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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主题:春天来了 下一主题:较强冷空气将影响中东部 可能出现...
 [34楼]  作者:60.210.50.*  发表时间: 2008/02/27 15:32 

许霆和银行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客户和服务业主的关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许霆的取款行为完全正当合法,有一点违法的地方吗?没有一个人可以指出哪怕是一点点。尽管他贪婪、无赖、没有道德等等“罪名”很多,但是这些道德层面的“罪名”,不正是所有人都存在,而且银行也存在吗?
 [35楼]  作者:zhenlia818  发表时间: 2008/02/27 21:24 

我说是绝对无罪~银行有规定:离柜概不负责。那我从我账上拿钱有什么错?你爱给多少就给多少那是你设定的机器,可不是那个许霆去黑了那机器吧。曾几时从银行里还拿过一张100的伪钞,还没出大门他们就不认了,那又怎么样:离柜概不负责。他指着那里说:写的明白着`。这要是有罪就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了
 [36楼]  作者:121.34.54.*  发表时间: 2008/02/27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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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楼]  作者:专业抢沙发  发表时间: 2008/02/28 11:19 

顶13,但是钱是要还得
 [38楼]  作者:124.134.62.*  发表时间: 2008/02/28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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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楼]  作者:xqhbhhh  发表时间: 2008/02/2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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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楼]  作者:116.62.51.*  发表时间: 2008/02/29 09:14 

大家都是自私人,换了你也不会好到哪里。
如果这样也有罪,那么别人扔了100万到你家里,你全家都遭殃了。
 [41楼]  作者:122.137.40.*  发表时间: 2008/02/2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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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楼]  作者:61.134.34.*  发表时间: 2008/02/29 11:08 

太无耻了,明明犯罪了,还有人在哪里为他辩护,判无期是重了,但是判个6-10年一点也不为过,试问一下,如果别人家的门开着,小偷去偷窃,难道也是人家的门开着引诱你去盗窃吗,就不应该判刑了吗?我认为作为一个有良知的社会公民,当你发现银行的ATM机出现故障了,你应该及时告知银行,而不是恶意取款,并携款外逃,进行挥霍,尤其是不应该告诉朋友,这就说明了你恶意侵占的动机,我觉得判侵占罪,一点也不为过,当然银行也有自己疏忽的地方,应该加强自己的内部管理,现在银行业无论在服务态度还是管理方面都存在很大纰漏,所以他们应该加强自己的管理!!!!
 [43楼]  作者:124.115.92.*  发表时间: 2008/02/2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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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楼]  作者:159.226.118.*  发表时间: 2008/03/01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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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楼]  作者:159.226.118.*  发表时间: 2008/03/01 00:52 

对【42楼】说:

为什么非要盯着盗窃不放呢?他更像是一个跟在路人后面等他们掉金戒指的拾荒者。

他说保管也挺有道理的,如果和柜员机的交易不能被认定为正常交易,那他对这些钱只是保管关系,在银行没确认有效前就弄没了,从而拒绝交回,可以算侵占罪,判个两三年吧?

法律不能是道德的直接体现,无耻也不能加刑呀。

 

希望大家理性思考。

 [46楼]  作者:218.82.93.*  发表时间: 2008/03/01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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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楼]  作者:218.82.93.*  发表时间: 2008/03/01 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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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楼]  作者:219.134.84.*  发表时间: 2008/03/01 13:19 

第一,许霆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己为储户设定的ATM取款程序在商业银行设立的ATM机上公开取款,而不是撬开ATM机或者用其他的非法手段入侵银行系统非法获得钱款,所以,这里根本就谈不上法院所说的秘密手段。
  
   第二,许霆是使用自己合法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凭自己在银行系统预设的密码支取自己合法帐户里的款项,既不是用盗取、抢劫或者拾获的别人的银行卡去故意占有别人帐户里的钱款,也不是通过高科技手段伪造的假银行卡去支取别人或者银行公共帐户上的钱款,所以不是法院所说的"盗窃金融机构"。
  
   至于谁往许霆的帐户里打入了17.5万元巨款,是自己的银行户头意外中了巨奖,还是别人的匿名故意赠与,还是银行自己的系统出了故障,许霆自然不愿去追究,在法律上以及他与银行签署的帐户协议上,也未规定他有义务去追究帐户钱款的来源。----哪一天如果鬼鬼郎君的帐户上忽然多了17.5万元,鬼鬼郎君自然也是如数笑纳,照用不误,根本不会去考虑是否需要"潜逃一年"的。
  
   第三,许霆之所以能够取得17.5万元的意外款项,过错明显是银行方面的ATM机造成的,更何况制造ATM机的厂家已经赔付了银行的损失。而对许霆来说,只是个中奖般的意外之喜罢了。
 [49楼]  作者:218.4.189.*  发表时间: 2008/03/01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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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楼]  作者:123.65.3.*  发表时间: 2008/03/01 23:57 

有罪无罪法官判。17万无期银行也有过失,银行的行长贪污4亿12年。不公呵!
 [51楼]  作者:218.89.103.*  发表时间: 2008/03/02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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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楼]  作者:218.19.175.*  发表时间: 2008/03/02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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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楼]  作者:218.15.30.*  发表时间: 2008/03/02 03:30 

对【25楼】说:
问题是抽屉是谁滴啊??许滴帐户==许滴抽屉..你把钱放偶抽屉看看??你真毛病
 [54楼]  作者:218.15.30.*  发表时间: 2008/03/02 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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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楼]  作者:61.163.246.*  发表时间: 2008/03/03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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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楼]  作者:125.73.236.*  发表时间: 2008/03/03 22:34 

对【31楼】说:
 同意
 [57楼]  作者:218.17.76.*  发表时间: 2008/03/0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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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楼]  作者:219.237.138.*  发表时间: 2008/03/0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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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楼]  作者:218.16.68.*  发表时间: 2008/03/05 22:47 

“应该无罪释放,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柜员机是代表银行员工与客户进行交流,在许没有挟迫该员工的前提下,按柜员机许可的权限,发出要约后,柜员机并没有提示许的要约超限,且响应并按许的要约,在第三者银行监控系统的监视下,实额支付了相关款项给许,证明他们之间的交易合法,不存在欺诈和非法占有的行为。错在银行员工”

但是此人在重审是狡辩说是保管本人认为是说谎和渺视法律,应按知错不改处理,还本金和利息,带罚款
两万...
 [60楼]  作者:218.16.68.*  发表时间: 2008/03/05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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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楼]  作者:218.16.68.*  发表时间: 2008/03/05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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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楼]  作者:218.16.68.*  发表时间: 2008/03/05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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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楼]  作者:58.60.133.*  发表时间: 2008/03/06 13:17 

大家这样想怎么样,发生在许廷身上的事发生在你身上。你怎么想啊?想清楚了再做评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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