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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的性需要和情感生活需要是极其丰富多样的。但现代社会尚无法充分满足这些需要。相反,现代社会尚必须通过种种途径来抑制人们的性欲、情欲,把它们规范在现代婚姻家庭制度所许可的范围内。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仍然是整个社会制度赖以建立其上的基础,破坏婚姻家庭制度,会引起整个社会秩序的混乱。 但是,现代婚姻家庭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合理性,它与人的本能需要是相冲突的,由于它的这种本身内在的不合理性,因此,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代婚姻家庭制度迟早会消亡,被另一种两性关系的更高的社会形式所取代。 2.婚外情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为它根源于人的未能得到满足的本性需要;婚外情也有其不合理的一面,因为它破坏了现行的婚姻家庭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婚姻家庭制度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对保障人类自身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制度的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现阶段,社会尚需通过道德、法律等种种途径来抑制和打击婚外情。 但是,已经有种种迹象表明: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婚姻在保障人类自身健康发展方面的各种功能有可能用其他更为科学的途径来取代;另一方面,家庭的各种社会功能也正处于逐渐消亡的过程中。 3.婚姻不幸福是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这个社会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长期处于性压抑状态;也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人婚后处于情感痛苦状态,但他(她)们被一纸婚书束缚着,无法解脱。那末,这些人为什么不离婚呢?确实,无论从法律还是从社会普遍观念,现代社会对离婚是越来越宽容了。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离婚率过高,同样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引起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所以,社会又不得不通过离婚成本来控制离婚率,使其不致过高。所谓离婚成本,就是一个人为了离婚所需要付出的各种代价,例如,离婚可能使自己的子女受到伤害,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离婚有可能受到社会的歧视;离婚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事业或仕途;离婚中有过错的一方有可能在分割家庭财产中受到较大的损失;自身条件较差的离婚者有可能存在再婚困难,等等。正因为这些离婚成本的存在,所以,大多数人不是到了实在过不下去的情况,一般不会轻易选择离婚,只能凑合着过下去。 4.一些道德观念薄弱的人,或者一些有钱、有权、有势的人,由于对他(她)们的性需求的各种抑制被大大削弱,所以这些人很可能放纵自己的性欲、情欲。这些人的婚外性行为通常是值得鄙视、憎恶的,因为这些人的婚外性行为通常对社会严重有害,对他人严重有害,例如一个道德和法律观念很差的人去强奸别人,或者一个有权有势的人以国家赋予他的为人民办事的权力去搞性交易,接受性贿赂;一个有钱有势的人去勾引别人妻子,破坏别人家庭,等等。这些人的婚外性行为如果触犯了法律法规,就该对他(她)们绳之以法。 5.对于那些出于长期性苦闷和情感苦闷,偶而越规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且对他人并未造成很大伤害的人,则应采取理解和宽容的态度。例如,一个长期处于性苦闷的教授,偶而出去嫖妓被抓住了,就没有必要当作特大丑闻来大肆炒作不休。教授怎么啦?教授也是人,也可能有性苦闷的,偶而越规出去抒解一下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这种事情不宜提倡,教授是要为人师表的,是要注意在学生面前的形象的,形象被毁是要影响教学工作的,由学校领导教育或处分他就是了;教授嫖妓也是会伤害他的妻子的,但宽不宽恕是他的妻子的事,旁人瞎起什么哄?炒作得全校、全市、全国都知道有什么好处?炒作者岂非是出于某种阴暗心理?另外,对于一些长期无法在婚内获得情感满足和性满足者,偶而越规。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一夜情,除了当事人的妻子或丈夫以外,旁人也大可不必去多管闲事,更没有必要去大肆宣扬,把他(她)搞臭,让他(她)们万劫不复。当然,也不宜提倡,毕竟,如果当事人多忍一忍,以求得社会安定,岂不是更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