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社区女性社区汽车社区军事社区文学社区社会社区娱乐社区游戏社区个人空间
上一主题:我在长空法西斯集中营的日子(灌水... 下一主题:请问大家~拜托了~~~
驳斥大隐先生《退耕还林》一文中的谬论
[楼主] 作者:寒天一日  发表时间:2004/04/24 20:34
点击:288次

 

   我是一个不爱在网上谈政治的人,搞行政工作本来就很烦,再把那些东东扯到网上来说,觉得甚是无趣。看大家对退耕还林的事,非常关注。原本不感兴趣的我,出于好奇也打开了大隐先生所写的《退耕还林:把人变成猴子?!》。文章的确是写得很好,激愤之情跃然纸上。他为农民叫屈,博得了一片喝彩。我不是吹毛求疵之人,但是文章中的一些观点,鄙人不敢苟同。我觉得他可能是刚从被窝里趴出来,揉着惺忪的眼睛,见朋友多日没来和他打牌,就发了牢骚而已。

退耕还林是中央优化生态环境,帮助农民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件好事,怎么到他嘴里就变了味了呢?他一开始在概述里就说了胡话:提出“退耕还林”观点的一定是环保学家,而绝不会是社会学家或经济学家。他是国家大人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吗?说得那么绝对。国家出台一项政策法规是对是错,你怎能凭主观臆测妄下断语呢?说什么:我们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什么?为了提高人类生存和生活的质量。而所谓的“退耕还林”恰恰违背了这一基本宗旨。殊不知退耕还林,正是在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大家不想看到到处莺歌燕舞、鸟语花香,大地一片葱郁,出门就能呼吸到新鲜空气的环境吗?下面我想就他所谓的几个论点,谈谈自己不成熟的意见。

首先,他提出:所谓恢复自然的原貌如果指的是人类产生以前的自然形态,那无疑是痴人说梦,持此观点的人除非有能力把人再变成猴子!看上去他说得不错,实际上他是在误导人们对退耕还林的认识。退耕还林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水土流失,他却说是为了恢复人类产生以前的自然形态。他这一错误的假设才真正是痴人说梦,除非是精神病患者,有一点科学常识的人,谁会说这种话呢?他哗众取宠地说了一句新奇的话——除非有能力把人变成猴子。这是他吸引网友们眼球技巧,同时也是为了引起了西陆网站里官僚们的注意。

其次是他说:为了所谓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而搞什么退耕还林,对于本来就人多地少的中国农民来讲,简直就是雪上加霜!他懂退耕还林的政策吗?退耕还林宗旨里有一条就是: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产量。有些地方不搞退耕还林,风沙刚夺走他们一代又一代耕种的肥沃土地。退耕还林不是不让农民生产粮食,而是让他们生产更多的粮食。大隐先生你懂吗?这些东西不是睡在被窝里就能知道的。你到大西北去走走,呛几口黄沙,你就不会闭门造车,高谈阔论了!你了解农民吗?你不要听你的朋友从乡镇带来的片言只语,你要亲口听听农民们的呼声。你那个哥们可能是在乡镇,把国家财政补贴给农民的退耕还林的资金搞了吃喝吧!他们怎么不上访呢?国家退耕还林的政策深入人心,颇受农民们的欢迎你知道吗?

再其次,他又转移目标,顾此而言彼:当我们意识到工业化在给我们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极为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的同时也正带着人类一步步走向毁灭的时候,却没有一个人提出所谓的“退厂还林”的观点!观点看上去很新奇,实则是和本文的主题风牛马不相及。工业和农业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在国民经济收入中,工业的比重比农业大得多。工业对环境而言,主要是治理污染,“退工还林”从何说起呢?它和退耕还林有何关系呢?简直是一派胡言!

最后他说:如果我们能够对那些工业污染源进行大力整治,根本就不需要搞什么退耕还林而牺牲农民的利益!治理工业污染是人类社会的需要,搞退耕还林也是社会的需要,二者不可偏颇。他把两者对立起来,并加上农民利益这一砝码,看上去是替老百姓们说话,这就是他的高明之处。他利用人们的同情心,来接受他的这一观点。我不得不佩服大隐先生说话的欺骗性和煽动力!高,真是大大地高!但是上网看帖的人不是马大哈,你口口声声说退耕还林损害群众的利益,到底损害了什么利益呢?你能说得出多少来呢?!

本人不是一个喜欢和人较真的人,只是个性耿直,爱说实话,可能大隐先生看到了有些不舒服。我想只是辩论而已,请你不要介意。你的文字,我十分钦佩。你的眼光也很独到。我说得不对之处请你斧正,言辞过激之处望你海涵。

 

 

 

 

本帖地址:http://club.xilu.com/hnzqz3/msgview-135899-90257.html[复制地址]
上一主题:我在长空法西斯集中营的日子(灌水... 下一主题:请问大家~拜托了~~~
 [2楼]  作者:因醉杀名马  发表时间: 2004/04/24 20:45 

回复:同意寒先生意见

退耕还林的政策是在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产量,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基础之上的。

有些地方执行政策的不足或过之,都不是中央出台政策的初衷。



※※※※※※
┏═╦═┓ ║因║醉║ ╠═杀═╣ ║名║马║ ┗═╩═┛
 [3楼]  作者:舞黛纤纤  发表时间: 2004/04/24 20:59 

回复:看你的贴我一直在笑

这两天不知为什么,不少人像是受了刺激,总想骂两句,叫叫真,这不老喊又和大隐叫上了?哈,都是春天惹的祸,气候干澡容易上火,如果谁半夜起来流鼻血,我劝你们吃支冰棍降温,哈哈哈。下次再写这种贴,记住题目不能太醒目,口气也应缓和一些,不然影响安定团结,当然,大隐专练的被窝功,不会太计较的,是吧?这被窝功,你老喊可是有所不知,那比秦始皇的老奶奶发功还历害,哈~!。

 

 [4楼]  作者:御风之翼  发表时间: 2004/04/24 21:12 

回复:我的看法——
 

此文对问题的评价和对人的评价各占了一半,所以就使文章内容显得缺少了力度,你是在驳斥其“论”还是在批判其“人”?该就事论事就文论文,而不该过多去评论其人如何。


至于观点取向问题,因为对这些了解的过少,无法评价。





※※※※※※
http://changhelr.xilubbs.com/
 [5楼]  作者:悠悠子纯心  发表时间: 2004/04/25 00:08 

回复:还是那句话,不同意你的观点!嘿嘿,明天回你贴!


※※※※※※
我渴望深深的凝视你,深深的被你凝视
 [6楼]  作者:狐狸十八拍  发表时间: 2004/04/25 12:24 

回复:来来的,也学会打一把摸一把了?

骂得这么过瘾,最后还假惺惺地客套起来了?我怀疑你和打印是不是串通好了演双簧来个苦肉计呀?

打印说的是打印的道理,你提的是你的主意,俺觉得最大的分歧还在于,打印这帮人,激情是完全具备了,而且还特别会挑时候和地儿来发泄一番激情,缺点就是,还应该学点经济知识,须知光靠激情无非是热血沸腾一番,可沸腾过了,还是照旧,甚至还不如不沸腾呢。

为什么要退耕还林?还不是因为要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科学规律?这么多年来,一直奖励开荒,兴修水利,可我们的生存环境反而更险恶了?人家老外一直保持农林牧混合的经济,森林覆盖率高,而我们,人多地少被迫毁林开荒,扩大耕地,精耕细作,复种套种,灌溉不当,地力得不到休息,土壤沙化盐碱化日益严重,恢复生态结构已经成了迫在眉睫的大事了。这点,打印光靠激情只着眼眼前利益那是他的短处。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官员特别是地方官员肯定也是屁股决定脑袋的,为生存计,为保一方平安,生态环境这种千秋万代的大事不是着重考虑的了,混过眼前再说,所以汹涌而来的现实生存需求也是此事一直悬而未决的重要的原因。

扯远点,单一封闭的小农经济结构是罪魁祸首,要真正做到退耕还林,保护好我们的家园,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真的是任重道远了,建立生态平衡的农林牧混合经济结构是百年大计,但这一切还要取决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更加深化,取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诚意,取决于执政党的执政水平。总之一个字:难!

 [7楼]  作者:痒痒树1  发表时间: 2004/04/25 18:39 

回复:《退耕还林条例》

在认真学习条例的基础上文明辩论,俺瞧热闹先:)

退耕还林条例
(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12月14日第367号国务院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还林的具体范围;
    (二)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
    (三)树种选择和植被配置方式;
    (四)造林模式;
    (五)种苗供应方式;
    (六)植被管护和配套保障措施;
    (七)项目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乡镇作业设计,把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编制作业设计时,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当以种植耐旱灌木(草)、恢复原有植被为主;以间作方式植树种草的,应当间作多年生植物,主要林木的初植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
    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
   
    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
    (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
    (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
    (四)管护责任;
    (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
    (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
    (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 退耕还林需要的种苗,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的,应当征求退耕还林者的意见,并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签订书面合同,超过国家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不得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部分的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
    禁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销售、供应的退耕还林种苗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合格证;跨县调运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加强种苗生产与采种基地的建设。
    国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培育种苗,开展产业化经营。
    第二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植树种草。
    禁止林粮间作和破坏原有林草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条 退耕还林者在享受资金和粮食补助期间,应当按照作业设计和合同的要求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第三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
    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推广单位或者技术人员,为退耕还林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第四章 资金和粮食补助
    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国务院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 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 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 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 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 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第四十六条 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章 其他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退耕土地还林后的承包经营权期限可以延长到70年。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
    第四十九条 退耕还林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其中退耕还林(草)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依照国家规定免征农业特产税。
    退耕还林的县(市)农业税收因灾减收部分,由上级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条 资金和粮食补助期满后,在不破坏整体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退耕还林者可以依法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采伐。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投入,改良土壤,改造坡耕地,提高地力和单位粮食产量,解决退耕还林者的长期口粮需求。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沼气、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还林者对能源的需求。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支柱产业,开辟就业门路,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农业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
    第五十四条 国家鼓励在退耕还林过程中实行生态移民,并对生态移民农户的生产、生活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五条 退耕还林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牧、舍饲圈养等措施,保护退耕还林成果。
    第五十六条 退耕还林应当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和水土保持等政策措施相结合,对不同性质的项目资金应当在专款专用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垄断种苗市场,或者哄抬种苗价格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非法供应的补助粮食数量乘以标准口粮单价1倍以下的罚款。
    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额、代金券支付的,或者回购补助粮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折算现金额、代金券额或者回购粮食价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已垦草场退耕还草和天然草场恢复与建设的具体措施,依照草原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依照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的规划范围外的土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中央政策补助。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精彩推荐>>

  简捷回复 [点此进入编辑器回帖页]  文明上网 理性发言
 推荐到西陆名言:
签  名:
作  者:
密  码:
游客来访 
注册用户 提 交
西陆网(www.xilu.com )版权所有 点击拥有西陆免费论坛  联系西陆小精灵

0.15523314476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