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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某报纸,其中报道了从12月1日起,山西省境内非法违法煤矿发生死亡事故,除按照规定给死亡职工不低于20万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举报问题属实的,给与举报人一千至一万元的奖励,对重大举报贡献的,给与一万至五万元奖励. 这就奇怪了,死亡事故中最受到伤害的,并不是政府,而是死亡职工及其家属,所以最应该受到赔偿的,是死亡职工的家属.死亡职工家属获得的赔偿只是区区的20万,而政府部门却因此获得了罚款100万,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么?从功利的观点出发,政府部门是不是希望死亡事故多发生一点,从此也可以多得到罚款呢?反正死亡的不是他们!尤其是,这样的行政先例,给其他部门的创收开辟了一条新路,比如交通部门,规定凡是违法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车主或者相关负有责任的罚款多少多少? 我们从预防的观点出发,很容易看出这个规定的动机不成立.之所以发生违法煤矿死亡事故,是违法煤矿存在在先.所以,要想真正减少死人事故,那就应该全力消灭这些违法煤矿.就是说,只要举报非法煤矿,就应该给与重奖,而不是要等到死人以后举报才给与奖励.这样规定给人的感觉,就是政府在等罚款,而不是为了减少死亡事故的发生. 非法(其实合法的也差不多)煤矿的频发死人事故,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于非法煤矿取缔不力,还有就是对于死难矿工的赔偿太少-一条人命20万,这不是一个所谓和谐或者崛起的社会应该有的人的价值,就是光光买肝卖肾也不至!不是从这两方面着手,而是着眼于罚款,在我看来,这不是为了减少死人事故,而是要发死人财!
※※※※※※ 两千多年了,我依然哼着北海的牧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