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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专家对陈一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论文的审评意见
陈一文同志: 您好!您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存在严重缺陷’论文,希望有关部门讨论”的来信(注)已收悉。按照中国科学领导的要求,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于2009年6月组织专家进行了认真审评。 专家认为,您的文章比较中肯地指出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的不完善之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也一直关注对基金评审体系的研究和完善。我们已将此信转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 感谢您对中国科协的信任。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公章) 注:“来信”系陈一文顾问2008年2月20日“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韩启德主席的建议信”。 ※※※※※※ 空间本无物理性质,物质场下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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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注: 某学科如果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实质性错误”,国内外大学这样的学科一百多年会一直用这样的基本理论培养一代又一代学者。 在这样的学科领域中,盲目继续迷信这种基本理论的学者才能够获得重用,得到提拔,也才能够被推荐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这些学科领域的“同行专家库”。 反之,对一百多年来占主导地位“存在严重局限性或重大实质性错误”的基本理论提出挑战的任何学者,必然地受到主流学者的排斥、压制,其学术地位始终处于“边缘化”状况,基本不可能(如非绝对不可能的话)推荐到“基金”这些学科领域的“同行专家库”。 这种情况下,对于“原始创新研究项目”而言,不用说“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或哪怕“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他们“评审”的结果必定对这样的申请项目形成“格杀勿论”的结论,几乎不可能(如非绝对不可能的话)通过“通讯评审”这道“生死攸关”第一个门槛。 “通讯评审”第一个门槛通不过就意味着“判了死刑”,因为失掉了进入“会议评审”第二个门槛的机会! “基金”的官员们能够指出哪怕一件这种类型例外的实例吗? 此外,“同行专家库”绝大多数“专家”,是知识面相对狭窄各学科单学科“专家”。究其原因:几十年来越来越精细的分科教育、分科研究的结果,造成中国所有学科绝大多数“专家”,特别是所有学科主流“专家”都是知识面相对狭窄的单学科“专家”,或至多某些特定的两三个学科“专家”。 但是,地球上需要进行科学研究的任何重大问题从来不是分学科的“单学科问题”,而永远是交叉学科的复杂问题,许多情况下还是开放式交叉学科复杂巨系统问题。因而,采取分学科“单学科问题”研究方式必然造成严重的片面性研究结果。 这种情况下,从这样的“专家库”抽选出一些知识面相对狭窄的单学科“专家”来评审完全超出他们的知识范围以至他们基本不懂的交叉学科复杂巨系统“原始创新研究”申报项目,确实为难这些“专家”。 因此,单纯采用“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的方式,在多数情况下,不适用于对交叉学科复杂巨系统研究项目或“原始创新研究”申报项目的评审,反而在客观上必然造成对于这种类型研究申报项目的压制与扼杀。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评注: 可想而知,如果出现“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这种情况,其结果由于相同的原因依然如上所述。 ※※※※※※ 空间本无物理性质,物质场下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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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评注: 必须指出,“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指的是“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的“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 可以设想一种特殊情况,某项交叉学科复杂巨系统研究项目或“原始创新研究”申请项目,意外地通过了“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甚至在“基金管理机构……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中公布为“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这必定激起该学科绝大多数专家强烈要求进行“会议评审”,从而再次陷入困境。 ※※※※※※ 空间本无物理性质,物质场下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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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下,由于有“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的规定,即便“基金管理机构”某些人(或许他们是该学科“圈外”之人)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中看出某些问题,他们也不准以此为由否定多数“专家的评审意见”,致使“基金”依然无法突出“围城”!
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评注: 同上边对于第“第十七条”所做的剖析一样,不必再复述。 交叉学科复杂巨系统研究项目或“原始创新研究”申请项目受到相关学科多数学者“专家”排斥和压制的最重要基本理由,就是这样的申请项目“挑战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的基本理论”! -- “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恰恰剥夺了交叉学科复杂巨系统研究项目或“原始创新研究”申请项目为此进行“复审请求”的最根本理由与权利! ※※※※※※ 空间本无物理性质,物质场下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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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笔者建议《条例》应当增加规定的最为重要“应当申请回避”的第四种情况:“(四)申请人的申请项目如果揭示相关学科当代占主导地位基本理论存在严重局限性或实质性错误,那么坚持这种基本理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这样的申请项目时理应回避!”
有人或许要问∶如果“坚持这种基本理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这样的申请项目时理应回避”,那么将由谁来对这样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笔者强调,这个问题超出了本文讨论的内容,需要另外讨论。但是,这显然不能成为《条例》不应当立即修改的理由。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评注: 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会造成问题。 但是,笔者认为至少应当补充这样的规定:“除非出现了严重违反科学道德规范与国家法律的营私舞弊问题,或严重违反危害本条例宗旨的其他问题”。否则《条例》的实施中这类问题发展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有人极力压制掩盖时,“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没有人敢于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评注: 对这一条,以及其它几条,不仅应当规定“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等,而且应当规定“在科学研究中对不同学术观点研究者有排斥压制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笔者必须坦率指出,各种国家级科研开发支持基金的理事会,以及地方同类基金的理事会,如果不能尽快正视与深刻认识上述问题并尽快纠正“同行专家评议”无法公正、客观、科学评审“挑战本学科基本理论的原始创新研究项目”与“交叉学科科学探索研究项目”的致命缺陷的话,上述问题将无法解决。 参考文献: 1、 http://www.nsfc.gov.cn/nsfc/cen/gltl/02.htm 2、 陈一文,减少发生对挑战性科技创新成果压制扼杀的二十四项对策,新时期领导干部理论研究选集,中国新闻出版社,2006.10 作者简介:陈一文,英籍华人,科技创新社会学研究者。 ※※※※※※ 空间本无物理性质,物质场下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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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3楼】说:
1楼【我们已将此信转交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 意见已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下一步(关键)就要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国务院法制办如何处理了,大家先造点声势,希望得到重视,虽然与民科没有关系,但与我国科学发展,特别的自主创新研究有很大帮助。 ※※※※※※ 空间本无物理性质,物质场下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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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以前一直以为官科保守,所以没什么大成果,想想他们也是中国的精英,不可能没有自己的思想,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出了问题,如何有效地鼓励他们是最直接的和最有效的,不要总停留在科教兴国的口号上。 ※※※※※※ 空间本无物理性质,物质场下的空间才有了局部静止系、惯性,运动才可以自身测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