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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惯性系和参照系的问题
[楼主] 作者:julia132  发表时间:2008/10/12 18:46
点击:447次

 

2.4.1  狭义相对性原理的错误

因为它否定了客观实在的绝对性,这是爱因斯坦给我们留下的最沉重的包袱,要解开它就得从认识惯性系开始。

2.4.1.1  惯性系  "任何物体都保持静止状态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直到其它物体的作用迫使它改变这种状态为止。"这是对牛顿第一定律的一种较为普遍的陈述。我们看到对该定律的陈述虽多,但都是此意。因此,这种陈述可作为认识该定律的根据。就该定律的意义而言,它揭示了物质的惯性,指出了作用力是物质运动状态变化的原因,为研究物体的运动确立了一个认识基点,也为建立牛顿第二定律提供了基础。这是牛顿从因果关系上竖起的认识自然界一切物质运动的总观点。我们一直认为牛顿第一定律定义了惯性系。但无可置疑,该定律因揭示的是自然界的普遍规律而具有绝对性。那么,它所定义的惯性系就是绝对惯性系。从该定律的表述来说,"任何物体都保持静止状态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是对一个参照系来说的,"任何物体"必是指自然界中的一切物体。因此,"任何物体"也赋予了该定律的普适性、绝对性。当然,绝对的牛顿第一定律定义的惯性系必是绝对惯性系;再者,由于该惯性系包容了自然界的一切物体,它也必是绝对惯性系。而我们所说所用的惯性系都具有相对性(非绝对)、近似性(测量精度)和局限性(只对某些物体的运动现象而言的),它们并不在牛顿第一定律定义的绝对惯性系之中。我们知道,该定律由伽利略提出,也就说明他及其后继者一直是把绝对惯性系和惯性系混为一谈。而这种对惯性系错误认识又被狭义相对论所强化、推广,反倒否定了绝对惯性系的存在,从而失去了认识自然界的这个绝对基点,使我们对自然界的认识让相对论搅成了一锅粥。

实际上,我们所说所用的惯性系都是、对某些物体的运动现象从真实力出发应用力学规律(如牛顿第二定律)能让人在因果关系上得到满意闭合的参照系。这是愚者给出的惯性系定义。若把其中的"对某些物体运动现象"改为"对自然界中一切物体的运动现象"就是个绝对惯性系的定义。由于能正确揭示力学规律的参照系必然满足这个定义的要求,这个原始惯性系也包涵在该定义之中。该定义反映了惯性系的相对性、近似性和局限性。例如,以地面为参照系,当我们根据牛顿第一定律发现地面上的物体都受到重力作用之后,考虑到这一作用再对物体(可看成质点的物体)应用牛顿第二定律,使地面上的大量物体的运动现象在因果关系上都能得到让人满意的闭合。那么,对这些物体运动现象来说,地面才成为一个惯性系。然而,当我们把观测精度提高或观测时间延长,就会发现这些物体还存在找不到原因的运动,使得地面对这些物体的运动又不是个惯性系。如傅科摆的运动,就是在同等精度观测下地面也不是个惯性系。其实,地面上任何一个物体的运动都包涵着傅科摆运动的成份;又如,地面对星体的运动来说,它更不是个惯性系。可见,惯性系是处在既是也不是之中的。由于这样的惯性系没有一个能严格满足牛顿第一定律的要求,因此它们只能居于对某些物体运动现象适用的地位。在一本"新概念物理教程--力学"中说:"但实验表明,在一个参照系中,只要某个物体符合惯性定律,则其它物体都服从惯性定律。因此我们定义:对某一特定物体惯性定律成立的参照系,为惯性参照系,简称惯性系。"这代表着我们今天对牛顿第一定律和惯性系的认识。但由前述可知,按这个定义惯性系的前提,他所定义的就是绝对惯性系,并不是我们所说所用的惯性系。赋予惯性系以绝对的涵义表明,我们仍然处在伽利略和爱因斯坦对惯性系的认识之下,无视了惯性系与绝对惯性系的区别。按照对惯性系的如此定义,我们也无法对地面既是也不是惯性系的事实作统一的交代。

惯性系是动力学中的概念。因为力学规律是客观的、绝对的,它支配着自然界中一切物体的运动,也确认了惯性系而不是相反,惯性系是不能作为力学规律成立的前提条件的,对它也不能从运动学角度来判定。其实,参照系远比惯性系重要。我们一提物体的运动必涉及参照系。这是因为在我们有限的视野内物体运动具有相对性,只有选定参照系才能把物体的运动唯一的确定下来。因此,只有参照系对我们观测与研究物体运动现象,揭示力学规律和应用力学规律来解决物体运动现象问题才是不可缺少的。参照系是我们观测和研究物体运动现象的着眼点,自带的认识前提。仅在此参照系下不能揭示力学规律、不能应用力学规律较真实地解决物体运动现象问题,即不能使物体的运动现象在因果关系上得到让人满意的闭合时才会选择新的参照系。这就是说,惯性系不是先知的,而是在揭示力学规律或应用力学规律较真实地解决具体的物体运动现象问题之后才被确认的。从来就没有谁先用牛顿第二定律判定了我们的着眼点是个惯性系之后,再去观测与研究物体运动现象。若论道理有二:其一,先选定惯性系不符合我们的认识程序;其二,因为惯性系会随着我们对物体运动现象的观测精度、观测对象、研究内容的不同而变化,即它可以是惯性系,也可以是非惯性系,就是同为惯性系也会因它们力学环境的不同也有等价不等价之分。例如,相对地面作匀速直线运动的大船,船舱内与甲板上的力学环境不同、发生的物体运动现象不同、力学过程也不同,二者就不是等价惯性系。可见,惯性系是后知的,是对能较真实地反映某些物体运动现象的力学规律而言的、定位于某一认识层面上的、相对的、近似的、包涵在认识物体运动现象的参照系方法之中、与力学规律无关,只说明我们所选用的参照系能正确地揭示出力学规律或能应用力学规律来较真实地解决某些物体的运动现象问题。因此,若把惯性系作为力学规律成立的前提条件(如,书本告诫我们,"牛顿定律只在惯性系中成立",也就把力学规律置于惯性系之下。其实,非惯性系所反映的只是应用牛顿定律的条件不足,但我们在非惯性系中仍然应用牛顿定律来解决物体运动现象问题,恰证明力学规律支配物体运动的绝对性,并不存在成立不成立的问题。否则,我们为什么还要用它?),作为认识、修正力学规律的依据那是本末倒置的、错误的。简言之,我们是根据力学规律确认了惯性系,那么它就只是个结论,是对能正确揭示力学规律、能用力学规律来较真实地解决某些物体运动现象问题的参照系所加的称呼,仅此而已。

我们一直误认为牛顿第一定律定义的是惯性系,把惯性系与绝对惯性系混为一谈,使之不认识惯性系。这正是产生错误相对性原理的根本原因。

注:力学环境   自然界中的所有物体、物质都是彼此联系着的,其运动也都是由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的。当以某一物体作为参照系的时候就掩盖了使它运动的原因而成为力学背景,并可能因为它的运动而改变其中物体运动的力学条件,这两者的总和就构成了参照系的力学环境。一句话,由参照系给其中的物体带来的力学条件的总和就构成了该参照系的力学环境。对动力学而言,参照系并非单指参照物,它是由参照物与其力学环境构成的一个整体。因为参照系之所以分为惯性系、非惯性系、对力学过程有等价和不等价的惯性系,都是由参照物的力学环境决定的。

2.4.1.2  伽利略相对性原理和狭义相对性原理的错误  "一个对于惯性系作匀速直线运动的其它参照系,其内部所发生的一切物理过程,都不受到系统作为整体的匀速直线运动的影响"。这是伽利略相对性原理的一种提法,我们仅就这种提法来指出该原理的错误。因为这个原理是力学中的原理,虽说在力学观点下,"一切物理过程"都是力学过程,但我们还是把它局限在物体的力学过程上来认识。让力学过程单指力学观点下的物体运动现象、即力学现象,也就是物体运动的具体力学规律。在给这一提法正味之后,对这个把惯性系绝对化的原理我们可从其中的惯性系、参照系及两者的关系来认识:      以惯性系来认识这一原理,根据伽利略在萨尔维阿蒂大船上的观察实验,原理中的惯性系自然包涵着地面。但地面上的空间又是何等浩瀚的世界,其中各处的力学环境并不相同,也就有不相同的力学过程发生。如,在喜玛拉雅山顶放飞一只苍蝇也不可能与地面上的同样飞舞。这就是说,对于同一个惯性系不指明它具体的空间域和力学环境条件,其内部发生什么样的力学过程是不确定的。那么,笼统地说惯性系,也必然会给相对它作匀速直线运动的参照系内带来力学环境、力学过程的不确定性。再者,因为惯性系仅仅是对某些物体运动现象而言的,原理中参照系内所发生的一切力学过程的提法也就超出了惯性系的限定,就造成与惯性系的矛盾。如,在萨尔维阿蒂大船的船舱内作傅科摆实验,大船就变为非惯性系。又因为是力学规律确认了惯性系,该原理将惯性系作为其结论的决定者之一,也就颠倒了力学规律与惯性系的因果关系;以参照系来认识这一原理,也根据这一观察实验,我们把"内部"和"系统作为整体"结合起来认识,该原理所指的参照系就是一个连视觉上都是封闭的参照系。但就是这样的参照系,由于原理中只包涵它的运动条件、观察条件,但在自然情况下无法包涵与惯性系的力学环境相同条件,也就不可能以匀速直线运动来保证惯性系中的力学过程必在参照系的内部发生。如,自由下落的电梯,对其内部来说、作通常物体的力学实验都能符合牛顿第二定律,它就是一个惯性系。但相对它作匀速直线运动的任何封闭参照系却都不是惯性系。因为至少地球引力与外力的变化改变了这些参照系的力学环境,使得其内发生的力学过程与惯性系的不同。又如,地面对地面上发生的大量力学现象是个惯性系,若在星际中有一个相对该惯性系作匀速直线运动的箱子,其内部所发生的力学过程也不会与地面上的相重复。今日之常识还告诉我们,伽利略若能把眼光放开一些,加之能用仪器作精确的观测,无论让大船航行在湖泊或河流上,也无论选择哪一地点为惯性系,就是保证了大船在不同区域作匀速直线运动,由于地面上重力场是变化的,也一定会发现其舱内发生的力学过程与地面惯性系的不同。不但如此,若知地面上重力场的分布,在舱内作测重实验也会测出大船相对地面的运动速度。若知地面上地磁场的分布,舱内悬挂的带电体也必偏离重力方向,知道了这个偏向力,用劳仑兹力公式也必算出船相对地面的运动速度。这是因为在自然条件下,我无法阻断参照系内与外界的联系。可见,这些例证都是与伽利略相对性原理背道而驰的。再者,参照系内所发生的一切力学过程的提法也就把作为认识基准的惯性系当成了绝对惯性系,也违反了惯性系具有的相对性、近似性和局限性;从惯性系与参照系两者的关系来认识,该原理把匀速直线运动作为其结论的另一个决定者,也颠倒了运动学与动力学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伽利略相对性原理是来自超越伽利略小视野粗糙观察经验的推广、假设,是不能普遍成立的。就观察实验而论,伽利略注意到了船舱内外力学环境的不同,但在他那个时代对力学规律的探索也只能处在以观察物体的运动现象来总结力学经验的认识方式上。由于他的这种认识方式及对力学规律认识的朦胧,使他提出的、并在提法上被后继者修补的以惯性系为基准用匀速直线运动给出的相对性原理颠倒了力学规律与惯性系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颠倒了动力学与运动学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该原理带有的根本性错误。而这一原理之所以能够提出,就在于他们一直认为牛顿第一定律定义的是惯性系,错误地把世界放在了惯性系之中、而没有把惯性系放在万物彼此联系着的世界之中,使之不认识惯性系。

对伽利略相对性原理依据力学环境问题作出常识性的否定,也许人们会付之一笑。会说,我们对相对性原理、坐标变换的理解都遵从一条常规上的约定,即没有指出的就是相同的或不存在的,它们没有提到力学环境就意味着这一条件相同。其实,作为自然界的原理是不能加进人为认识上的契约或命令的,存在一个自然的反例就可否定它。再者,人们没有进一步思考,如果依据两系力学环境相同条件,伽利略的相对性原理也就不复存在(见本小节最后的结论)。这为我们说明,在该原理中力学环境条件和参照系的运动条件是不能并存的。或者说,参照系包涵它的力学环境,而力学环境也会随着参照系的运动而改变的。可见,是该原理本身的漏洞决定了依据力学环境问题作出否定它的合理性,我们人为地给自然规律本身定下一条认识的潜规则是脱离实际的、无效的。

"如果K是惯性系,则相对于K作匀速运动而无转动的其他坐标系也是惯性系;自然界定律对于所有惯性系都是一致的。"这是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性原理,是对伽利略相对性原理的推广。根据对伽利略相对性原理的认识,它的错误有三:一是,由于匀速直线运动并不能保证也是惯性系,因此也是惯性系之结论是错误的;二是,若也是惯性系,由于惯性系之间力学环境可能不同,匀速直线运动也就不能保证此二系对力学过程是等价的;三是,单就"自然界定律对于所有惯性系都是一致的。"而言,以力学定律来认识,我们也看不出它错在哪里。因为是力学规律确认了惯性系,当然,力学定律对于所有惯性系都是一致的。如,牛顿第二定律、动量与能量守恒定律等,从来就不随惯性系的不同而不同。但由于爱因斯坦给它加进了修正力学规律的寓意,把惯性系绝对化、让它成为认识力学定律的基准,这一赋予完全改变了"自然界定律对于所有惯性系都是一致的。"的内涵,使之变为完全错误的假设。因为惯性系仅仅是个由力学规律作出的结论,狭义相对性原理反把反映力学规律的惯性系作为认识、修正力学规律的依据,就更严重地颠倒了力学规律与惯性系、物体运动之间的因果关系、颠倒了动力学与运动学之间的因果关系,抹杀了力学规律的客观性和绝对性。因此,该原理也就更荒谬。   

根据观察实验,如果伽利略和他的后继者对力学规律有正确认识的话,他们得到的应该是对力学规律的绝对表述:只要两个参照系的力学环境相同,其内部所发生的一切力学过程就都是完全相同的,与它们之间的相对匀速直线运动无关。更普遍地说,只要力学环境相同,一切参照系对其内部的力学过程都是等价的、平权的,是与它们之间如何相对运动无关的。这恰是我们在不同力学环境条件下,制造相同的力学环境在异地来作重复实验的根据。如,在地面上模拟飞船内失重的力学环境培训宇航员就是一例。当我们看透了惯性系与客观的力学规律的关系,也就把属于运动学的物体运动的相对性排除在以作用力和加速度为标志的动力学之外,也就避免了惯性系给动力学带来认识上的混乱和错误。

2.4.1.3  伽利略坐标变换  它给出的是在统一时空量度下两相对作匀速直线运动的参照系之间对同一事件描述的时空关系,是对一个物体的运动改变认识角度的变换。由于它不涉及物体的受力问题,也不能反映参照系的力学环境,因此该变换与两系发生的力学过程无关,它的唯一功能就是以在静止参照系中的人观测到的物体运动现象为据、用这一变换来推知在运动参照系中的人会得到什么样的观测结果。由于这一变换的结果能得到运动参照系中人的观测验证(),该变换无疑是个运动学上的正确变换。它对两个相对作匀速直线运动的任何参照系都普遍成立,对一个物体的运动也必然得到相同的加速度。尽管我们给伽利略变换人为规定了两系为惯性系,也只是给它们附加了对某些物体的运动现象能近似反映真实力学规律的定语,但这个附加条件并不能改变这一变换的运动学性质,由它也就作不出对力学过程一切惯性系都是等价的、力学规律的形式对伽利略变换是不变的动力学之结论。当然,它也并不是对伽利略相对性原理的数学表述。

我们知道,一个运动物体的质量和它所受的具体的力是不能通过对该物体运动的观测来得到的。自然,也不可能通过运动学的伽利略变换得到。要想使物体运动涉及力学过程、力学规律,就必须给中的物体运动另加力学条件,即令(代表合外力)、m中的已知。则,(这是表达牛顿

第二定律的简式,才是表达牛顿第二定律的总形式)就给出了在中该物体运动的力学过程或凡指力学规律。由可知,对一个物体来说,相同的加速度可由不同力的组合来产生,相

同的物体运动现象就可由不相同的力学过程来实现,加之两系的力学环境、力的性质都与伽利略变换毫无联系,因此加速度并不能独立决定物体运动的力学过程和力学规律的形式。自然,由伽利略变换的加速度相同就作出两系对力学过程等价、力学规律形式不变的结论是没有根据的。例如,某人在地面惯性系中释放一个物体,因是无风天气该物体所作的是自由落体运动,通过伽利略变换把该物体的加速度变换到相对地面作匀速直线运动的一条船上,无论是对甲板或船舱惯性系得到的加速度都是。可是,如果也有一人在船的甲板上与地面上的人同时、同样释放一个同质量的物体,会因为船的甲板上有风,这个物体在风的方向就多了一个加速度。显然,由于两系的力学环境可能不同,通过伽利略变换得到的加速度相同是作不出两系对力学过程等价结论的。此例也证明了伽利略变换只能与中的人对中物体运动的观测相等效;又如,在地面惯性系中平抛一球形物体,它受到的重力作用是、空气对它运动的阻力是(在地面无风的条件下,物体运动的速度就是它相对空气的速度),列出球形物体运动的牛顿第二定律为

我们用伽利略变换把它变换到相对地面作匀速直线运动的火车上。虽然得到的加速度相同,但速度却变化了一个火车的速度,其结果就造成对上式牛顿第二定律的破坏。显然,这是由于物体所受的力与速度有关造成的。此一例证就彻底否定了由伽利略变换得到的加速度相同而作出的两系对力学过程等价、力学规律形式不变的结论,也证明了我们认为伽利略变换不改变合力是武断的。其实,力学规律的形式对所有惯性系都是不变的,这一结论的正确性是来自力学规律确认了惯性系,并不是来自伽利略变换。

由运动学的伽利略变换之所以作出了动力学的错误结论,就在于我们对的数学化的认识。认为一个惯性系相对另一个惯性系作匀速直线运动不改变物体运动的加速度,而m又不随之变化,对两系质量相同的物体自然有相同的一个。这也是我们把伽利略变换误认为是对伽利略相对性原理的数学表述的原因。然而,这种逆向推理也就重蹈了以运动学来给动力学作结论的覆辙。按理,要想由运动学的伽利略变换作出动力学的结论,就得将中物体运动的加速度放到中,把看成一个整体再作伽利略变换。此时就转义为对具体或凡指物体的作动力学的变换了,即也是对中的各个力及m作变换。但若能作这个动力学的变换就必须有中的各个力与速度无关、的力学环境与相同的条件。否则,变换后具体的中必错,就不能作这个变换。可见,伽利略变换并没有独立作出动力学结论的推理功能,而这两个外加的力学条件却说明,对力学规律作伽利略变换其结论仍然出在伽利略变换之外,伽利略变换本身仍然是个运动学的变换。根据上述,我们无论从哪一角度来认识,仅凭伽利略变换的加速度相同是得不到两系对力学过程等价、力学规律形式不变的动力学结论。当然,我们认为伽利略变换是伽利略相对性原理的数学表述也是错误的。

基于对伽利略变换与伽利略相对性原理的认识,我们还会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一是,前者属于运动学,后者属于动力学;二是,前者不需要力学环境相同条件,后者若要成立就必须有力学环境相同条件;三是,前者描述物体运动现象的力学过程不一定能在中发生,后者所指的物体运动现象的力学过程就在中发生;四是,前者表述的是发生在一个参照系中物体的运动现象,后者表述的是两个参照系中各自独立发生的物体运动现象具有重复性。可见,两者表述的物理内容并不相同,这也证明伽利略变换并不是伽利略相对性原理的数学表述。由此可知,劳仑兹变换也不是爱因斯坦相对性原理的表述。与其说爱因斯坦推广的是错误的伽利略相对性原理,还不如说他推广的是由伽利略变换所作出的力学规律形式不变的错误结论。

2.4.1.4  物体运动相对性的实质和力学规律的绝对性  伽利略的相对性原理和爱因斯坦的狭义、广义相对性原理就其实质说来,均是在坚持一切物体的运动都是相对的观点下,对物体运动及其力学规律所作的参照系的文章,也就是物体运动相对性的文章。那么,何为物体运动的相对性,惯性系、非惯性系、都隐含着什么物理内容?它们与力学规律是什么关系?这里给出回答。站在自然界的大视野上来认识,自然界存在的一切都是客观的,因为它们是客观的而必是绝对的。因为它们是客观的、绝对的,才不随人的认识方法与角度而改变,才使它们能够被我们所认识。愚者认为,所谓力就是物质之间的联系,是物质的基本属性之一。它既表现在物质的存在形式上,也表现在物质的运动上。只要我们承认物质是客观实在,那么,物质的运动、力及其力学规律就都是客观实在,都是绝对的。因为力学规律是物质属性的综合效应,两者的关系就是绝对的力学规律决定了物质的绝对运动。因此,反映这种绝对关系的就必是绝对惯性系。依据人们公认的、视野逐步扩大的地面、地心、日心、银河系的中心都是一个比一个好的惯性系,也可以推知,对于整个自然界来说,必存在一个准确无误的绝对惯性系,它就是宇宙所有物质的质心( 用没有找到去否定它的存在,以此把物质运动的相对性绝对化是不合逻辑的 )。对它而言,一切物质的运动都是绝对的。也只有在这个绝对惯性系上才能让自然界一切物质运动现象都能得到全面真实的展现,才能把一切物质的运动形式和它们遵从的力学规律认全并用力学规律说通解明。就物体而言,物体运动相对性的出现是因为在我们有限的视野内,认识物体的运动是一种相对比较的关系,必有作为比较基准的参照物、即参照系,是用以作相对比较的参照系给物体运动带来了相对性。我们直译物体运动的相对性,就是在对物体绝对运动的比较中而表现出来的运动现象,它是由参照系抹去了绝对而表现出来的相对。这是因为参照系是在绝对运动的物体中选取的,当以它为基准来认识其它物体的运动时,就掩盖了它自身以及其它物体的绝对运动,使我们观测到的仅仅是物体间绝对运动的差异,且这个差异也会随着选取参照系的不同而变化。可见,这个差异就是物体的相对运动,我们是把这种差异运动现象称作了物体运动的相对性。因此,物体运动的相对性所反映的是我们对物体运动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可以说,在认识自然界的长河中,物体运动的相对性是我们认识物体运动的局域性或不全面的代名词。其实,由于参照系都是一个个绝对运动着的物体,它不仅掩盖了它和其它物体的绝对运动,也掩盖或转移了决定它和其它物体作绝对运动的作用,从而导致只有一些参照系才能把决定某些物体的属于差异的绝对运动部分的力学规律近似地反映出来,这就是由参照系中分划出来并被我们定名的惯性系。正因如此,如果参照系选取不当,就会因物体运动的相对性而给物体的运动带来不能揭示力学规律、不能应用真实力学规律的假象,这就是非惯性系。由此也能深刻地认识到:我们说力学规律是客观的、绝对的,就在于力学规律是通过物体的绝对运动部分规律来揭示的;力学规律与物体运动的相对性无关;参照系是从局部为确定、认识物体运动现象人为选定的参照基准;惯性系就是能较正确反映某些物体绝对运动部分规律的参照系,这也是我们在一些具有物体运动相对性的参照系中能依据某些物体的相对运动现象能正确揭示出客观的、绝对的力学规律的原因,也是在这些参照系中能应用绝对的力学规律较正确、真实地解决某些物体运动现象问题的原因。从唯物主义观点来说,世界中只有客观的、绝对的一切,才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不随人的认识方法、角度而改变的,才是能被我们认识的。

然而,三个相对性原理的提出者并没有从大视野上认识到物体运动的相对性、惯性系、非惯性系与物体的绝对运动、绝对的力学规律的关系。尤其是狭义、广义相对性原理,从小视野上反倒把反映相对运动关系的惯性系、非惯性系作了认识、修正力学规律的基准,荒唐地把物体相对运动的绝对化演绎推广到力学规律之中,使绝对的力学规律具有了相对性,即随惯性系、非惯性系的运动而变化,也就是随物体的相对运动而变化。如此一来,决定物体运动的力学规律反倒依附于物体的相对运动,使得客观实在也随物体的相对运动而变化。可见,它们不仅是颠倒了力学规律与惯性系、参照系、物体运动的因果关系,也否定了客观实在的唯一性,从而抹杀了认识自然界的客观基础。自然界本来是个所有物质相互联系着的有机整体,相对论却给出一个东看是东、西看是西的,一切都是因相对而变脸的自然界。那么,自然界还有客观实在么?这种由物体运动的相对性而产生的把相对性绝对化、普遍化的认识,就完全曲解了自然界,破坏了自然界的和谐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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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hudemi  发表时间: 2008/10/13 13:30 

柏先生:
您好!文章太多,也太长,仅对您此贴的开头发表点意见。
1、本人基本同意您对惯性系的分析。个人一直是这样定义惯性系的:保持惯性运动的物体所在的参考系叫惯性系;
2、请您注意一下名词的应用!“绝对参考系”这一词是有特定含义的专属名词,通常是指“相对绝对空间静止的参考系”!您所用的“绝对惯性系”容易让人误认为是“绝对参考系”。但从您所说来看,您文章中的该词似乎并不代表这一含义。为了防止混淆,减少误会,建议您修改一个该词。例如将文中“它所定义的惯性系就是绝对惯性系”修改为“它所定义的惯性系是绝对的”,或者将文中“绝对惯性系”改为“理想惯性系”。

仅供您参考!

 

 

黄德民

[楼主]  [3楼]  作者:julia132  发表时间: 2008/10/13 22:44 

好!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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