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4月17日,+务院发布《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规定未经劳.动部门许可和介绍,不得在农村招收工人,明令禁止农民进城就业。 1954年3月,+务部和劳.动部又发出《关于继续贯彻〈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重申限制农业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禁令。 1955年4月12日,在《关于第二次全国省、市计划会议总结报告》中批示,"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不准随便招收人员,更不准从乡村中招收人员。" 1957年3月2日,+务院又发布《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补充指示》,9月14日发布《关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通知》。12月13日,国务院会议通过《关于各单位从农村中招收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城市"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从农村中招工和私自录用盲目流入城市的农民","招用临时工必须尽量在当地城市中招用,不足的时候,才可以从农村中招用"。 仅仅5天之后的1957年12月18日,***又联合发布《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联合指示特别强调: (1)组建以+政部门牵头,***、铁路、交通、商业、粮食、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门机构,全面负责制止"盲流"工作; (2)农村干部应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教育,防止外流; (3)铁路、交通部门在主要铁路沿线和交通要道,要严格查验车票,防止农民流入城市; (4)民政部门应将流入城市和工矿区的农村人口遣返原籍,并严禁他们乞讨; (5)***部机关应严格户口管理,不得让流入城市的农民取得城市户口; (6)粮食部门不得供应没有城市户口的人员粮食; (7)城市一切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收工人和临时工。 该《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如此就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标志着中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