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逆子,你说:“现在不论是谁所写的运动学,他应对物体运动速度存在上限的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的话,就不能算是运动学了。” 这是你个人定下的“验收标准”!按照你自己定下的验收标准,你自己并没有做到要求,原因是你给出的解释还只是一厢情愿的假设,那么凭什么认为你是在研究运动学呢? 你我不可理解的是:你认为质速关系只是在物体处于低速运动时可适合的。你提出如此观点,这就不需我去反驳你了,因为,质速关系是粒子的运动速率与光速相比拟进才可以使用。否则,就可用经典力学方法来处理。这应是最为基本的常识。如果你的观点是对的,你如何来面对实验数据呢。 请注意,在运动速度达到每秒几百公里至几万公里之间,属于质速关系在理论上近似成立的范围,至于在此范围外的情况,只能按照实验结果确定是否符合。在理论上,我们只能给出一个公式在什么范围内可以精确使用,而不是要把它在所有情况下的表现都要给出来。 关于力的响应速度问题。你说:“因为一谈到力响应速率这一概念,它必与质速关系相矛盾。由力响应速率作为切入点的推导,可以导出一个新的运动规律性来。” 这只是你自己的思路,你可以自己去尝试怎样作出来。如果你自己都做不出来,却要求别人遵守你的思路去完成并不能实现的期望目标,那就很滑稽了!你不能老用自己数学不好做理由,数学不好可以再学,学好了再完成自己的奋斗目标。别人没有义务成为你的“工具”。 你说:“看了你的结论实在令人难以理解,一方面你对提出了力的响应速率与物体运动速率上限的关系,一方面你又认同的质速关系式。相矛盾的两个观点如何能放到一篇文章中来,不知你想卖什么药。” 请记住,我并没有完全认同“力的响应速率与物体运动速率上限的关系”,我只是把它作为一种合理的思路提出来。而且,我没有在“质速关系”与“力的响应速率”之间给出互相矛盾的应用条件!是你自己在强加于人。 你对“力是唯象概念,在高速运动下,力不具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持不同的观点。我无权要求你不坚持自己的观点!我只是讲了一个事实而已,你可以永远坚持自己的观点好了。我说出“力在高速运动下不具有实际上的可操作性”,原因是在高速运动下,物体的瞬态位置坐标已经不能测定出来,请看“准确理解基础物理学”中的“发现测不了原理”一段内容。既然在高速运动下,物体的瞬态位置坐标已经不能测定出来,你有怎样去测量它加速度呢? 你说:“牛顿第二定律根本不可能推导质速关系式。无论是第几定律对于质量的问题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质量是恒定不变的。它是不随座标变换而改变的。之所以你用第二定律导出质速关系,这是因为你误用了质能关系的缘故。也可以讲,质能关系不可与牛顿第二定律放在一锅炒,炒出来的结果是把牛顿第二定律也给变味了。有失老人家的原意。” 请你记住,在牛顿时代还没有“能量”概念!在伽利略时代还没有“微积分”!那时侯人们使用的是“活力”(等同于“动能”)与“动量” 概念。你不能要求牛顿把他死后的研究工作也解决掉。除非后人发现的“质能关系”是一个错误,否则用第二定律和质能关系导出质速关系,就是必然的结果。至于它的使用场所,可以进行研究。 你是在不顾别人的一再申明下进行违规论证。我已经多次告诉你,质速关系必须在能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来理解和应用,也等同于是在质量发生转移的情况下来理解和应用!我从来没有说过物质的质量会无中生有的自己发生改变。你所坚持的观点实质上就是要否定“质能关系”!你应该从否定“质能关系”的思路上去与别人进行辩论。在这个方面,我不同你争论,原因是你拿不出证据,我也没有更都的证据来提供给你看。如果大家都没有充分说服对方的证据,进行无意义的辩论没有价值。你坚持你的观点好了,别人坚持自己的观点。最终的结果嘛,大家拭目以待就是了。 Ccxdl 2001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