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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们的社会是不是要满足这些丰富多彩的需要呢?一是满足这些需要的机制,使他更加规范化、合理化;二是创造必要的条件,使这些需要得到应有的满足。假如那样的话,社会将会更稳定,还是会变得杂乱无章? 2.现代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规定了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性伴侣。那末,每一对结成性伴侣的夫妻是否都能够彼此满足对方的全部性需要和情感生活的需要呢?只能说,彼此完全满足的情况是极其偶然的或罕见的。从本质上说,在现代一夫一妻制下,绝大多数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未能通过婚内性行为获得满足的性需要。 这样说来,婚外情岂不是合情合理的?反过来说,那种抵制婚外情的行为,岂不是大逆不道的?现代婚姻制度岂不是束缚人们性本能的桎梏和枷锁? 3.那末,是否每一个存在着未能得到满足的性需要的人都会去寻求婚外性行为呢?答案是:不会。因为社会中存在着对婚外性行为的多方面的抑制,例如:(1)当事人基于传统道德观念而进行的自我抑制;(2)通过社会與论,或者通过使当事人名誉扫地、人际关系被破坏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抑制;(3)通过使当事人经济、事业遭损而表现出来的经济抑制;(4)通过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婚外性行为进行法律制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抑制;(5)由于当事人自身在某些方面的条件较差,以致无法对异性产生吸引力而因此表现出来的条件抑制,等等。在我国封建社会里,还存在着对婚外性行为当事人进行严酷的族规制裁的家族抑制。 我们的改革,就是要改变那种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以至于法律法规,直至人们头脑中传统的观念性的东西。您认为那些有碍于婚外情的东西有必要去改革吗?或者说婚外情的行为,有必要提倡吗? 4.婚外性行为的出现通常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当事人未能通过婚内性行为得到满足的性需要过于强烈;另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是对当事人婚外性行为的某些方面的抑制被削弱了。例如,当事人的道德观念薄弱,致使对婚外性行为的自我抑制微弱;当事人有钱、有权、有势,可以不怕社会抑制,甚至不怕法律抑制,也不在乎经济抑制,为什么说“男人有钱就变坏”,就是这个道理;当事人颇具对异性的吸引力,即比常人有较多的婚外性行为的机会,条件抑制也就不存在。 照此说来,一方面性需要过于强烈的人们,去搞婚外情,是事出有因。另一方面,那些有条件进行婚外情的的人们,实际上只是体现了人类性需要的本能。这些行为岂不是无可非议的? 5.传统道德观认为一切婚外性行为都是罪恶。而我则认为,性欲、性需要是人的本能需要,而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是与人的本性相冲突的,因此,我主张对一般婚外性行为采取宽容态度。只有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婚外性行为,才应该成为社会制止和制裁的对象。 谢谢!欢迎继续探讨,也欢迎其它朋友参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