把会议材料提出若干份,交所有记者。记者发与不发,那只能说一是看会议重要程度,二是看联络感情的程度……

    记者不愁新闻线索。只是如何动脑筋,让新闻更好看一些,更吸引人一些。手头有一本几年前的新闻获奖作品集,那里的奖项中,就有好标题奖。看来,凝炼一个好的标题,吸引人们的眼球也非易事。

    记者同大多数人一样,照样面临诸多的难题。有时人们讲,记者代表社会的良知,我看末必就能行。记者的行为有时也只能代表自己。

    要真正的解决问题,我还是同意老歌同志的这句话: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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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林笑迎客,对饮成三人。
 [5楼]  作者:舞夜的紫荆  发表时间: 2004/01/10 19:58 

回复:我是警察同时也是记者

最近在60很多人跟我提及老歌,我连续看了老乡的两个帖,文风犀利,总体印象四个字:锋利偏激。

世间没有绝对的事,理性看世界,世界会比较真。

问候老乡,希望在黄金玩得愉快:)



※※※※※※
恨无常,从此醉。
 [6楼]  作者:我思故你在  发表时间: 2004/01/10 21:29 

回复:跟在你的后面

如果是犀利,应该是尖锐的;

如果是调侃,应该是善意的;

如果是评论,应该是公正的;

如果是~~~

我只看到一个受过严重刺激心理失衡张牙舞爪的疯子.

这样的年纪,好象有点过了。

 

 [7楼]  作者:舞夜的紫荆  发表时间: 2004/01/10 21:34 

回复:跟在你的后面
默默地想你——我思这个S老太婆!哈哈~~~~亲亲,抱抱,啃啃。。。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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恨无常,从此醉。
 [8楼]  作者:未央刀  发表时间: 2004/01/10 22:01 

回复
<
 [9楼]  作者:未央刀  发表时间: 2004/01/10 22:53 

审判长:“你取得驾驶证之前是否参加了驾驶员资格的技术培训,理论考核?”

  苏秀文:“没有。”

  审判长:“那你是什么时间,怎样学会了驾驶机动车的?”

  苏秀文:“就是我女儿回来,我有时候跟她学点。”

以非法手段取得合法执照,关健时分成了保命的重要、有利证据,这绝对是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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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呢,我渴望着回返 在那个天,到那个如此青的天
 [10楼]  作者:影子草图  发表时间: 2004/01/10 23:37 

回复:老歌同志愤怒了

记者出于职业反应,追踪有关肇事者的身份,本没什么错,这里只是一个度的把握。说到企图影响司法公正,就我们的国情来看,能够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往往是权利而不是舆论。

看了有关消息,似乎事情还没完,关注事态的最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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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深不怕风摇动 树正何愁月影斜 >
 [11楼]  作者:未央刀  发表时间: 2004/01/11 00:09 

回复:从实驾宝马X5技术操作角度看苏案肇事谎言(转)

来自:旺才是条狗

正好,前几日我试驾了宝马X5 3.0,对起技术水准、操作特点有了详细了解。今天,我换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且看我来如何从实驾宝马X5技术操作角度分解宝马车肇事案中法庭认定所谓“事实”中的谎言!

  宝马公司3年前推出X5,被称为新一代越野车的典范和标准。现在大家都讲SUV这个概念,其实,就是从X5开始,才有这个概念的。宝马不但将自己最擅长的出色公路性能成功融入到一部SUV中,展示了高超的造车技术,更以这部史上绝无仅有的“完全公路型SUV”,向世人证明了他们商业眼光的敏锐。X5推出后叫好叫座,受尽爱戴之余,也成了“公路型SUV”公认的最高指标,鲜有车厂能够挑战。

  苏案中,肇事的宝马,从事后照片看,正是我试驾过的02款X5 3.0型,它采用一台直列6缸发动机的宝马X5 3.0i,少了涡轮增压器,输出为231bhp,扭力300Nm。有5前速的自动变速箱。马力强大,装饰豪华。X5采用一套全时(Full-time)四驱系统,行车时前后车轮无时无刻都有动力,根据各车轮的抓着力自动调配。X5 3.0i的转向、传动表现都极为自然流畅,加速时车身感觉很轻盈,高速入弯时有微小的转向不足,再大脚油门出弯,又有点微妙的后.驱车特性,可以说X5 3.0i的动力大小与传动系统搭配非常完美。X5 3.0i的过弯车身侧倾小,方向精准,悬挂极限高,就是前轮响着胎过弯,仍给人极高的安稳感,而且它的DSC等电子系统从不会轻易介入,这是因为悬挂本身功架已经够高,驾驶者视线非常好。国内零售价为人民币88万元,而不是有些网友说的128万元(128万是宝马X5 4.4),在此澄清。

  在苏案中关键一环是宝马X5的操作模式,通过详细解读,可以看清苏案中谎言。

  X5 3.0挡位为5前速的自动变速箱的自动挡汽车,前面仪表中对各档位情况有清楚显示。脚下只有宽大的油门踏板和刹车踏板,脚下操作,只用一只右脚就能轻松胜任。

  据此,我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1、宝马X5 3.0有清楚档位显示,且有倒车雷达,苏案中,法院和“公安交警支队在道里交警大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中提到“...其间,有人建议苏秀文倒车,以便更好地查看损坏情况。苏秀文上车后,吉普车慢慢向前动了一下,接着,车就冲了出去,撞死了刘忠霞,撞伤12名过路群众,最后撞到路边大树才停下。”据此,我们可以看到,苏要倒车,有几步操作,点火(p)驻车档---挂(R)倒车挡---点油门---倒车这一操作过程。公诉书中写到“说明当时苏秀文停车时将吉普车的挡位放在了空挡而不是锁车挡的位置。”其实,只要是倒车,(P)档和(N)档都是一个道理,因为,苏驾驶开动倒车,需要知道一点,就是宝马车在挂入倒车档,倒车雷达启动,这是,车中控智能会提示倒车的状态。由于宝马车的优良性能,故苏在起动汽车发动机后,误把倒车档(R)挂成前进档(D)的可能几乎没有!判决书说被告操作失误,造成刘忠霞当场死亡,12人受伤,但一般无论是倒车还是前进档刚刚起车的时候都是小油门、低速的,加上豪华宝马的倒车提示功能提醒驾驶者,怎么可能造成一死十二伤的事故?

  2、宝马X5自动挡汽车,在设计上就杜绝了挂错档或者踩错踏板的可能性。该自动挡汽车,只有在挂空挡(N)或者驻车档(P)的情况下才能点火启动。启动后,只有在右脚踩住刹车的情况下才能挂上档。挂上档后,只有慢抬刹车,车子才能前进,抬急了,就死火,即使不死火,也只能以3到5公里的一档速度前进,再好的性能,不踩油门加档,车也不会蹿出去。只有把脚从刹车上挪开,才能踩油门。因此,关于被告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说法,很难令人信服。也只能以3到5公里的一党速度前进,再好的性能,你不踩油门加档,车也不会蹿出去。 而只有把脚从刹车上挪开,才能踩油门。 结论: 那个女人就是故意杀人。

  3、好吧,就算我们采用交警的调查方式,采信肇事理由,那么,就对苏所谓“失误”到底有几个来扳指头算算吧:如果如苏的供诉中所言来认定苏秀文当时“时是精力不集中、思想溜号导致操作失误的”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苏的操作中违反了几个常识:一是苏停车下来在(N)空挡,这有可能。但一般停在(N)档,要条件反射式的拉上手刹;二是苏脚下的油门是巨大的宝马油门踏板和相对稍小的刹车踏板,由于宝马车操作便捷清晰,脚下感觉是非常明显的,且都是用右脚操作,右脚向里是油门踏板,向左才是刹车,距离很清楚,且自动档汽车没有离合器踏板,更加不容易搞错。三是上面所说的,苏即便是把倒车档位搞错挂进了前进档,那么倒车雷达会提示。所以四是苏又“导致操作失误而忽视了倒车雷达的提醒”这就是交警部门的所谓“权威”判断了?五是即使是苏前面的四“操作失误”都成立,那么,倒车是“小油门、低速”,为何苏一下就大油门踩了下去?!除非她是想撞后面!

  4、公安交警支队在道里交警大队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应该是在民意压力的下面有根据的调查和澄清。如此,其中提到的“交警:一方面是根据苏秀文自己当时的供述,更重要的是凭借伤者叙述的整个肇事过程。另外,苏秀文对宝马车机械性能的不了解,也是认定的一个依据。”,这在俺看来就滑稽了,苏开车多不多,苏操作熟悉不熟悉,苏失误不失误,自己说了就算?如果自己说了就算,交警养来干吗?赶明儿个我也肇事撞了人,我说的,交警听不听?!法院听不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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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呢,我渴望着回返 在那个天,到那个如此青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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