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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现代社会中的婚外情(三) 六、对婚外情的道德评判 在婚外情问题上,实际存在着两种道德评判原则:一是个人情感自由原则;一是个人责任义务原则。 我们先来说个人情感自由原则。我们知道,情感这个东西,是有时候连当事人本人也无法掌控的东西。一个人无法强迫自己去爱一个自己不爱的人,同样,对一个自己深深爱着的人,也很难强迫自己去割舍对他(她)的情感。既然连当事人自己都无法掌控自己的情感,那末,他(她)周围的其他人更是无法干预,社会與论和法律都对此无能为力。 在现代社会里,是否应该有个人情感自由?或者说,一个人是否应该有自行决定爱另一个人或者不爱另一个人的权利?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理由很清楚,连个人自己都掌控不了自己的情感,他人、社会、法律又怎么管?外界的强制干预只会给当事人带来情感痛苦。个人情感自由本来就应该是现代社会中的基本人权之一。 我们再来看责任义务原则。现代婚姻制度赋予婚姻当事人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夫妻间彼此的责任和义务、对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对双方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对兄弟姐妹叔伯姑舅等亲属的责任和义务、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等等。就拿夫妻间彼此的责任和义务来说,其首要的一条义务就是夫妻间彼此情感忠实的义务,根据这条义务,一个人只要结了婚,便被剥夺了他(她)与妻子(丈夫)以外的所有其他年龄相仿的异性(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中的异性除外)进行情感交流的自由。例如,一个没结婚的小伙子,他可以自由地选择和他所喜欢的女孩子在一起玩,而一旦他结了婚,要是哪天他胆敢下了班不回家,与某个女同事出去吃饭或去听音乐会,恐怕立刻就会惹起轩然大波。 我们可以看出,在对婚外情进行道德评判问题上,上述两条原则在很多地方是相互冲突的。 按照责任义务原则,一切婚外情都是违反或破坏现行婚姻制度的行为,也是当事人不履行对配偶、对子女、对家庭其他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即使在婚外情发生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在办妥离婚手续以前与别的异性之间发生婚外情。既然婚外情是当事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那末,它也是当事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首先,无论哪种婚外情,都是当事人伤害其配偶情感的行为,尽管在不同的情形下伤害的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在婚外情发生以前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对配偶情感的伤害仅限于形式上的伤害;在婚外情发生以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各种情况下,对配偶的情感伤害就是实质性的,往往夫妻中被背叛的一方曾为另一方付出的情感越多,越是把自己的全部情感寄托于另一方和家庭,她(他)受到的伤害就越大,某些受伤害严重且意志薄弱者甚至有可能产生轻生的念头。对于情感伤害,社会和法律都是无能为力的,社会除了能够对夫妻中发生婚外情的一方进行道德谴责,对受伤害一方给予廉价同情以外,基本上什么也做不了;法律则可能在审判相关离婚案件时,在分割家庭财产问题上,对受伤害者作一些经济补偿,仅此而已。婚外情通常还使作为无辜者的子女受到伤害,其中不仅有心灵上的伤害,往往还因家庭解体而使其失去正常的健康成长的环境。 我们再来谈个人情感自由原则。按照这项原则,我们应该尊重每个人的情感选择。现实生活中的夫妻,有的从一开始就没有情感基础,是婚姻硬把两个不相爱的人捆在一起的;也有的在结婚时是有情感基础的,但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情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再相爱。恩格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末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恩格斯还说:“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而且对夫妻双方、对家庭其他成员(如子女)都是一件极痛苦的事,也不利于社会安定。从这个角度说,对前面所列举的婚外情的各种情形应该区别对待: 对于在发生婚外情以前夫妻情感已经破裂的情况来说,夫妻中产生婚外情的一方所犯的只是程序上的错误,因为他(她)现在的婚姻早已死亡,婚外情只是促使离婚这一迟早要来的结果早点到来的催化剂。要说错误,也就是他(她)太心急了点儿,在没有办完离婚手续前就跟别人好上了,这往往会使夫妻中的另一方抓住借口,将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全部推到他(她)身上。 对于在发生婚外情以前夫妻感情尚无明显裂痕,但发生婚外情以后,移情别恋的一方义无反顾地要求离婚的情形,(1)至少在发生婚外情以后,夫妻情感已经破裂,从这个角度看,离婚对双方和对社会来说都是幸事,我在前面也讲过,如果强制不予离婚,甚至有可能导致恶性事件;(2)前面讲过,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情形,往往是因为夫妻中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从其婚外情人那里得到了现在的配偶无法使其得到的或性欲或情欲或物欲方面的满足,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者是由于移情别恋者贪欲的本性,或者是由于被背叛的一方确实在某些方面无能,但不管怎么说,这两个人已经确实无法在一起了;(3)夫妻中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达到满足自己性欲、情欲、物欲满足的目的,而不惜伤害另一方的情感,以及牺牲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利益(如果有子女的话),属自私行为,个人情感自由并不包括伤害他人情感的自由。但前面也说过,社会和法律对此种情形能做的事很少。 对于“偶而出规型”和“余情未了型”的婚外情。夫妻中被背叛的一方通常有两种处置方式可以选择:一是尊重对方的情感选择,同时,由于夫妻情感尚未破裂,可以通过适当的努力来唤回对方的情感,从而修复夫妻情感,平息婚姻家庭危机;一是作为被伤害、损害的一方,向对方及第三者进行报复。我们都知道,前一种处置方式,需要忍受个人情感委曲,但却是明智的;后一种处置方式,可以得到报复和惩罚的快感,用某些人的话来说,可以“使正义得到伸张”或者可以“获得公正”,但却是不明智的,这种做法只能使夫妻感情走向破裂。其实,在情感问题上,是无所谓“正义”和“公正”的,关键在于,当自己的老公(或老婆)发生婚外情的时候,当自己选择该采取哪种处置方式时,先问一问自己:我是否还爱他(她)? 至于前面讲的“红旗不倒型”,夫妻中发生此种类型的婚外情的一方,标榜“外面彩旗飘飘,家中红旗不倒”,他(她)们从一开始就将婚外情人当作了欺骗、玩弄的对象,同时,他(她)们的行为也构成了对其婚内配偶的伤害。从责任义务原则来说,他(她)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因为他(她)们破坏了现行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违背了对其配偶及家庭其他成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从个人情感自由原则来说,他(她)们的行为还是不道德的,因为个人情感自由并不包括对他人的情感进行欺骗和玩弄的自由。这是双重的不道德。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