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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奖章程
[楼主] 作者:-叶波-  发表时间:2009/03/23 17:14
点击:506次

 

【阅读与欣赏13】

诺贝尔奖章程

    诺贝尔奖颁奖的头100年中,共选出了162位物理学奖得主,135位化学奖得主和172位生理学医学奖得主,97位文学奖得主,以及107位和平奖得主。经济学奖是从1969年开始颁发的,截止到2000年共产生了46位获奖者。

    诺贝尔的《遗嘱》非同寻常,它仅仅用一页就说明了那么多事情,而且这么多年来世界变化这么快,整个操作过程几乎没有再附加什么所需的规则。《诺贝尔基金会章程》则被用来阐明和管理《遗嘱》中对事情的安排不很明确的方面。《章程》在1900年得到瑞典国王的批准,随后有所修改,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1995年。在此只引用其中对获奖者的评选有重要影响的几条。

    《遗嘱》要求获奖的研究工作必须是"在前一年内"做出的。《章程》在第2节中写得很清楚,不是新的工作也能够被考虑授奖,"如果其意义直到最近才变得明显的话"。这也就意味着在考虑授奖时再没有时间限制了,虽然在开始的几十年里,对这条所谓的崭新规则也曾作过解释,要求只考虑给此前20年内做出的研究工作授奖。

引起最多争议的规则,是在第4节里,它规定了能够分享一个奖项的人数:"奖项可以平分给两项工作,每一项工作都要值得获奖。如果两个或者三个人共同完成了一项值得获奖的工作,奖项就应该同时颁发给他们。但是任何情况下,一种奖都不能同时授予三个人以上。"这一条关于三个人的规定常被当成是诺贝尔《遗嘱》的一部分,其实不然。是《章程》这么限制的。是否能够或者应该修改这条三人规定,以及如何修改,是一个大问题。有一百多年传统的诺贝尔奖制度是相当保守的,任何改变可能都需要一个漫长的程序,然而并非什么都是不能改变的。第四章的结尾有一段令人疑虑的陈述:  "每个评奖组织都应该有能力决定它有资格颁发的奖项是否能颁发给一个机构或者组织。"到目前为止,只有由挪威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颁发的和平奖曾经颁发给机构或者组织,例如大赦国际(1977年和平奖),或者曾经颁发给个人和一个组织,例如罗特布拉特(Joseph Rotblat)和帕格沃什科学和世界事务会议(1995年和平奖)。  同样,根据第4节,诺贝尔奖不能颁给已故者。

  • 颁发科学奖项的现存做法赋予了科学家个人太多的东西,有时过分强调了这些科学家的个人作用。这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只是诺贝尔奖,而且在人们的一般做法中,都倾向于给予那些科学家更多的东西,比他们实际做的要多。据肯尼思威尔逊(Kenneth Wilson,1982年物理学奖得主)研究,我们都知道牛顿定律,但是如何阐释运用牛顿定律的方法,我们却不是从牛顿(Newton)本人那里得到的牛顿定律当今比它最初的时候强有力得多了,因为惊人数量的研究都是关于如何阐释和运用其定律的技巧的。威尔逊主要的贡献是关于月球运动的,牛顿活着的时候,解决月球运动问题时遇到了麻烦。解决这个问题所需的计算是在牛顿去世之后,大约于1740年成功得出来的。在月球的问题没有得到清晰的解决之前,许多人对于牛顿都不大重视。可笑的是,威尔逊的奖项其实应该与另外两位物理学家分享,这两位物理学家在相变研究方面成就卓著,但是却只有威尔逊一个人获奖。

    现在分享奖项的方式常常是两种。一种是把奖项分成两部分,这两部分彼此没有任何关系。例如,1978年卡皮查(Petr Kapitsa)获得了一半物理学奖金,另外一半由彭齐亚斯(Arno Penzias)和罗伯特.威尔逊(Robert Wilson)获得。这种情况很少发生。更典型的情况是奖项由从事同一项研究的两个或者三个人分享。

  • 物理学教授安德斯巴拉尼(Anders Badny)担任了很长时间的诺贝尔物理学奖评奖委员会的秘书,他也是个科学史学家,说到可能发生的变化,他认为科学奖可以模仿挪威人处理和平奖的做法。1984年的物理学奖授予了鲁比亚(Carlo Rubbia)和范德梅尔(Van de,Meer),鉴于他们发现了W和Z玻色子。而实际上奖项可以分成两部分, 一半给鲁比亚和范德梅尔,另一半授予欧洲核子研究中心,即在日内瓦的CERN。这样CERN就可以将奖状挂在墙上表他们他们获得了诺贝尔物理学奖。这不胜对于CERN,对于诺贝尔奖而言也是有好处的。当然,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意巴拉尼的看法,反对意见坚持认为,应该奖励那些脱颖而出的"delta函数"式的成就,而不要考虑其背景。然而,提议的变化也认可这一点,但同时又允许奖励大的团体成为可能。

    尽管第6节的叙述中写了瑞典公民身份或者是裁决团体成员的身份应该不是被遴选成为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成员必需的资格要求,但是评奖委员会里显然常常有足够多的瑞典候选者。它还允许指定专家参加对诺贝尔奖评奖委员会成员的审议和确定。

  • 第7节规定"除非得到有提名权利者的书面举荐,任何人都没有资格获奖"。这听起来没什么问题:毕竟,诺贝尔奖评委凭什么要考虑没被提名的人呢?有个例子说明了这个规定的重要性。美国人冈伯格(Moses Gomberg)获得了1921年化学奖的提名;因为他于1901年首次发现了自由基。一名评委提交了一份报告,认为德国人施伦克(wschlenk)做出了决定性的贡献,使人们能够理解和确定冈伯格的发现。 因此,冈伯格和施伦克应该分享颁发给自由基的奖项。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施伦克在1921年没有得到提名,尽管他在1918年和1920年都得到了提名。冈伯格首次被提名是在1915年;然而提名信没有及时抵达斯德哥尔摩。提名在2月1日前抵达才是有效的。丘盖夫(L.Chugaev)是从圣彼得堡提交他对冈伯格的提名的,日期是1915年1月12日。那时按照俄国的日历还有13天,沙皇的秘密警察又拖延了信件的送达。1916年,丘盖夫没有收到提名他人的邀请,而他1915年的提名也失效了。最后,冈伯格在1921年到1940年期间共得到16个人的8次提名,但他从来没有得到诺贝尔奖(施伦克也没得到)。

    按照《章程))第10节的规定,不得反对评奖委员会对奖项的评定。诺贝尔奖的最终决定权使得仔细研究和确认奖项的授予变得特别重要。为了做出决定需要花费巨大的精力、人力和费用。诺贝尔奖评委的孩子们都有这种典型的印象,夏天实际上是没有父亲的夏天,此时父亲正关在自己的办公室里,被论文、期刊和书籍包围着,准备撰写9月评奖会上要作的报告。尽管有大量的报告会和讨论会,瑞典的科学活动还是不可能把一切都了解得一清二楚,可能受国外大的科学权威的不恰当影响,可能会被熟练的游说者所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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