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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准局长“性贿赂”,不准教授去嫖娼 近日获悉,因〈南方都市报〉刊文(南方都市报记者普德法)仅仅受贿31万?为何没有提及性贿赂?见诸报端后,引起广泛猜测。对此,深圳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处长潘晓在回应南方都市报记者提问时证实:报告所列31万并非安最后确认受贿金额,只是部分已经可以确认的受贿事实。而安惠君是否涉嫌性贿赂,“不属检察机关侦查范围,因此没有提及”。 这让我马上联想并追溯到具有“五毒”之称的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的审判相似的处理结果的新闻报道: 23日正式开庭审理的张二江案,公诉人起诉的罪行中仅提到“受贿”、“贪污”,对在某种程度上更为引人关注的张二江的“吹、嫖、赌”三毒却只字未提。公诉处负责人王群就此做的解释是,张二江是被省纪委“双规”后,移交给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并正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 省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后,指定汉江分院向汉江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在省纪委移送给反贪局的调查材料中,只有受贿、贪污两方面的内容。检方受理此案后,依据调查材料,对张二江受贿、贪污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周密细致的侦查、取证工作,直至以这两项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相比之下,我在一帖〈此教授嫖娼与彼教授嫖娼〉中提到的三位教授,都是因所谓嫖娼而带来的不公处置,更感到愤愤不平!此三位教授一位名誉扫地,丢官罢爵;一位虽有公安部门认错作冤案平反,但至今却不能恢复名誉和职务;另一位更惨,几年过去了,不明不白地死去,到现在官方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和定论。由此深思,这些现象简直就是“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的现代翻版! 什么是性贿赂?目前社会上常说的“性贿赂”,是指利用女色(安局长推广到男色)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以使其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据媒体披露安惠君在职期间要钱有钱要人有人,顺其俊男者顺利提拔,不顺从者当然只有继续磨练的份了,搞不好还打入“冷宫”。“五毒”书记更了不得,加上原配都有108将了。而且两位都是为非作歹、无法无天多时,可未暴露前在嫖在乱搞期间,有谁敢动他们半根毫毛?!哪象那些虽然有学问却无实权无大势的教授们,别说真的嫖没嫖,只要想搞创收,先把你关起来再说——拿钱走人。错了大不了赔礼道歉和回稀泥,找两替罪羊。 关于“性贿赂”的定义,目前法学界还在争论之中。有些观点提出,“性贿赂”是不适宜作为法定罪名的,尽管这一现象越来越普通存在,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明显。我个人以为,这些就目前而言并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清除执法腐败,还法律一个公正、清白”! 什么是嫖娼?我不说大家也知道。两者之间可以说都是性交易,所从事的也都是地下活动。不同的是前者以权谋色,后者以钱求色。前者至今是法律的一个“空白”,后者则有治安处罚条例侍候。至于说得对社会的危害,虽说都是败坏社会道德风气,但相较而言,只怕大多数都会认定前者更大。一来能接受“性贿赂”的人,必是有相当权力的人;二来实施“性贿赂”的人必是有大的利益驱动。决不会仅仅只是拍马屁、讨个好,事事处处为领导着想这么简单。而嫖娼则很简单,功利性也很明确,一手交钱,一手干活,完了便完了。绝不会拿公众的利益和牺牲法纪法规法律来作交换。 既然如此,同理就算不畸轻畸重,同等处罚总该可以吧?然现实呈现出的这些现象,却总让人想不通。难怪民间有此谚语:百姓是强奸,村官是通奸,乡干是违纪,县官是放松,领导是娱乐,首长是保健。其实说来说去,还是“官本位”在作祟。这样的状况,恰好明证了现实中所谓的公正执法,就好比上演一场决斗:局长书记们拿的是真刀真枪,而教授们则使的是木刀木枪(老百姓更惨,只能赤膊上阵)进行法的较量了。千百年来的老说法“民不与官斗”,大概也是这般的无奈。 行文至此,忍不住发问:什么时候“州官”们不敢随意“放火”,百姓们可以自由自在地“点灯”? 20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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