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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左右论 单正平 孙志刚案发生了,审判了。那些平日专作高调宏论的人们此刻似乎大都闭上了嘴。我现在按他们的逻辑和话语方式,对孙案作点分析,最后谈谈自己的看法。 左论 对孙案不能孤立地看,要把它置于后殖民时代全球化的语境中,抛开二元对立的思维定势,从事实出发来考察。孙为什么要到广州打工?是因为在内地就业困难。内地就业为什么困难?是因为跨国资本大规模进入中国后,对中国民族工业特别是国营企业给予了致命打击,企业破产停产,原有职工大批下岗,更不可能雇佣新职工,所以孙志刚虽然在武汉读书毕业但找不到工作,不得不到广东来打工。因此,孙志刚在广州出现这个现象本身就是全球化时代国际资本冲击中国的表征之一。孙志刚之死,全球化或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疯狂扩张应该负“远端”责任。 再看收容制度。政府为什么要收容流浪者?是因为城市里的流民会给社会治安和市民生活安定造成影响甚至威胁,所以必须把他们遣送回农村。然而,流民为什么要进城?是因为农村破产了;农民在家里活不下去,自然要进城打工找活路。那么紧接着的问题就是,农村为什么破产?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种田不但不挣钱,而且要赔钱。为什么会如此?是因为经济全球化的缘故。综观世界,凡是后发国家推行资本主义那一套的,无不造成大量破产农民涌进城市的社会问题。城市既然是国民经济的命脉所在,那么捍卫城市的稳定安全,就成了必然选择,于是驱逐流民出城市就是合乎逻辑的结果。从这一点看,政府固然对孙案负有责任,但根子还是在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全球化带来的问题。 至于警察在本案中的作用,我们就看得更清楚了。警察收容流民,表面上看是为了完成本职工作,但实际上他们要通过收容挣钱(据网上网友介绍,从收容所赎人,官价每人1300元,外加请警察撮一顿),所以凡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的,不分青红皂白挨齐逮,收容越多,挣钱越多。他们为什么要赚钱?是因为办公经费不够。办公经费为啥不够?是因为政府财政吃紧。政府财政怎么会吃紧?是因为税收不足。税收为何不足?是因为企业效益不好。企业效益为何不好?是因为国营企业大多垮台,私营企业大多经营状况很差。企业为什么不景气?是因为全球化,因为外国资本进入,把俺们的企业挤垮了。要是没有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到处设厂,咱们的健力宝之类民族工业饮料品牌能衰落么?! 更深一层看,警察赚钱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办公经费不足,而是因为他们个人的工资不够花,需要多捞奖金。警察为什么钱不够花?因为他们的欲望被资本主义的商业消费文化彻底刺激起来了,钱再多也不够用,因此需要捞外快。从这一点看,警察腐败的内在根源,在于资本主义消费观念的巨大诱惑和影响。 但是,再往深里看,还有问题。广州是全国财政收入最好的地方之一,自己的企业不行了,但外来企业多啊,虽然外来企业曾经享受免税,但现在全球化了,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了,该收的税还得向他们收,政府还是有钱的,你看看广州的建设规模和速度就知道了。因此说广州警察经费不足缺乏说服力。而且,广州人均国民收入在全国也是最高的地区之一。警察会为那几个区区小钱费神么?这很可怀疑。事实是,很多警察就像孙案涉案人一样,他们也是被雇佣的外地人。广州豪华小区的保安、乃至部分警察,和孙志刚一样,是内地人。那么,雇佣他们的是什么人?是广东的有钱人或先富起来的富裕阶层。明白这一点,我们就能发现,孙案的意义就在于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孙志刚之死,是城市新兴资产阶级压迫劳动大众的具体表现,是资本和权力勾结起来的必然后果。我们从案件审理的非公开性就能充分体会到这一点。 再从孙志刚本人看,还有可议之处。他为什么要到广州?他在武汉或湖北未必找不到工作。问题是他肯定嫌在湖北挣的钱少,而在广州挣得要多一些。孙志刚不愿意过清贫的生活,他要挣大钱,要成为“成功人士”,而这个目标,在广州实现的可能性显然比在湖北要大一些。所以他要到广州来。问题是,孙志刚为什么不能安于清贫?是因为他也和打死他的那些警察和被收容者一样,受了资本主义消费社会的蛊惑刺激。资本主义鼓励人们要享受更好的物质生活,要有冒险精神,你不到城市里来冒险,如何能成功?!所以,孙志刚悲剧从他个人一面看,是上了资本主义的当。他要安分守己呆在湖北,哪里会有这档子事!更进言之,孙案的害人者和被害者,其实都是资本主义消费文化的共同受害者。可叹的是,孙志刚已经没有机会明白这一点了。那些被判刑的人,同样也不会明白这一点。他们不会明白,在一定程度上,是资本主义消费欲望这个黑手,把他们最终送进了监狱。 结论:孙志刚死于万恶的资本主义的现代形式——全球化!要为孙志刚伸冤报仇,最终得落实到批判资本主义上来。而且,中国鼓吹资本主义的自由主义者们也难辞其咎,对他们尤其要猛烈控诉,坚决批判。 右论 孙案突出表现了我国现存制度的严重问题。如果没有荒谬的收容制度,就没有本案的发生。为什么要有收容制度?因为要维持城乡二元的统治格局,而这种格局明显把人分为不平等的两种身份,农民是贱民,城里人高人一等。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因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导致从城乡二元对立的身份的不平等发展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不平等。北京、深圳、上海、广州这些地方的人成为事实上的上等公民,而广大欠发达地区的公民成了二等、低等公民,孙案非常典型地显示了这一点。孙志刚先生是大学生,他现在的身份既不是农民也不是下等劳动者,但还是受到了骇人听闻的收容毒打直至丢掉生命,这说明收容制度的非理性、不合法已经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三个法学博士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审查收容法规的举动,就表明了有识之士对这一错误制度安排的态度。 就算城乡二元格局是历史形成,非一时能彻底改观。但自由迁徙乃是基本人权之一。孙志刚从湖北到广州,是他的自由选择,除非他有违法行为,否则任何人没有权力对他在广州的行动加以限制约束,更不用说收容了。随意限制人身自由在中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收容只是其中比较厉害的一种,但也不是最厉害的。非法拘押,延期拘留,甚至在监狱里关几年而没有任何说法的冤情也并非罕见。正因为收容是所谓正常的城市管理手段,而被收容对象已经被定义为对城市生活构成某种伤害损失的危险分子,所以限制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就成了收容制度的根本所在,而这恰恰是严重的违法或违宪行为。因此,保证公民有迁徙自由,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乃是中国宪政民主建设的最为切近的目标之一。 孙案暴露出了城市社会治安中严峻的问题。首先是警察自身的知法犯法。警察本身没有受到制约和监督。本案警察是犯罪嫌疑人,但公安局本身也参与案件的调查处理,而没有回避,这说明对警察的管理尚未进入法制化的轨道。按民主国家的区分,警察属于行政系统,应当受到司法部门的监督,警察犯罪应当由法院审理。但我们的日常管理是,警察犯法了,公民要到公安局去申请行政复议,而不是诉讼。这种制度安排上的不合常理,乃是警察知法犯法的制度基础。其次是警察社会功能定位的人性假设的错误。在民主国家,警察是保护人的安全、自由、利益不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主要力量;而在我们国家,警察是预防公民犯罪的力量,中国警察的出发点不是保护好人,他们的逻辑是,只要抓光了坏人,好人自然就得到了保护。这样一来,在他们的心目中,势必要把部分公民预设为犯罪嫌疑人。明白了这一点,就能明白为什么所有政府办公场所门口都要有士兵持枪站岗保卫。按民主国家的正常做法,一个人如果没有犯罪行为和明显的犯罪动机,警察不能干涉他的自由;只有他有了犯罪行为,警察才会抓他。也就是说,民主的合乎人性的治安管理,是事后的惩处,而不是事先的预防。更为恐怖的是,这种对公民的不信任,导致一种祸及无数人的同类连坐,他们很自然地推论出:如果一个盲流发生了偷窃行为,那么所有盲流都是潜在的偷窃罪嫌疑犯;如果这个盲流恰好没有身份证,那么所有未能随身携带身份证的行人都可能是盲流,因而也可能是窃贼强盗,因此有充足理由把他们都逮起来。孙志刚就是这种推论的牺牲品。再其次是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孙案发生时要是有足够警察,警察有足够时间,对孙志刚有足够的耐心,那么就不会发生这个惨案。警力不足,说明政府对社会治安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对警察队伍建设投入足够的资金,导致警察队伍良莠不齐,鱼目混珠。说到底,这种对治安的忽视,是对民众生活,对个体生命自由和安全根本没有给予重视所致。最后,警察犯罪,更突出了高薪养廉是多么迫切的问题。如果警察的待遇足够高,高到不再需要通过歪门邪道赚取更多金钱,他们就不会去卖力收容无辜者以便从他们身上榨取金钱。因此孙案的教训之一,就是应该迅速给公务员特别是警察队伍再加几次工资。 孙被收容,是因为没有带身份证。但没有身份证并不能证明他不是个人。中国警察对人的漠视由来已久,而这种历史的形成,一是因为传统文化中根本没有个人主义这个因子,个人从来得不到尊重,二是因为我们现在的制度安排中没有对人的尊重。个人被人民取代,人民成了臧克家著名诗句所说,成了随意使用的旗子,想用了举起来,不想用了就随手扔掉。换句话说,我们的法律包括宪法,都没有真正落实对人权的尊重。因此,当务之急是把保护人权真正写进宪法。然而,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家早都说了,最根本的人权其实就是财产权,因此修宪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保护了私有财产,就从根本上保护了人权。整个现代资本主义历史表明,除了拥有遗产的贵族,所有人掘得的第一桶金都是黑的,用中国话说就是不义之财,因此,现在提倡私有财产,就要一视同仁地保护所有人的财产,英雄不问出处,你的第一桶金来自何处,咱们就不要再追问了,否则,有钱人都要把钱拿到国外去,经济如何发展?只有所有人的财产得到保护了,社会的投资上去了,经济发展了,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了,警察也不到处捞钱了,孙志刚们就彻底安全了。所以,我们从孙志刚案得到的教益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刻不容缓!政府给孙的家属赔偿了大把金钱(具体数目不详),就体现了这种指导思想。孙志刚死了,可是他们家的财产不但得到了保护,而且还有巨大的增值!这么看来,孙案就像人们评论“非典”一样,其实也是很有积极意义的。 从披露的案情看,孙志刚最终是被同为收容对象的几个农民打死的。这些农民的逻辑是,他们不打孙,自己就可能被打;为了自己的安全,就必须违心地毒打无辜的孙志刚。这个逻辑说明了一个残酷的事实:中国农民或下层劳动者缺乏起码的法制观念,更没有具有普世价值的人道主义同情心。这种冷漠乃至冷酷,最为突出地表现了中国国民性中麻木、自私、残忍的劣根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五四思想启蒙的历史任务并没有完成。因此我们需要更多鲁迅那样的思想家,以便对农民包括盲流进行人道主义的启蒙教育。同时也要像鲁迅当年批判四条汉子的左倾冒进一样,对那些貌似公正、充满正义激情,实则严重脱离中国现实的伪理想主义新左分子给予严厉批判。 结论:孙案的发生,更加显示了修改宪法的紧迫性。不从制度安排上解决问题,还会有无数孙志刚式的青年惨遭同样的命运。改革开放给了孙自由迁徙、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但却没有给他自由行动、不受执法机关非法侵害的自由。这说明了中国政治改革的紧迫性和改革任务的艰巨性。我们必须为此努力奋斗。而我们自己所能作的就是呼吁呼吁再呼吁,抗议抗议再抗议,当然是在网上。而且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我们现在的困惑是,我们也不知道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哪里。因此也许我们什么都不能说,只能保持沉默。 我论 我没有什么高见。我跟媒体上网络上多数公民的意见大体一致。一个不该死的青年,死在了一些不该犯罪却故意犯罪的人的手里。我除了愤怒,没有做别的事情。我敬佩最早为孙志刚案呼吁奔走的记者、律师、学者。他们才是我们这个社会的良心和勇气。我应该向他们学习。 现在孙案已经宣判。但这个判决显然不能让民众满意,我也不满意。我不满意的理由是: ——公开的庭审却不允许媒体旁听,说明司法当局心中有鬼。这个鬼就是,公开庭审会暴露打死人的制度原因——警察们如此肆无忌惮,是因为他们是在按惯例办事,而这个惯例既无法律依据,更不合乎起码的人情常理,完全是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而滥用权力,这些人对权力的滥用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而这样的公安惯例和支持这种惯例的行政体系,实际上与广州市的权力部门甚至与广州最高权力集团有直接关系。所以他们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牺牲小卒,保住大官。 ——判决书没有告诉公众,警察为什么会命令多名被收容者毒打另一个收容者。这个关键情节不交代清楚,其判决给我们的印象就完全是敷衍了事,就事论事,甚至是以草菅人命来平息民愤。杀人偿命的法律准则不能如此简单地施用于判决,这样做太简单化了。关键是,我们没有听到被判死刑者的个人意见和他的律师的辩护词。据事后新华社通稿中披露的消息,多名打人者一致说,他们在被收容进去时都挨过打,他们不按照警察指令打人,自己出不去不说,还可能挨打。所以为了自己,他们也得狠打孙志刚。可见执法犯法在收容部门,竟然是他们的工作常态! ——高层司法系统实际上没有人为此承担真正的责任。撤职不过是躲避风头的另一种时髦表现,风头一过,他们不是官复原职就是易地做官。这种把戏我们看得多了。在我看来,最起码广州市公安正局长应该堂而皇之地引咎辞职。宣判后媒体有报道说,广州一个高层领导在视察民政部门时说,除了乞丐,今后不得收容其他人。因为收容人是能挣钱的大买卖,有关部门决不会轻易放弃到嘴的肥肉,哪怕再出人命案子。因此,仅凭领导这样不痛不痒说几句,收容部门未必会听,风头一过,他们该怎么干还怎么干。我估计。 因此我更希望的是,当局能够在不远的将来,就这个案件与整个收容制度的关系,给公众做一个清楚的交代。如果没有这个后续行动,孙志刚案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了。类似的悲剧还会重演,而且是不断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