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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功能 我在上一个贴子中表达了一个观点: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在保障人类整体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仍然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我现在来展开谈谈这个观点。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制度通过规范人们的性行为,仍然在禁止血亲和近亲性行为、控制重大遗传性疾病的留传、防止性病的传播、计划生育、制止早生早育和促进优生优育等方面起着重大作用,而婚姻在这些方面的作用,对于保障人类整体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这么说,没有婚姻制度,就没有人类健康发展的今天。我们远古时候的老祖先们,能够通过创设婚姻制度来自觉地干预人类自身的再生产过程,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事情,婚姻制度的产生,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飞跃。 迄今为止,人类社会还未能找到另外的更有效、更可靠的途径,来取代婚姻制度在上述各个方面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为了维护人类社会整体利益,还必须维护婚姻制度。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向我们展现了曙光:即人类社会在未来可以通过某些科学的技术手段来达到上述各方面的目的,而不必借助婚姻制度,因为婚姻制度为实现上述目的是要以牺牲、抑制人们的性欲、情欲为代价的。一旦婚姻制度在保障人类整体健康发展方面的各种作用可以被科学的技术手段所取代,那末,至少在这方面,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就不复存在。 现代婚姻制度还有另外一个大功能:它与家庭制度紧紧地结合在一起,成为家庭制度的一大要素。家庭是一种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将家庭的各个成员维系在一起的有两种关系:一种是血缘关系,另一种是姻缘关系,其中,通过婚姻蒂结而成的夫妻关系居于核心地位,其重要性和亲密程度甚至超过了人们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 在农业和畜牧业时代,家庭在整个社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它是社会的细胞,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在这一时代,家庭既是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又是社会的基本生活消费单位,还是社会的基本财富占有单位。 进入工业化时代后,由于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在工业领域中,工厂取代家庭成为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也就是说,至少在工业领域,或者在城市里,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的职能已经丧失。在农业和畜牧业领域,目前家庭还保留着基本生产单位的职能,我国在农业集体化运动中,曾经一度用集体化的大生产来代替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又恢复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不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无论从农业和畜牧业占整个社会产值的比重来说,还是从农业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来说,都趋向于不断减少,例如美国,目前的农业人口只占社会总人口的3%。 家庭目前还仍然保留着其作为社会基本生活消费单位的职能。但是,也有迹象表明,存在着生活消费社会化的趋向。举个小例子,过去除夕吃年夜饭,都是在各家各户的家庭内自己做着吃的,但近年来,在一些城市中,有越来越多的家庭除夕的年夜饭到饭店里去吃,也就是说,在吃年夜饭的问题上已经有不少人采取了社会化的消费方式。只要仔细观察,生活中诸如此类的例子并不少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生活消费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多样,除了吃穿以外,休闲、娱乐、健身、旅游、社交,等等,都将越来越成为人们的重要生活消费内容,而这些新的消费内容,大多是采取了社会化的方式,而不是一家一户关起门来消费的。 目前,至少在城市中,家庭原有的瞻养老人的功能正在弱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年青人结婚成家后不跟父母住在一起,而是另外建立小家庭。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一般老人退休或离休后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不必靠子女负担,多数老人生活上都能自理,有病的和行动不便的老人也能够通过完善社区服务体系的方式予以多方面照顾。往往子女们只要能够“常回家看看”,从亲情上对老人予以慰藉,老人们就很满意了。 目前,家庭在抚养和教育子女方面的功能尚未弱化。因此,就这方面而言,维持家庭稳固性尚很有必要,在现阶段,如果社会的离婚率过高,其引发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就是大量单亲家庭的子女的教养问题。现实中不少感情不和的夫妻,往往也是怕离婚会对自己的孩子产生不利影响,才勉强凑合着过下去的。但是,我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单亲子女的教育问题迟早可以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来解决的。 家庭作为社会财富占有单位的功能也在弱化。一方面,存在着家庭共同占有财富为主向家庭成员个人占有财富为主转化的趋向;另一方面,所有制形式和财富占有形式多样化,以家庭为单位占有的财富在整个社会财富总额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小。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活动领域越来越广泛,社会组织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行政机构、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机构、科研机构、学术机构、服务机构、金融贸易机构,等等。家庭在整个社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日益降低。 以上说了这么多,总起来是一个意思:婚姻家庭制度对社会的重要性正在不断降低,它对社会、对人们生活各方面的作用力和影响力正在不断变小,而这种趋势的不断积累,终会使量变转化为质变。因此,我相信,在未来社会里,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将可能消亡,被两性关系的更高形式所取代。这也符合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切历史地产生的事物,也必将历史地消亡。 那末,未来社会的两性关系的更高形式应该是什么样子的呢?这就无法具体地描述了。最多有一些朦胧的猜测。 比如,我认为,在未来社会中,家庭不一定完全消亡,家庭的社会功能也不一定完全丧失。但是,随着家庭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力和作用力越来越小,就有可能使家庭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比方说,可能出现契约型家庭的形式,当事人为了某种目的,如为了抚养共同生育的子女,用签订契约的方式组建一个家庭,在契约中协商规定双方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当契约期满时,或契约的目的已达到时(如所抚养的子女已长大成人时),家庭即告解散,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愿意,也可以通过协议使家庭存续下去。 又比如,在未来社会中,当受孕和避孕技术更臻成熟和完善时,只有在性行为当事人双方愿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以生育子女为目的,而在其他的绝大多数埸合下,性行为将纯以当事人双方的性满足或性愉悦为目的,而且,在科学技术更为完善的条件下,能够保障当事人的性行为不会给他人、给社会带来任何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的性行为将纯属个人私事,这就使社会有可能赋予人们在性行为上的更大的自由度。诚然,绝对的自由是不可能的。在未来社会中,也可能为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规定出若干游戏规则,但绝不会象现代一夫一妻制那样,用一纸婚书将一男一女死死地绑在一起,也不会象现代一夫一妻制那样,让性行为当事人背上那么多那么沉重的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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