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官施仕纶审案的法理缺陷
——《百断奇观》读感
和宋朝包拯、明代海瑞等一样,清朝江都知县施仕纶亦是中国文学歌颂的清官代表人物之一。
清官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政治现象,也是文化现象。由于中国文学所歌颂的清官作用主要体现在司法领域,即清官都有超乎寻常的案件侦破和听讼折狱的能力。因此,通过阅读和了解歌颂清官的各类文学作品,来分析和判断清官身上所反映的法理精神,应当说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中国古典公案小说——《百断奇观》(原名《施案奇闻》,又名《施公案》),叙述的正是清官施仕纶审案断狱的传奇故事。基于法理分析的原因,《百断奇观》生动曲折的情节、跌宕起伏的节奏,虽然感染着我,但并不是我首先所要关心的。在整个阅读过程中,我把主要的精力投入到清官施仕纶审案断狱的方法、技巧、过程中,我想了解其审案断狱的方法、技巧、过程,应该是发现和认识其法理特征的最好方法。
清官施仕纶在其审案断狱的过程中,始终表现出清廉刚直,公正无私的优良司法品质,他崇尚法律至上,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这样的积极的法理精神当然是我们需要歌颂和提倡的,但同时由于时代和制度的局限,其身上表现出的法理错误和缺陷又是多样的,分析和澄清这些法理的错误和缺陷,对于我们今天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意识的培育,仍然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缺陷之一:托梦断狱
遇到疑难案件发生,作案人去向不明之际,清官施仕纶不是从现实出发,运用科学知识、逻辑推理、科技手段等破案,而是依靠托梦之类的所谓方法。比如第一回胡秀才告状一案,胡秀才父母被杀,头颅不见,告至县衙,施仕纶踌躇此案难结,就用起托梦的手段,结果梦到九只黄雀七只小猪相互点头拱抓,于是根据梦中所指,立即确定了捉拿“九黄、七猪”的办案思路,然后安排下属限期捉拿。下属稀里糊涂领受了任务却不明九黄、七猪究竟是人是物,欲要问个明白,清官当然也不清楚却不做解释,反过来责骂他们偷闲躲懒,抗差玩法,每人先后赏了几十大板,只打的哀号不止,血水直流。下属无奈继续微服私访,终于在观音院寺访得叫做九黄的僧人和七珠的尼姑,与托梦一致,于是捉拿归案,案件胜利告破。整个破案的方式和过程,读起来犹如天方夜谭。按梦就能索“骥”,倘若不可以文学的虚构和想象来说明,便只能用荒唐可笑来解释了,这样的破案方式和过程,只有纳入封建迷信之列,不能以正常的法理分析论之。
缺陷之二: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清官施仕纶运用最多的断案手段,书中所叙述的几乎所有案件审理活动都少不了刑讯逼供的过程。刑具主要是杀威棒、夹棍和拶子,夹棍夹腿,拶子拶手指。每每开审,首先就是清官断喝:快快招来,免得动刑。倘若不招,便男犯夹腿,女犯拶指,于是重刑之下,莫不招供,最后签字画押,案件终结。正如清官总结:哪怕你坚心似铁,难当官法如炉!刑讯逼供代表着官法呢!
刑讯逼供成为最有效的审理方式,由来已久。从制度层面来说,被告人的口供一直是作为定罪的基本证据,“罪从供定”,而以刑讯获取口供最富有效率,因为能坚忍皮肉之苦的人实在太少,所以刑讯逼供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历来为统治者所推崇。从文化的角度看,口供代表被告人的“心悦诚服”,是道德上的知罪认罪。通过被告人的心服口服,完成道德的教化功能和意义,进而实现法律和道德的和谐一致。这是中国人普遍的深层的文化心理。
今天,刑讯逼供虽然已为法律所禁止,但是作为一种文化的倾向并没有完全被消灭,这正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屡屡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因此,杜绝刑讯逼供,制度上的制约是必要的,而认识和纠正这种错误的法理观念和文化倾向则更是关键。什么时候电影“米兰德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也能够成为我们这个社会的一种文化追求,我想那便是刑讯逼供真正绝亡的时刻吧。
缺陷之三:诱供
清官施仕纶审案常用的另一手段是诱供。诱供的方法或威胁、或欺骗等等。书中第五回叙述清官审理刘永昧银一案,因刘永拒不承认昧银,清官便采取了一系列诱供措施:先命刘永跪于月台之上,然后带其妻言明刘永因欠银不交已罚跪月台,制造刘永已交代的假象,继而将惊堂木拍的连响震耳,又命差役当堂摆弄夹棍,做出要夹刘永的态势,冲击刘妻的心理防线。一连串威逼措施终于迫使刘妻面目更色,叩头求饶,“如实”交代了刘永昧银事实。第九回审理董六姜酒烂肺杀人一案,董六拒不供认杀人,清官又采取欺骗的方式实施诱供:清官抓住董六念挂妻子冯氏的心理,假装将冯氏关入董六隔壁施以拶刑,又命冯氏大声哭喊,董六终于心疼妻子不过,于是老老实实交代了杀人经过。
刑讯逼供和诱供手段的大量使用,容易导致一系列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现行法律同样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进行诱供。但由于诱供手段的频繁运用基于和刑讯逼供同样的这种思想文化基础,诱供仍然难以绝迹。我国现行的“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某种意义上便有诱供的嫌疑,民间 “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流言其实就是很好的说明。
缺陷之四:“天生犯罪人”的心理定式
“天生犯罪人”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索穷其一生的研究成果,他认为,从一个人的外貌、性格等各方面就可以判断其是否为犯罪人。我在这里借用龙氏理论,是因为清官施仕纶不无巧合的恰恰正具有这样的心理定式。第二十四回清官九黄僧人和七猪尼姑逮捕定案后,处理余下的僧人尼姑的过程就充分给我们展现了这样的心理定式:首先是把施食的十二个和尚叫来,观其面貌慈善,不像行恶之人,于是命他们回庙继续焚修;然后带上莲花院余僧,清官看他们个个腰粗膀乍,凶眉恶眼,便断定都是不法之徒,遂判决每人三十大板,大枷一面,枷在江都要路口上,一月开释后还俗为民;最后处理施食的十二个尼姑,清官一看就分出贤惠,判令其中八人回庵焚修,剩余四尼每人重打十五大板后责令离庵还俗配人。
这种天生犯罪人的理论因其是唯心主义的,并不被法律界所公开认可。但现实为许多人特别是一些司法人员仍然自觉或不自觉实践着这一理论。很早以前媒体报道的 “少女嫖娼案”、“割舌案”等等案件的炮制,就是很典型的例子。
缺陷之五:清官的神化
清官现象是人治社会的特有产物,因凝聚着社会民众对理想法治的向往,所以清官往往被无限制的神化。我们所能读到的清官文学作品中清官无不被幻化为半人半神的形象,他们不仅能断人,也能审鬼审物。施仕纶就是如此。《百断奇观》中的他能听白刺猬、黑狗、螃蟹等鸣冤,会审木柜、竹床、小鬼等断案,无所不会,无所不能。这种神化既明显是违背事理,更明显不和法理。
通过清官施仕纶审案断狱的法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清官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其身上所表现出的种种法理缺陷,又正是阻碍、破坏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种深层的邪恶力量!同时也昭示我们消除这些残存的法理缺陷,真正推进民主和法治化,还有大量艰巨的工作要做,任重而道远。
这是我对《百断奇观》的一点读感,很粗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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