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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2009/07/17 11:16
点击:710次

刚刚收到陈一文顾问的来信,欢迎发表评论:

【2007年11月中国科学院《科学对社会的影响》第4期发表陈一文顾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后一年半后,陈一文顾问收到全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2009年6月17日公函确认:"按照中国科学领导的要求,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于2009年6月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审评。专家认为,您的文章比较中肯地指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不完善之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也一直关注对基金评审体系的研究和完善。我们已将此信转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感谢您对中国科协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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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本无物理性质,物质场下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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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1:29 

中国科协专家对陈一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论文的审评意见
陈一文同志:
您好!您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论文,希望有关部门讨论”的来信(注)已收悉。按照中国科学领导的要求,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于2009年6月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审评。
专家认为,您的文章比较中肯地指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不完善之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也一直关注对基金评审体系的研究和完善。我们已将此信转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
感谢您对中国科协的信任。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公章)
注:“来信”系陈一文顾问2008年2月20日“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韩启德主席的建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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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1:29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

(中国科学院《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7年第4期发表)

科技创新社会学研究者 陈一文(cheniwan@263.net

《陈一文顾问网站》:http://cheniwan.sea3000.net/>

作者按语:中国科学院《科学对社会的影响》2007年第4期发表的这篇文章是陈一文顾问64篇系列剖析报告《"科学共同体"的规则无法"自拔解套"!》(http://cheniwan.sea3000.net/jietao/>)中对"科学共同体"规则的"同行专家评议"基石进行剖析的分量最重的第21篇《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致命缺陷:" 同行专家评议"无法公正、客观、科学评审"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科学探索研究项目"与"交叉学科科学探索研究项目"!》。

作者强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的问题绝非仅是"严重缺陷",确实是"致命缺陷",因为《条例》所存在的问题不仅违背而且危害扼杀了该《条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宗旨本身!

2008年2月28日,作者接到《科学对社会的影响》总编的来信称:你在本刊发表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一文一文,基金委很重视,通过本编辑部希望知道您对‘非共识项目的评审还有什么具体意见,尤其在可操作性层面'?如能有书面意见(不论长短),请赐。感谢你对本编辑部的支持!"

在广泛征求科技创新研究者与更多读者意见基础上,作者将在条件成熟时提出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予以适当改革的"可操作"的重要建议。

但是,必须强调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致命问题的根源是中国科学技术界的领军人物完全未能认识到:"许多人尚未敏感的意识到世界科学技术许多领域处于即将发生对原有基本理论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的一场科技革命大风暴的前夕。这场科学技术革命大风暴在哪个国家首先掀起,哪个国家就首先受益;哪些大学对此能够有足够的敏感性,哪些大学就能有所准备且从中受益。反之,哪些大学对此没有任何感觉,就可能落伍。 "

而且,由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是中国 "科技创新研究支持基金"条例的表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 》(973计划)等中国所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研究支持基金"条例毫无例外存在同样的致命缺陷,导致绝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科学探索研究项目"与"交叉学科科学探索研究项目"始终得不到所有这些基金的支持,使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成为一句空话!

论文2007年11月发表后一年半后,作者收到全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2009年6月17日公函确认:"按照中国科学领导的要求,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于2009年6月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审评。专家认为,您的文章比较中肯地指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不完善之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也一直关注对基金评审体系的研究和完善。我们已将此信转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感谢您对中国科协的信任。"[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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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4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1:35 

从事科技创新社会学研究中,笔者了解到并非个别原始创新研究项目,向不同的国家级科研开发支持基金提出项目申请时,即便获得数位院士支持,依然遭到否决,以至连续两年遭到拒绝,有的因相关学科一名院士“一票否决”。为此认为有必要对于这些基金从条例层面进行剖析,挖掘造成这种情况的深层原因。
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2月2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7号)》方式公布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2007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最新批准实施的这类条例[1],意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宗旨非常清楚,非常适合作此剖析。
全面审查该《条例》后,笔者不得不遗憾指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该《条例》存在着严重缺陷:“同行专家”无法客观评审“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科学原始创新研究项目”!
必须说明,《条例》所存在的问题,是世界性问题,世界各国科学基金条例普遍存在类似问题,绝非中国特有。
为讨论与说明这个问题,下边将《条例》某些条款摘录出来插入笔者有关剖析性“评注”。
剖析之前,必须强调参加《条例》制定工作的诸多学者与政府管理人员无法否认的两个重要情况:
(1) “科学共同体”的规则显然的假定前提条件:科学领域所有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基本正确,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因而不会出现挑战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实现革命性突破的科技原始创新研究!
(2) 但是,尽管极不情愿,“科学共同体”也无法否认科学领域某个(些)学科在科学发展某个阶段,以至目前阶段,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实质性错误”以及出现对此挑战的科技原始创新研究的可能性无论多么小,无法绝对排除!
笔者对《条例》某些条款的剖析,基于科学领域某些学科在科学发展目前阶段,其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确实“存在严重局限性或实质性错误”的情况下,“挑战这种严重局限性或实质性错误基本理论的原始创新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原始创新研究项目”)面临《条例》这些条款时,会发生什么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评注:
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实质性错误”基本理论情况下,该学科学术权威与该学科专业部门领导受到这种基本理论的束缚,可能认为本学科的“世界重大科技难题”“需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长期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够攻克,因此这样的研究项目极为可能长期无法列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此外,科学技术意义重大突破往往在未曾预料的时间发生在人们未曾预料的某个问题上,因而这样的问题当然不可能事先列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此,第十一条至少应当补充一句“有特别重大科学意义,或国计民生经济价值、或社会效益的科技创新研究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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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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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6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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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7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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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8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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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9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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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0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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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楼]  作者:123.120.14.*  发表时间: 2009/07/17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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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2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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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3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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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楼]  作者:123.120.14.*  发表时间: 2009/07/17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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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5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7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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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楼]  作者:qstt  发表时间: 2009/07/1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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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17楼]  作者:王飞cn  发表时间: 2009/07/18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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