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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对论无关,社会问题也重要) 368万元过路费, 惊天冤案
[楼主]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2011/01/14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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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万元过路费, 惊天冤案

沈建其 2011-1-13

    A)

据新闻说,最近河南禹州一农民时某利用两套假军车牌照营运两辆大货车,在8个月内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高速过路费合计368万余元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社会舆论一片哗乱。对于民众提出的收费标准质疑,平顶山市中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法院竟称:368万元过路费判决有理有据,判无期徒刑量刑适当,并没有过重。

   据新闻说(http://auto.163.com/11/0113/11/6Q9AK2DN00084JTJ_2.html):记者来到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详细了解了368万元通行费的来历。该公司的统计显示,两车行车路线主要是载货从下汤收费站上高速,到长葛西收费站下高速。在长葛西收费站通行为1172次,逃费343.37万元,平均每次2929.8元;在下汤收费站通行1179次,逃费23.14万元,平均每次196.3元。也即是说,平均每次荷重通行费为2929.8元,空驶收费为 196.3元,前者约为后者的15倍。那么,荷重通行每次近3000元的通行费是怎么算出来的?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金煜伟说,按照标准,未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收费标准是,载货类汽车基本费率是0.11/公里,15吨以下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 /公里。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车辆的收费标准是,超出30%的重量部分暂按基本费率收费,超过30%以上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收费,超过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5倍计算通行费。以时某其中一笔为例:200855日,两车中的一辆载重71.4吨,公路核载量为25吨,从下汤站至长葛西,路程一共是110.6公里。其中,15吨符合基本费率,通行费为15×0.11×110.6=182.5元;低于核载量的10 吨符合优惠费率,通行费为10×0.04×110.6=44元;超出核载30%的仍按基本费率,即是说7.5吨仍符合基本费率,通行费为7.5 ×0.11×110.6=91.2元;除此之外的38.9吨属于超载部分,通行费为38.9×0.11×5×110.6=2326.3元,合计为2684元。“大幅超载的车辆,对高速公路具有极大的破坏力,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对超载的收费包括对道路过度使用的补偿。被告人在假牌照掩饰下有恃无恐,严重超载又高频率通行,因此最终的通行费是个较大的数字。”金煜伟说。

按照如此一算,这368万元过路费倒也“有根有据”。我们可以看到,河南农民时某之所以过路费如此巨大,乃是因超载被罚款所致,即所谓“超过 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5倍计算通行费”致使过路费狂飙式飞跃,从而达到所谓“判无期徒刑量刑适当”的结果。超载,该不该罚?自然该罚;五倍是否合适?我认为不但合适,即使十倍也不为过。但是,问题正好出来了,高速公路该不该应以现行标准收过路费?高速收费是不是逼良为娼,使得超载成风、导致如此荒唐过路费和紧跟着的荒唐判决?

B)

     我下面将用数据证明:368万元过路费, 是一个惊天冤案。这个案例具有标本意义,闹将下去,必将导致多年为人诟病的现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彻底改革,终将裁撤高速公路收费部门人事臃肿、杜绝该部门腐败恶风。

     首先,我们看高速公路造价。根据查证,全国高速公路造价在2000万元到6000万元/公里不等。举例说,广东省已建造的19条高速公路,平均造价5167万元/公里,据广东省自己说“在全国来说偏高”。广东省周边省份,如福建省高速公路平均造价为2900-3000万元/公里,广西省高速公路平均造价为1900万元/公里,湖南省高速公路平均造价为2800万元/公里。就平均而言,我们可以认为,经济发展一般的省份高速造价约为3000/公里,全国平均造价约为4000万元/公里。河南省的高速造价可以取3000/公里。

     其次,我们来看高速公路通车流量。通车流量受当地多个因素决定(如经济水平、交通路线、是否枢纽等)。根据查证,这里提供几个数据:200212月苏嘉杭高速通车一周流量达15万辆次;2004年,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段日车流量已达5.9万辆,最大日车流量已超过13万辆,远远超过每天5万辆(小汽车当量)的设计标准,路段常年处于超饱和状态;京津塘高速公路天津段高峰时日车流量也已超过9万辆;京津塘高速公路全长143公里,其中天津段,设计日交通量5万辆(小汽车当量)。随着交通量逐年大幅增长,京津塘高速杨村至廊坊段高峰日均交通量9万余辆,高峰小时流量1.1万辆,每天3/4的时间处于超饱和状态;广东东莞“常虎”高速公路设计车流量每日昼夜通行能力为10万辆;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段通车一周年车流量日均达2.2万辆…… 对于河南这条收费高速公路(下汤收费站至长葛西收费站,全长110.6公里)我们取上面数据的下限,如日均通车流量为2万辆。

     再次,我们来看车型标准及其收费情况。按照网上提供的京津高速公路收费分类标准,其将车型分为五类:A型车(7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货车)B型车(8-19座客车,2-5吨货车)C型车(20-39座客车,5-10吨货车)D型车(40座以上客车,10-15吨货车)E型车(15吨以上货车)。根据前面新闻中提供的费率,各种车型在河南这段110.6公里的高速公路上的通车费计算虽然比较复杂,但可以做一个估算,ABCDE型车“买路费”各大约为4065130170260元左右。为简化起见(且不失一般性),我们设A-E车型各占1/5。故河南这段110.6公里的高速公路平均每辆车通车费用为:(40+65+130+170+260)/5=133元。

于是,我们有结论:对于河南这段110.6公里的高速公路,日均通车流量为2万辆,平均每辆车通车费用133元,一年收费达9.7亿元。高速造价可以取3000/公里,110.6公里总造价33亿。按照现在的收费力度,理想情况下,三年半可以收回成本(如果有人认为上面算得的“平均每辆车通车费用133元”偏高,那么你可以假设为100元,如此四年半亦可以收回成本)。而根据目前的收费标准,收费几乎是无限期的。如按照北京市发改委和天津市物价局的介绍,京津高速公路收费期限为30年。这只是初定期限,实际当在30年后再次升级改造后,相信还可以以新理由继续收费。

C)

     我们再来看京津高速公路,有关它的数据更为翔实。京津高速公路北京段收费标准为:A型车,0.5/公里;B型车,1.0/公里;C型车,1.5/公里;D型车,1.8/公里;E型车,2/公里(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段收费标准与此略有差别,但很接近)。假设A-E车型各占1/5,那么平均每辆车收费标准是:1.36/公里。京津高速全长147公里,则每辆车平均通车费用(过路费)约为200元。它的设计流量是多少,各个路段数据各异,约为5-10万辆/日。以最保守数据计算(5万辆/日),则每年收取“买路费”36.5亿元。147公里的京津高速造价数据很难找到,但不妨以广东省平均造价5167万元/公里为准,则京津高速需要造价约76亿元。由此,按照现在的收费力度,理想情况下,两年可以收回成本。即使退一步讲,按照现在有关部门所宣称的“缴纳的‘买路费’中30%用来偿还贷款”(其它呢,都被寄生虫分掉了吧?去向待考),则收费六年也早已还贷完毕。但京津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已定为30年!!这属于严重荒唐,高度暴利。高速公路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在还贷之后不应该再收费(只可以收取合理微小养护费用)。即使六年之后要收取合理费用,不应该以此六年之内为标准,应该大大下降,如京津高速公路应由原先还贷期间的“平均通车费用200元”下降为60元以下,由此不但能负盈亏,也能避免高速收费部门人浮于事、机构臃肿、腐败滋生,成为社会寄生虫(如现在屡爆:高速公路收费员月薪过万;温州苍南灵龙公路收费站床上叠床,屋中架屋,有职工113人,其中事业编制68人,企业借用45人,收费站下设两个分站,收费总站内设4个股室,机构庞大、效率低下,如血吸虫和蚂蝗般紧贴在高速公路上;河南省4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继往开来);取消高速收费,也能避免客车货车违法超载、车翻人陨。可以说,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大部分因超载所致,超载根源在于其高收费。总之,高速收费站养了一批尸位素餐者,更成为高速路上罪恶的源头,也是河南农民时某的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这尴尬了法院、尴尬了全国人民,更尴尬了高速收费部门。判时某无期徒刑,是一个冤假错案。真正应该被判无期徒刑的,恰好是那批贼喊捉贼者。

这里,我对以上数据结论再提供一个佐证。《今日观察》评论员张鸿举例说,在2010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就有这样的提议,北京的机场高速从1993年开始投入,投资是11个亿多,贷款是7.65亿,但是到2005年的时候,收费已经达到32亿,到2010年的时候,理论上收费应该已经超过60亿了,但是还要收到2022年,这就说明这都是一笔糊涂帐。这里,从1993年到2005年,平均每年赚取2.7亿,理论上三年就可以拿回贷款成本,这与我上面估算的也一致。

D)

全国人民应该对对高速公路收费本身的合理和合法性产生质疑。由于高速的高收费,导致物流成本过高,商品被追加了这部分费用,我们每个人都在受到高速高收费的剥削。目前我国高速公路总里程6.5万公里(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全世界收费高速公路,百分之七十在中国)。即使以河南这段高速公路一年的收费为计算依据,每年全国高速总收费为6500亿。相当于每年从每个国民身上白白捞取500元(这远甚于公款吃喝和公车私用。因公款吃喝这个“合法腐败”15年前每年损失800亿,最近几年据说数据是3000亿。我们老百姓的血汗养肥了这帮蠹虫、人渣、社会怪胎!)。河南法院(平顶山市中院)368万元过路费判决“有理有据”,实际完全属于葫芦僧判葫芦案。不过,《红楼梦》中的葫芦僧实际上是“活用”了法律,钻了空子,而河南这法院则死扣法律条文,以大盗的法则为依据,审判了小偷罢了(而这可怜的小偷也只不过偷了大盗的财产而已。大盗的财产原本属于全国人民的血汗钱。如此一分析,或许时某称得上是一位“义盗”了,至少也是劫收费站的不合理的富济了自己的贫罢了)。

这里,再谈一点题外话,证明河南这法院某些人员判决的弱智(并非针对该法院,只针对该法院某些缺少人味的办案人员,且也并非讽刺,因为是事实弱智,已经无法讽刺了。很抱歉,只能这么说)。时某说自己这八个月只赚了20来万。这个数据是否可靠?原本我怀疑,认为可能不止20万。现在我替他算了一下,发现这个数据有可能是事实(是可能收入的下限)。河南农村运费多少,我无法查证,但我可以通过一些一般情况来做一些类推。根据查证,根据南京一个园艺网站上的“南京至全国主要城市的里程和运费价格表”提供的数据:(我选取几个数据)对于25吨货车,南京-北京里程1141公里,运费为6000元;南京-天津里程1031公里,运费为5800-6000元;南京-宿迁里程230公里,运费为1500元;南京-烟台里程800公里,运费为5000元;南京-长沙里程1066公里,运费为5500…… 这里的长途公路,含有普通和高速两种公路。我们可以看出,运费平均水平为每100公里500-600元。河南农民时某套用假军车牌照,不必支付高速公路“买路费”,因此他可以依照普通公路运费,因此必然比“每100公里500-600元”低(河南这段高速公路为110.6公里,我们可以认为时某向客户收取的每趟运输费用一定比500-600元低一些。作为不太发达的农村地区,肯定又更比这个运费低);外兼他超载运输(如25吨位的货车,他拉70吨),因此他可以将价格下压为一般价格的一半以下,以取得竞争优势。故可以认为他每趟运输费用最少收取200元(是否含雇佣驾驶员费用及油费,已不再重要)。根据他“在8个月内免费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则拉了1180趟货物,如此总共收赚取费用23.6万,则此与时某所说的收入20来万元一致。如此,这里凸显出三个荒唐,体现了河南这法院某些工作人员的“脑”有点“残”(很抱歉,虽然说得重了,但并非讽刺。说明:我讽刺的不是该法院,而是审判这个案件的人员。实际上他们连被讽刺的资格都没有,因为逻辑上实在是残到了头。再次很抱歉。我已经彻底出离愤怒、抓狂了。青天白日,由得如此荒诞判决?! 有这样的法院人员存在,民众根本没有安全感):

①假设高速高收费合理,时某的违法所得实际只有20来万。因此判决应该以非法所得20万元为依据。奈何以368万元“买路费”为依据?!

 

②对于民众的这个质疑,法院莫衷一是,可能已经以无法查证为由搪塞。如一则题目为“河南法院称368万元过路费判决有理有据”的新闻说:“对于时建锋究竟从8个月的营运中获利多少,记者在法院和检察院的采访中未得到答案。由于该案主要审查的事实是偷逃过路费,并不是非法经营,加上查实的难度比较大,在公诉和判决阶段并未进一步查实。” 我认为,“偷逃过路费”只是一个行为,而判断这个犯罪行为的罪究竟有多深,要看其动机,而其动机就是非法经营的20来万,因此其动机并不深(至少够不了无期徒刑)。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懂这一点(不是所有杀人的都得领死刑。动机很重要。即使高速收费合理,该逃费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也并不大,根本上不了无期徒刑。法院在这里以“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来定罪,完全不对头,他实际诈骗所得只有20来万)。而所谓对时某实际收入的“查实的难度比较大”,完全不是事实。上面我已经佐证时某所言的可靠性,且题目为“河南法院称368万元过路费判决有理有据”的新闻记者也做了查证:“……记者从当地几名货运司机处了解到,按照一天两辆车拉两个来回、运沙150吨的情况来看,每天收入在2000元左右,在其免费走高速的情况下,比正常走低速路线节省1000元左右,算下来每天收入能够达到3000元,8个月能够收入70多万元。”我认为,这个算法虽没有错,但不是很符合时某的情况。这70万元只是一个上限,也即时某没有压低运输价格。按照记者所说的“一天两辆车拉两个来回、每天收入在2000元左右”,也即每趟500元运费,与我上面估算的一致(未压低价格时)。所以,记者探访的数据与我查证类推的数据是完全一致的,也是可靠的,只不过我取了一个下限,记者取了上限。我认为时某因为有假车牌做“护身”,一定会压低自己的价格,以赢得更多的客源,才致使他可以频繁地跑。所以时某实际收入应该在2070万之间,以靠近20万元数字为可靠。

 

③时某实际收入范围我们可以确证了,由此就更暴露了一个荒诞事实。正如有媒体说,时某称赚了20多万元(即使是70万元),但逃费就高达368万元,如果不逃费岂不是要倒贴300多万元?真的是世态乱象、比笑话还要笑话。高速收费站真会坐地生财、生财有道啊!!这彻底暴露了高速收费的非理性,高收费完全是无稽之谈。这368万元虽然含有严重罚款(“超过30%以上部分,暂按基本费率3倍线性递增至5倍收费,超过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5倍计算通行费”),但即使不计这个严重罚款,高速收费也远超时某的8个月收入(20-70万元之间)。时某如果不超载,上限70万元就要被除以3,扣除成本费,则收入就在20万元以下了。搞笑的是,根据“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所提供的时某的货车“空驶收费为 196.3元一趟”数据,那么如果空驶2361次也要46.3万元的“买路费”。无所不用其极,真是滑稽。真是比《白毛女》中王世仁压迫剥削杨白劳有过之而无不及,吃肉不吐骨头。这收费部门和河南这法院构成了事实上的“沆瀣一气”!该法院的判决为社会应该养这批坐地生财的吸血者提供法理依据“保驾护航”!!不算不要紧,一算吓一跳。看来高速高收费(指超过还贷期之后的高收费)是当今最大的腐败!!!追加物流费,榨取全国人民血汗,出离愤怒!!!正如网民所说:“368万元的通车费,与拦路抢劫何异?” 我要说,即使时某空车行驶,也要支付46.3万元的“买路费”(上面已经说,如时某不超载,8个月收入为20万元以下,而载货但不超载的“买路费”将为近百万元),这也与抢劫无异。谁是真正的“车匪路霸”,谁坐地做大、专害老百姓,一目了然。我要是收费站的负责人,我羞得无地自容,一头撞死得了。  

 

④既然“大幅超载的车辆,对高速公路具有极大的破坏力”,那么原本就应该制止,奈何要纵容且以罚代管(即“超过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5倍计算通行费”)。既然未制止,说明其达不到“极大的破坏力”,没有必要按基本费率5倍计算通行费。渎职纵容超载(导致高速安全隐患),收费站也乘机坐地敛财,实为高收费目的服务,实在无良透顶。 故意让收费政策有漏洞,有意设置陷阱。这才是368万元的通车费的实质。

 E)高速公路对E-型车的收费实在是雁过拔毛,高得离谱!对于其他车型,其实也是如此,只是不十分彰显罢了,但不能掩盖其非理性之实质。对于不经常上高速的小轿车(即使上一下,也就20公里路程),每次高速收费大约10元,倒也不觉得什么;对于跨省际长途运输的,一般以普通公路为主,高速只占其中一小段,因此高速收费也就听之任之;对于40座的客车,200公里高速收费分摊到每位乘客身上为8元钱,对很多人或许倒也无关痛痒。也正因为如此,高速收费其可以勉为其难坚强挺立着。但是对与国计民生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恰好是货车的物流,现在已证明这个收费成本实在不能容忍。河南时某就是以高频率来回且吨位巨大,因此把高速收费这块数据遮羞布彻底揭开,收费部门原本应该感到汗颜、羞耻,反倒“贼喊捉贼”。既然对个人可以如此不论背景事实和成因动机,乱判无期,社会和法律对高速收费也应有强力的举措、决不能贪权垄断,如应强烈要求其向社会公布高速收费账目与去向、降低收费率(如果要收30年,那么每车收费应该降低为目前的六分之一到十分之一)或大大缩短收费年限(如只收五年以下,以后收取合理微小费用用于养护)。

正如2003年具“艺术气质”的搞美术的孙志刚被当作无业游民被带往派出所最后被豢养于救治站的恶霸工作人员打死事件导致恶法“收容遣送办法”的改革、2006年广州许霆肆意取用自己银行账户莫名多出来的巨额钱款被判无期最后改判五年有期案一样,本案也将具有多个方面的里程碑意义,相信闹将下去必将导致高速公路恶劣无良收费制的彻底改革。这真正值得继续较真下去。孙志刚以一条性命废了一项恶制度,河南禹州时某也将以一人废另一项恶制度,还老百姓民生幸福。希望有正义感的律师不但为时某伸冤,更重要的是要控告毫无理性可言的高速高收费,因为它每年从全国每位民众身上榨取了500元,对这500元的去处,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知情权。

(以上对牵涉人物的批评,对事不对人。如果你看了有羞愧,感到被讽刺,则很好,说明你还有一点人味。否则请再看第二遍,直到有羞愧为止)J Q SHEN 20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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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silin007  发表时间: 2011/01/14 14:23 

与相对论有关!

若不是相对论把弄乱人类的世界观,科学早统一了,科学早统一了,现有的难题,也早就迎刃而解了!

※※※※※※
[silin007]是在思想丛林中维护正义(真理)打击邪恶(谬误)之最基本的观念方法理论等的终极总结者[思林终结者]
 [3楼]  作者:silin007  发表时间: 2011/01/14 14:31 

通告:爱氐涉嫌学术犯罪,望受害者出庭指证。

思林与所有反相者一样,都是曾因对爱因斯坦及其相对论顶礼膜拜,而当与遇到大难题时自然求助于其理论的支持,然而难题非但没解决,反到是发现爱氏相对论也存在着尚未解决的难题,于是也就需要重新认识这一伟大的假说。

而思林认为要重新认识相对论,就必须从其两个最基本的原理入手,因为这两个原理若都正确,则相对论就是凡人根本无法理解的伟大的正确学说,反之若其中有一个不正确,相对论就是凡人都完全能理解的“伟大” 的错误假说。

至于思林早在上个世纪就认识到:因为其假设当u≠0时c+u=c成立的“光速不变原理”不正确,所以据此建立的洛伦兹变换及两个相对论都根本不可能正确,因此就(也劝战友们)先不与其纠缠,而应先寻找能取代其的新理论。

结果思林发现:仅用经典力学的旧理论就能取代相对论,因为相对论的最基本内容无非是依据其光速不变原理在两个做相对运动的惯性参照系之间进行物理变换而己,所以因其光速不变原理不成立,当然其相对论变换就亳无意义。

但是由于百年以来专家学者们非但没能解决相对论在基础上的难题,反而在不同层次上、不同领域中、不同前提下将其发展壮大推广到几乎是一切学科,所以使本来就众说纷云的狭义相对论变得更加让人不知什么是狭义相对论了。

其实爱因斯坦在其《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中阐述的不仅非常深刻,而且非常全面,最关键的非常系统,可以说 “在校儿童(借用爱因斯坦的说法)”只要从头到尾的认真读一遍其第一部分都能知到或理解什么是狭义相对论了。

那么如此简单的一个理论怎么会让“思想周密的物理学家陷入智力上的极大的困难呢(爱氏说法)”?究其根源除了物理学家们被电磁理论的胜利冲昏了科学头脑之外,再就是让实属反科学革命的爱氏物理学革命革去了科学理性。

因为面对十九世纪末物理学的第一块乌云,思想周密的物理学家若能抛开电磁理论,并从电磁光热声水等波动的共性出发,依据伽利略大船原理就不难发现:以太漂移实验既然是零结果就只能说明光与其传播介质之间无相对运动。

而思想太周密了的洛伦兹因为不舍得开抛电磁理论,所以就错误的认为以太漂移实验中的地球的转速还是以太的风速,由此非但没能用其长度收缩假说驱散这朵根本不存在的乌云,反而用其根本不成立的变换引发了一场狂风暴雨。

至于这场狂风暴雨当然就是实属反科学革命的爱因斯坦的相对论革命,因为其革命的理论基础(即:当u≠0时c+u=c成立)直接违反了数理科学,所以由此推导出来的革命成果必然都违反物理科学,因此而判定相对论是反科学。

当然爱因斯坦原本不知创立相对论的是一门反科学、更不知其会引发一场科学反革命,但在功成名就之后,需要向公众介绍其伟大思想时,却知到了因其在无意之中的小小过失而闯下科学上的塌天大祸,为逃避责任只好挺身试法。

这虽有恶语中伤伟大的爱因斯坦之嫌,但因铁证如山的证据爱因斯坦都写在其《狭义与广义相对论浅说》之中,所以思林做为因其谬论而浪费光阴、坐失良机、倍受苦难无数的受害者之一,现将爱因斯坦犯所的滔天罪行列举如下:


http://club.xilu.com/chinasilin/replyview-135857-51430.html

※※※※※※
即别轻信人说的,也别坚信己学的,更别迷信书写的;只信亲眼能见的,而且亲手能算的,关键亲身能验的;科学事实
 [4楼]  作者:哥白泥  发表时间: 2011/01/14 21:12 

这就是伟大的D,伟大的GDP世界第二!民生倒数也是第二!
 [5楼]  作者:黄新卫  发表时间: 2011/01/15 10:59 

按照这种法律,偷一只鸡蛋也应该判无期徒刑。因为这个鸡蛋可以孵化出小鸡,小鸡长大后可以再生蛋,生的蛋可以在孵化出小鸡……所以,一只鸡蛋可能价值368万元,也应该判无期徒刑。
 [6楼]  作者:silin007  发表时间: 2011/01/15 11:31 

怪亊?捍相者们,为什么不发科学的牢骚,而总爱发祖国的牢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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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in007]是在思想丛林中维护正义(真理)打击邪恶(谬误)之最基本的观念方法理论等的终极总结者[思林终结者]
[楼主]  [7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1/15 16:04 

《368万元过路费, 惊天冤案》补录:

1月13日晚上,河南368万元“过路费”案无期徒刑‘主犯’时某在狱中受所谓的“再审”询问和接受采访,再次供称:拉一趟沙石赚300元,还要支付轮胎损耗、油费和人工费,总共只赚20万元。这正与我猜测一致(“时某因为有假车牌做“护身”,一定会压低自己的价格,为市场价500-600元的一半,以赢得更多的客源,才致使他可以频繁地跑”)。数据都很明白:如果超载,赚20万元,倒贴348万元;如果不超载,则估计只能赚取10万元以下了,但正常的“买路费”依旧高得惊人:根据“中原高速平顶山分公司”所提供的时某的货车“空驶收费为 196.3元”数据,那么如果空驶2361次也要46.3万元的“买路费”,仍旧倒贴几十万。正如一篇时评所说,368万元过路费,匪气十足。不要说368万,就连空车行驶过路费46.3万,匪气照样显得淋漓透顶!中国农民很勤快,之所以富不起来,根源就在这里(要养的蠹虫和寄生虫太多了!!)。去年某部队一位人员在一讲堂上说,中国有些地方农民生活与秦始皇时代没有两样,顶多多了一盏煤油灯。地理因素自然是一,但普遍富不起来的根源是人造的。诗经上说:硕鼠硕鼠,无食我黍!三岁贯汝,莫我肯顾。三千年过去了,还是如此。也正如一位网友所笑称的:“农民伯伯讨生活,步子拉得大了点,一不小心扯了蛋。”你越勤快,你倒贴越多,一不小心贴进监狱。制度肯定有问题!

希望这次“再审”(据称已启动程序,理由是所谓的“另有嫌疑人”),要取得两个成果:①对时某无罪释放。时某是错误收费制度的产物和荒唐牺牲品。套用假军车车牌以及逃脱路费,是一个社会问题,当成为社会问题时,问题必然出在制度上。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②国家发改委和物价部门等要彻底改革和废除现行高速公路收费制度,降低物流成本,还民众民生幸福。

J Q SHEN 2011-1-15
 [8楼]  作者:silin007  发表时间: 2011/01/15 16:06 

怪亊?

西方科学越现代,东方的科教徒对东方文化就越不满意!
东方文化越传统,西方的科学家对西方科学就越不满意!

难怪1988年的诺贝尔奖得主们宣称“人类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回到2500年前,中国的‘孔子’那里去找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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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别轻信人说的,也别坚信己学的,更别迷信书写的;只信亲眼能见的,而且亲手能算的,关键亲身能验的;科学事实
[楼主]  [9楼]  作者:jqsphy  发表时间: 2011/01/15 16:31 

要彻查河南该案涉案高速公路公司收取的过路费去处账目。今天有新闻说,根据河南该案涉案高速公路公司发布的2010年半年报显示,其营业收入总额超过10亿。我昨天计算得到“对于河南这段110.6公里的高速公路,日均通车流量为2万辆,平均每辆车通车费用133元,一年收费达9.7亿元”。看来我昨天把他们的良心想得太好了,低估了其凶残。其凶残级别是我原先估算的2倍。原先我已出离愤怒,今日要以头抢地了。
 [10楼]  作者:xhzjzs  发表时间: 2011/01/15 17:04 

这很正常。还有被草菅人命的人,比如钱村长。都已经麻木了。
国人思想里的毒素太多了。统治者和大众都大量包含。
一种是从毛子哪里感染的,一种是从阿三哪里感染的——佛教,一种愚蠢的东西。还有一种是本身就自带的——专制病毒。还有一种是教育给的——虚伪、做作。
在这么多病毒作用下,不出问题才怪呢。大众和统治者所追求的不过是最低级的动物需求,比如官场喜欢吃、喜欢服侍和奴才、喜欢发号施令……。我们都被塑造成他们想要的样子,同时我们被官场的这种低级需求所感染!比如送礼等行为。

 

之所以会发生这些事情,一是法的缺失,二是不平等思想在作祟。不平等思想来自于专制和阿三教。法的缺失大家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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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之道,以阴阳二气造化万物。是故易有太极,是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

 [11楼]  作者:__hegel  发表时间: 2011/01/15 18:56 

过路费高昂,cpi很难降下来,土地出让费高昂,房价很难降下来

现在的财政,一是靠土地,二是靠过路,不如实实在在地发展实体经济,财政才能真正地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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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之容,唯道是从。
 [12楼]  作者:yanghx  发表时间: 2011/01/16 17:40 

连科学这么讲理、讲逻辑的领域都尚且如此,
更何况政治、文化、社会、时尚了,更是没得理讲?
 [13楼]  作者:541218  发表时间: 2011/01/16 20:35 


河南高院认定368万过路费案证据不足

http://tg1a196.mail.163.com/js3/main.jsp?sid=tEkkpKeBwlDXKgLQVtBBXyVcEcCUKdlH#module=read_2%3B69%3A1tbiRQPIRkiSj2xPBAAAs6

河南高院认定368万过路费案证据不足
2011-01-16 17:57:08 来源: 人民网(北京) 跟贴 1226 条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1月16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召开发布会,称时建锋偷逃368万过路费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追责免去平顶山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刑一庭庭长侯晓宏职务,副院长任建军停职检查。鉴于该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人民网郑州1月16日专电 今天下午4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时建锋偷逃368万过路费一案的情况和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时建锋诈骗一案”判决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1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批示,要求省法院刑庭、审判监督庭介入了解案情。1月14日,张立勇要求主管刑事、审判监督的副院长召集省院刑庭、审监庭调阅案件卷宗,认真审查。1月15日夜,张立勇主持召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听取平顶山中院对本案的汇报,研究分析案情,随后又召开党组会,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平顶山中院认定时建锋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时建锋是否参与犯罪,是否与他人共同犯罪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是什么等。由于时建锋之弟时军锋15日晚向公安机关投案,供述称其哥是替其顶罪,案情出现了重大变化,鉴于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责成平顶山中院对此案认真审查,妥善处理。

平顶山中院对时建锋案件提起再审后,迅速将被告人时建锋供述其弟弟时军锋参与共同作案的情况,通报给公安、检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非常重视。犯罪嫌疑人时军锋于15日晚到公安机关投案。鉴于该案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平顶山中院已建议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认为,平顶山中院在审理时建峰诈骗一案时,存在审查不细、把关不严等问题,判决结果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力,决定对相关审判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平顶山中院刑一庭主审法官娄彦伟对案件证据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免去其助理审判员职务,调离审判岗位,接受培训,等候处理;平顶山中院刑一庭庭长侯晓宏领导不力,负有主要责任,失职,责令平顶山中院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免去侯晓宏刑一庭庭长职务,接受培训,等候处理;平顶山中院副院长任建军,作为主管院长,主持审委会把关不严,没有尽到应尽职责,经商平顶山市委同意,对其停职检查;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作为院长,要对全院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对其诫勉谈话;责成平顶山中院向省法院、平顶山市委写出检查,对平顶山中院在全省通报批评。

此外,河南省法院作为审判监督的上级法院,因监督指导不力,向河南省委、省委政法委写出检查报告。(刘斌)

 [14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11/01/16 21:42 

额,要想减少路费、土地费(房价)就是与某些人过不去,你们以为他们会以合法逻辑思维来探讨解决问题吗?呵呵!我们早就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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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本无物理性质,具有以太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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