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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听到的民主观点之一:人权与主权(转帖)
[楼主] 作者:智性时光  发表时间:2004/11/19 17:31
点击:149次

 


人权与主权


 



 


据说主权是要大于人权的。人权是什么?主权是什么?



 


笔者不敢引用外国人的解释,特意查了查国内出版的词典(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原来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权利和各种民主权利”,主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二者谁更重要?既然是先有人、再有家、后有国,那么,人的权利应该优于国的权力。人们组成一个国家,为的便是让国家来保护人的各种权利,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让国家的代表者来剥夺自己的权利。如果在一个国家中,国民不能享有人身权利和各种民主权利,那么,这个国家的存在与人们建立国家的初衷是相悖的。也就是说,在一个不讲人权的国度,这个国家的合法存在是没有依据的。



 


 



 


现代世界的主要主体是国家——之所以加上主要,因为,很多非政府组织和垮国家组织似乎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主权是国际关系中决定性的一个概念,保证主权完整是国际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所谓维护主权完整,也成为各国对付外部干预的最有力的话语。



 


 



 


然而我以为,在这个原则的背后,其实还有,或者说应该有一个更高级的、更根本的原则:那就是国家乃是为保障其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尊严而建立和维持的。这是国家及其政府的合法性之所在。人民并不为国家而生存的,而是国家是为人民而存在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尊严优先于国家的权力。



 


 



 


我们可以说,主权只是一种工具,而公民的自由、权利才是主权所要保障的基本价值。主权本身不具有价值的意义。



 


 



 


现代共和制国家的一切主权都属于人民,由人民授予政府在国际社会保护和运用这一权力,因为政府是唯一合法的使用强制(包括对内、对外)的机构。从这一点说,政府是国家主权的维护者,也可以说是人民自由和权利的维护者。



 


 



 


然而另一方面,正因为政府垄断了强制的权力,因而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最严重的侵犯者往往也正是国家。现代自由民主制度的种种制度设计就是为了制约政府的这种权力。



 


 



 


不过,在不少国家,由于缺乏这种强有力的制约,政府或是出于维护自己**统治的需要,或是出于民族主义的动机,或是为了某些小集团的利益,肆无忌惮地侵犯大部分公民的生命、人身和财产权利,有组织地动用国家强制力量限制、践踏甚至完全取缔公民的各种自由,有时是侵犯小部分公民比如少数民族、对政权持异议的人士的自由和权利。这样的国家,已经背弃了它与人民的契约,从法理上已经失去了合法性。对此,国内人民的反抗是正义的和合法。



 


 



 


同时,人的自由和权利作为一种自然权利,具有普遍性,就是说世界上每一个人都天然地有权享有这种自由和权利,这种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文化和政治制度差异而不同。因此,国际社会对于一国政府侵犯本国公民的自由、权利的干预乃是正当的。因为那个政府本身已经丧失合法性在先。



 


 



 


其实,除非处在完全的封闭状态下,任何一个国家的主权都不是绝对的。国际条约、贸易协定、国际法院以及跨国组织,都或多或少地剥离出部分国家主权,使一国政府只能行使不完整的主权。



 


 



 


而日益被广泛接受的自由民主的价值,可以说是对政府主权的最大的制约。这种制约力量不仅来自国内,也来自国外,包括外国政府、跨国机构、及国外民间组织和公民个人。任何一个现代政府都不可能不考虑这种来自外部的力量。这种力量也的确改变了某些国家的局面。



 


 



 


对于政府来说,这当然是痛苦的,因为,凭空多出了一重麻烦,不管外部是出于什么动机,但它这反映的却是一种道德的力量,一种永恒价值的力量,一种合乎自然的力量。假如你用自由民主来说事,最起码说明你没有无视自由民主对于人类的基本价值。



 


 



 


让我们再重复一遍:人民需要国家的主权,仅仅因为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维护自身自由、权利的较好用的工具,目前,对于自由、权利这些价值大部分是通过国内的民主制度、宪政和法治来获得保障的。但是如果随着全球一体化,随着自由民主的价值被世界普遍接受,未来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很可能超越国家的界限。



 


 



 


人权是指每个自然人的个人权利,它包括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选举权、言论权等权利;主权是指一个国家自主行使国内事务的权利,其又分为以博丹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国家主权学说,和以卢梭为代表的人民主权学说,同为主权学说,但这二者的概念实质上相互对立的,现今国际上广泛认同的主权学说一般指后者,因为现今国际上上主权国家大多为民主国家,国家主权往往是人民主权的代表。



 


人权与主权最大区别在于实施主体不同,人权一般由国家中的自然人实施,而主权一般由国家的民选政府实施。国家中的自然人称为公民,而政府则是公民为了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而组建的利益共同体。个人权利是自然的,与生俱来的,而不是某一个政府或制度授与的,它先于并高于政府而存在。政府一般由个人选举产生,它必须对个人负责,并且尊重个人权利(包括抗拒政府的权利),只有个人同意政府统治的条件,政府才具有了所谓的代表性,也即合法性。由此可见政府只是个人的延伸,政府权力也只是个人权利的延伸。任何将这二种权力本末倒置的做法都是非常荒谬和可笑的。



 


人权是主权的基础,是文明政治秩序的关键要素,任何政府权力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都不能不受到人权问题的制约。人权相对于主权有着绝对的优先原则。现今的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优于主权的原则也持广泛的赞同态度,更为有意思的是早在上世纪的二三十年代,鲁迅先生就对此有了精辟的论述,并且与现今流行的国际人权理论惊人的一致。



 


一般来说宣言主权高于人权的国家都是**国家。在这些国家中,主权常常与爱国主义相结合,使人民对国家产生最基本的认同,以达到对**政府合法性的认同。上个世纪的中华民国成立后,鲁迅曾著文反对合群的爱国的自大,就是反对这种基于国家主权意义上的爱国主义,·一八以后,鲁迅又多次著文讽刺爱国的论调和行动。当时的鲁迅清楚的认识到这种爱国的论调仅仅是对政府权力的热爱,而非人民权利。
 



 


正是由于认识到国家毫无限制的行使国内自主、对国内人民随心所欲的行使权利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从卢梭到马克思,再到洛克和鲁迅,虽然他们的的理论不尽相同,但他们强调的无一不是人民权利,大众的权利,公民个体的自由权利,即普遍人权。
  



 


总结:人权是主权的来源,个人自由与财产权是国家的目的,保护这些自然权利是政府的唯一职能必然导致人权高于主权,坚持人权高于主权才是承认和审视国家主权的唯一标准,国家主权至上必将导致从自由主义退回到民族主义最终沦为极权主义。



 


 



 


预测:二十世纪后期"人权高于主权"作为旗帜打出,进入二十一世纪,"人权高于主权"将进入真正履行期,以武力或武力威胁贯彻"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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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楼]  作者:智性时光  发表时间: 2004/11/19 17:43 

回复:有兴趣参阅《论人类普遍正义》

造反的合理性与人类普遍正义

                                                                                              

 



造反就是用暴力推翻现政府的一种行为。



对于现政府来说,所有的造反都是不合理的。因为它破坏了现有的法律和社会秩序,并必然造成社会的动荡。



但人民为什么造反?原因只有一个:即人民对现实强烈不满,不再信任这个政府,而政府又无视人民合理的变革要求。这时,造反就成了必须和合理。洛克在《政府二论》中也指出:人民有权利反抗对天赋人权的压制。历史也证明了,造反是推动人类历史进步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从造反的成因可推论出:造反的实质根源是人民没有权利主张社会时务,即没有民主权利。而造反正是对这种权利丧失的极端反应。所以,几乎所有的造反都发生在非民主国家,而在真正民主的国家里,绝少有造反发生。

 

造反是人民最后的政治权利,是一个国家自救的最后的选择和希望 。当一个国家的人民最终失去造反的可能性和权利的时候,我敢断言,这个国家也就没有能力自我拯救和自我更新了。比如伊拉克,一边是日益强大的专制权力(经济、军事、宣传等),一边是日益削弱的人民(人民受到全方位的绝对控制)。这种前所未有的悬殊力量对比,注定了造反的失败和不可能性。事实上,伊拉克人民的几次造反都以血腥镇压而失败为告终。所以,假若没有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干预,伊拉克将永远是一个残暴的专制国家。

 

人类文明进步到了二十一世纪,民主已成为一种主流,造反在民主国家已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因为人民已不必用造反的极端手段就可以做到主张社会时务的权利了。只有在少数专制国家,尽管造反的理由(非民主)依然存在并更加充足,但由于国家专制权力的穷极强大,而人民的力量日益萎缩,而使造反变成一种不可能。

 

那么,使这些国家走向拯救的道路面临绝境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否则这个国家的人民岂不任由暴戾欺压而永无天日?这显然不符合天理。那么这个天理是什么?

 

这个天理就是人类的普遍正义!

 

普遍正义,是一种人类普遍的共同人性和价值准则;是人类作为一个大家庭中应享有的平等的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力量根源所在。是根植于大地的、宇宙的一种浩然正气。它凛然庄严地宣告:绝不容许任何恶魔奴役它的臣民!

 

代表这种人类普遍正义的使者就是国际社会。它是人类文明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诸如伊拉克国家人民合理造反存在丧失的一种必然外在填补。一个国家的正义沦丧了,必定从外界得到补偿。

 

南联盟、阿富汗、伊拉克就是这种普遍正义的开端。而且历史将忠实并继续履行它神圣的职责:解放它所有被暴力迫害的臣民。

 

也许有人诧异和愤怒:难道联合国和美国就可以对一个主权的、民族的和独立的国家使用武力并推翻它吗?这里我想讨论的是:国家、主权、民族的存在目标是什么?最终的回答只能是:为了众生的幸福!

 

是的,我们所有努力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百姓的幸福。这是毫无凝义的,因为人是万物的尺度。国家、主权、民族或联合国等的存在只不过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而已。但,假若有一个比国家、主权、民族更能使百姓获得幸福的新手段出现时,你还在乎原来的旧手段吗?

 

这个新手段就是全球化。根据理性自由主义者边沁的幸福最大化原理,民主与全球化是最高的合理存在。因为民主最能反映人类大多数人的幸福意愿,而全球化是效率最高的菅理形式。所以说全球化是给人类百姓带来最大利益的新手段。它不需要军队、海关、核武器、战争毁灭;它使地球环境处于统一的控制之下;它使人民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统一、和平的社会环境中;它使科技及文明得以共享;它使每一个人都可自由到达地球家园的任一地方旅游。同时,全球化也是必需的,因为当今的地球已是一个整体,人类正面临许多共同的问题,比如环境污染、毁灭性武器、国际犯罪、统一市场以及人类文明需要等等,这都要有待于全球的统一协调治理,才能解决这些矛盾,否则人类将陷入一种被动、混乱和灾难之中。

 

所以,全球化的构思得到几乎所有学者的认同。比如卢梭、康德、边沁、欧文.傅立叶、马克思等;当代的有改尔森.格尔、拉斯基、罗素、达尔等。而在1991 10月,全球行动议员组织在联合国总部举办的题为“确立新的主权概念”研讨会,大会提出:“传统国家主权概念已不适用于当今国际社会所面临的大量问题,特别是全球环境、民主与人权问题三个领域”以及“关于不受国际社会菅辖的国家内部事务这一概念已受到挑战”(刘明《国际干预与国家主权》第388页)。

 

这是一个划时代的观念更替。它是人类历史文明进化的必然。当然它需要全球人民的共识、理解、支持和参与。而一个新观念产生的前提就是思想信息的自由传播,使各种思想得以自由存在与竟争,最后是“优”的思想淘汰“劣”的思想。但要做到这点也不容易,因为世界上还存在类似伊拉克这样的专制国家在妨碍、抵制这些知识、信息和思想的传播,坚持其专制统治及利益。而上面我们论述过,这些专制国家本身已丧失了造反自我拯救的能力和机制,从而造成局部国家内的正义缺失,这种正义缺失是全方位和极端不仁道的,是造成该国极端黑暗落后的最终根源。在这种情形下,另一种造反——代表人类普遍正义的国际社会干预就应运而生,它填补了这种局部的正义缺失,它充当一种新的造反合理存在,维护了人类普遍正义的整体完整和尊严。

 

所以,只要人类还存在暴力专制非民主的政府存在,造反就是必须的、合理的和正义的。



而且这种合理性与造反的主体无关——它可以是本国的人民,也可以是国际社会。

 

 

 

 [3楼]  作者:舞黛纤纤  发表时间: 2004/11/19 17:53 

回复:民主、人权、主权。。
是中国人的话题,也是长空人的话题,我们誓死为权力而战,呵呵。

※※※※※※
来看看啦!
 [4楼]  作者:蓝调和弦  发表时间: 2004/11/19 22:28 

回复:这个这个,民主知了呢?
知了一定以为自己最民主!:)

※※※※※※
长沟流月去无声,杏花疏影里,吹笛到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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