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政府应当担负起组织、监督、管理的职责,更新食品安全理念,改进监管方式,细化食品安全标准,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同时鼓励消费者、行业协会和网络媒体参与监督。 被称为“我国食品监管法制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一片欢呼声中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然而欢呼之后却是埋怨。公众发现,食品安全法没有改变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2010年7月12日,陕西西安大规模制售假冒五常大米事件曝光,市场上绝大部分“五常米”竟然是“杂牌米+香精”熏出来的。2010年8月30日,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茶油产品被查出致癌物苯并(a)芘超标却秘密“召回”的事件被媒体曝光[1]。毒韭菜、毒大米、毒馒头等事件层出不穷,这让消费者提心吊胆,在对非法经营者咒骂的同时也对政府充满怨言,认为政府监管不力。那么,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究竟应该做些什么?哪些工作需要改进? 一、食品安全理念的更新 在人类社会早期,生产力不发达,剩余产品不丰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人们对食物的要求就是填饱肚子,食品安全的概念并不明确。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食品的丰富,人们对食物的要求也在提高,开始明确食品必须无毒无害。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卫生进行了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由于当时我国的食物检测水平有限,检测标准内容单一,食品安全领域的问题因此没有被大量发现。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曝光,随后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浮出水面,引起了公众和政府的重视。人们认识到,食品安全的无毒、无害应该是一种对食品长期作用人体后的基本要求。在这种背景下,2009年2月《食品安全法》出台。《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2款引入了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与《食品卫生法》相比,《食品安全法》在立法理念上已经有所进步,但是食品安全这一理念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食品安全法》所确认的食品安全概念已经成为对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目前食品已经比较丰富的背景下,任何向食品中掺假掺杂或者添加任何非法物质的行为应该是不被允许的。食物掺杂掺假的行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比较常见,有的食物掺杂掺假行为对消费者人体健康是安全的,有的是不安全的。有的生产者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质,即向食品中添加的原料是非传统食物原料,或者添加法定添加剂以外的非法物质,或者添加的剂量超过了国家法律的规定,这些非法的行为给食品安全增加了很大的隐患。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敲响了食品安全的警钟,公众纷纷质疑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为何没有行使监管职责。国家质检部门的负责人解释道:“当时三聚氰胺不属于乳品常规检验项目,除非特殊情况,无论是企业还是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在常规的检验中专门安排检测不可预测的化学物质。”[2]这话咋听有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其中却包含着很危险的一种思想意识。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者、销售者逐利的本性决定了在未来的日子里,不断添加新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新的化学物质来改进食物口感、外观或降低成本,这是一种必然存在的倾向。因此应该改变列举式的立法体例,采用排除法,规定某些食物只能采用传统的工艺或添加法定目录下的物质。任何掺假掺杂或非法添加任何添加剂都属于被禁止的,都应受到法律处罚,即使这些掺假掺杂物品与添加剂对人体健康没有任何危害。 另外,食品检测标准要提升,检测目录要增加。现阶段,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食品质量需求和不断下滑的食品质量之间的矛盾是主要矛盾。对食品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卫生,还要求安全、营养。随着科学的发展,各种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需要政府把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标准也不得内外有别,外高内低。政府各监管部门在执法的时候要综合利用各种相关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针对食品安全的执法中,要加大对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查处力度,严格执法。 二、围绕食品安全的行政行为优化 食品安全大于天。在食品安全中,政府起着非常重要乃至关键的作用。政府要作为“消费者、生产者、安排者或提供者”参与公共服务。对于食品监管,20世纪90年代,有的学者反对食品市场的政府干预,认为食品安全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对于信息的了解卖方和买方同样面临对安全食品不完全信息了解,卖方也不知道食品藏着何种风险。随着科技的发展,各种添加剂大量使用,买方在食品安全中的劣势地位进一步恶化,这要求政府不得不调整自己的角色。立法理念逐渐调整,原来要买者当心,现在则要卖方当心,加大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障食品安全,政府的行政行为需要进一步优化,改变体制上的弊端,更新食品安全标准,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一)克服监管方式的的弊端 我国目前的监管方式是多头监管、多段管理,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很多。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有多个部门负责。例如猪肉,生猪出栏前是否瘦肉精超标,是否有动物疫情,由农委监管,进入屠宰场,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从屠宰场出来后,直接进入批发市场的,由工商局监管,加工成肉松、肉脯的,技术监督局监管,进入餐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商委负责市场经营,主要是督促经营企业自检。这种多头管理的模式看似分工明确,但实践中难免会出现监管空隙。各个部门职责不清、权责交叉,遇到问题相互推诿,遇到好处争先恐后,给公众留下极其不好的印象,不利于政府形象的维护,也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的重要原因。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4条对权力的设置,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这种监管模式使得政府各部门面对整个环节中众多的监管产品,要熟悉每个产品的检测标准、检测方法,这样的“面面俱全”使得政府各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在监管模式方面我国和美国都是实行多头监管的,但美国的食品安全状况比我们好很多,这和美国在多头监管的同时实行按品种监管有很大的关系。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模式。美国食品监管机构按照监管的对象即品种进行分工,对肉、蛋、禽、海鲜品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监管机关。 食品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监管上难度较大。食品种类众多,生产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如果监管力量薄弱,就很难保证食品领域的安全。我们应当改多头管理、分段监管为集中管理,以按品种监管为主。 (二)加大执法力度 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一部分商人利欲熏心,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取暴利。如果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惩罚的程度,使得不法厂商违法成本过高,那么食品安全问题就会从源头上得到改善。同时,要加大对政府各职能部门行政不作为的惩罚力度。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就属于行政不作为。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该起到监督作用而没有起到,甚至玩忽职守,消极不作为,都应该受到惩罚。 (三)修改细化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直接关系到食品的安全水平。现阶段,我国政府面临的任务是把食品安全标准细化。根据科技的进步,食品添加剂在不断更新。在德国,添加剂的使用要求条件十分严格,获得添加剂使用许可证明,需要证明此种添加剂安全可靠并且在技术上有使用的必要。德国的添加剂许可法规具体规定了在哪些食品中允许使用添加剂、使用何种类别的添加剂、使用多少剂量,食品生产商对此信息必须在食品标签上详细列出[3]。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及时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三、积极调动第三方力量加强监管 政府在食品监管中无疑要起到主导的作用,但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来监督食品安全是不够的。要形成社会大监管的模式,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管理方式的创新。 (一)充分发挥消费者的作用 食品质量的好坏最终要通过消费者来检验。消费者群体是庞大的,通过消费者的选择,经得起检验的好的产品才能够拥有市场。对于质量不好的食品,消费者可以通过举报等形式发挥监督作用。在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下,应鼓励“王海式”的打假,调动广大消费者与劣质食品作斗争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假一罚十”的惩罚性赔偿,改进和落实对于消费者举报的奖励性办法。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责任 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损害老实本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对本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害无利的。行业协会为了捍卫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避免行业声誉受损,应当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和团体优势,制定行业规则来防范和制止假冒伪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加大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食品行业协会具有专业和技术方面的优势,与消费者的利益相关度较高,这使得它的监管的权威性、科学性、有效性能够得到保证。行业协会的监管可以发挥政府监管所无法发挥的作用,也是成本较小的一种监督方式。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应当本着有利于发挥监管效益的原则进行分工,互相配合,各展所长,相得益彰。 (三)发挥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 增加消费者消费的透明度。在德国,消费者发现食品在保质期内变质,或者食品企业卫生不达标,或者食品标签不真实,都可以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检举揭发,联邦政府还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在联邦消费者保护部开设的官方网站上,为公众提供多种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增加消费者消费的透明度,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在美国,通过互联网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十分普遍。美国联邦政府专门设立了一个“政府食品安全信息门户网站”,人们可以通过该网站链接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各个站点,查找到准确、权威并更新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4]。我国目前民间网站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也有许多,但是由于缺少政府的参与,其公正性、权威性受到质疑。 目前,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置法律、道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生产加工有毒有害食品,而且手段不断翻新。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卫生环境十分恶劣,食品质量没有保障。这也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保障食品安全,需要对违法生产者加大处罚力度,政府要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多管齐下,形成对食品监管的良性互动机制。 参考文献: [1] 《食品安全法》颁布两年实施效果喜忧参半[EB/OL].中国市场秩序网,2011-02-28. [2] 金征宇,彭池方.食品安全[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3] 曾祥华.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模式转换与法治化[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1). [4] 张守文.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主要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食品学报,2008,8(6). 作者简介:伊海燕(1977-),女,河南永城人,硕士,安徽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59)讲师。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期刊杂志在线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