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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物体(参考系)运动速度V计算洛伦兹因子,必须是物体在惯性系S的绝对速度V=V-0,不能是物体前后的两个速度差V=V1-V0,必须是按照绝对速度V=0.1c、V=0.2c进行计算。相对论离不开惯性系,它的一切计算都是基于惯性系给出的、相对惯性系的绝对速度V,并不是相对论所说的“平权的惯性系之间的相对速度V”。 在惯性系中运动的两个匀速参考系之间,不能使用洛伦兹变换。相对论者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两个在惯性系中运动的参考系都不具有静止场物质,都不是惯性系。相对论把它们也都无区别地称为惯性系,这是极端错误的。把两个这样的“惯性系”其中之一作为静系,是不能对另一个“惯性系”施行洛伦兹变换的。这是因为这两个“惯性系”之间的V并不是场速度,而是两系的相对速度。这个相对速度V有可能大于c。大于c的V不能代入运算,否则就成为虚洛伦兹因子。这个问题我已经在老宋的帖子中有过详细的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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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惯性系S中有两个不同速度的运动参考系S1'和S2',它们都向x轴正方向匀速运动。S1'的速度是0.1c,S2'的速度是0.2c。从惯性系S原点向x正方向发出一个粒子速度是0.2c,在S1'系中该粒子速度是0.1c,在S2'中该粒子速度就是零。 计算洛伦兹因子,要使用S系中的V=0.2c,因为这是粒子在惯性系中的绝对速度,也是粒子所在静止参考系S2'中的场物质速度-0.2c。质增的粒子质量是1.1180m 如果把S1'错误地当作惯性系并且作为静系,粒子在S1'中的相对速度就是0.1c,S2'依然是粒子所在静止参考系,没有任何改变,质增的粒子质量还是1.1180m。而使用S1'作为静系,用V=0.1c计算质增的粒子质量只有你说的1.0541m。而原来的已有质增比例1.0541你是乘不上去的,乘上也不对。在的S1'系计算时用到的0.1c和在S系用的0.1c、0.2c是本质不同的:S1'中的0.1c是S1'和S2'的相对速度,而S系中的0.1c、0.2c则是惯性系中的绝对速度。具有绝对速度V的参考系,其中必有-V场。相对速度为V的两个运动参考系S1'和S2',其中一个有-V1场,另一个有-V2场,V=V2-V1。运动之间的相对速度V不代表任一参考系中的场速,因此S1中的V=0.1c不能用于直接计算洛伦兹变换因子,即使它在此例中并不大于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