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准面积以内的住房用地完全可以作为福利让全体国民共享
在当今社会上,各级城市住房的价格居高不下。让许多老百姓因为买不起、住不上而着急;房产商因为卖不出去、大量闲置而着急;政府因为不能实现居者有其屋、从而影响了全民奔向小康的步伐而着急。针对这种情况,有许多专家学者、热心市民都为此献计献策,纷纷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可惜均不能奏效。笔者认为:大家在绞尽脑汁想办法的同时,恰恰忽略了"居民在标准面积以内的住房用地"不是一种普通商品,它完全可以作为社会福利平均分配给大家,让全体国民共享。让它退出交易市场,不仅能减少许多麻烦,还能够将住房价格有效的降下来。因为在现行的房价中,土地部分已经占到30%的比例。 我们说"住房用地不是一种普通商品",是因为它和阳光、空气、水一样,其使用价值是与之俱来的,不是我们通过劳动创造的,故其交换价值不好衡量;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它物品不同,不需要维护,没有任何损耗、当然也不能增值,是一种功能不变、可以循环使用的资源;还有它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从我们一出生就需要它,终生占用它,死后不能带走、需要留下它。多了我们住不了,但没有它则绝对不行。所以将这样一种东西投放到市场上进行流通,实无必要,只能是添乱。 按照上述办法,每个人从一出生就可以拥有一份法定的住房用地。其面积标准根据我们的国情可这样规定:城市每人30平米,农村每人60平米。就是说城市中的二人之家居住60平米的房子足够;三口之家可以居住90平米;五口之家居住150平米;农村土地宽裕,还要存放农用物资,故增加一倍比较适宜。一个五口人的农村之家居住300平米即可。但不论城乡,倘若再增加居住面积,那就属于奢侈的生活方式或有商业等其它目的了,故超标部分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按照上述办法,开发商在用国有土地建设标准住房时可依法免费,当然也可先期预交、待售房后再按照面积标准返还土地费;居民在购买标准面积以内的住房时不算土地费,但超标部分则需要按照市场价格来收土地费;居民在有生之年可以将自己的住房用地转让给他人使用,但在去世后必须将之收回;他人若想继续使用,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分析当今社会城市住房价格奇高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除上述这一主要因素外还有其它几个因素在起作用,需要我们想办法予以克服。它们分别是: 一、农村人口的大量涌入,抬高了住房的价格。由于城市对人口的吸引富集,使得城市人口在无限增多,对住房的需求在无限扩大。过度的发展规模,还给城市的自然环境、交通运输和社会治安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人若不去有意识的节制,那么大自然就会进行节制,终有一天会使我们走向崩溃的边缘。故从现在起,我们就必须根据各级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所拥有的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等条件确立它的理想规模。只要人口不再增加,那么住房形势就会最终趋于稳定,住房交易渐渐趋于正常。 二、有关部门的垄断经营,使得住房开发业变成了暴利行业。过高的利润引发了不正当的竞争,增添了贿赂的成本;使少数高管成为最大的收益者。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压缩住房开发业的利润空间,严惩贿赂犯罪,限制少数人的高薪。 三、城市居民的思想行为也在推动着房价的上涨。有人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相互攀比摆阔、贪大求多;有人担心房价无限上涨,纷纷抢早预购;还有人进行市场投机,囤积居奇、待价而沽。这些都增加了对住房的需求量。针对这些情况,应当教育市民摆正心态,顺其自然。只要房价稳定了,投机行为也就无利可图了。 总之,只要我们根据以上所举的诸多原因,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就一定能够将过高的房价降下来,实现住房市场的健康运行。在我们这个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社会里,将房屋商品化无可厚非,将土地商品化也无可厚非,但将住房用地商品化则无此必要。毫无疑问,将住房用地福利化是降低房价最主要最有效的方法,否则就是某些部门凭借手中的权力想着继续将之垄断下去。周期性的出卖住房用地,实质上不就是变相出租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