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理性认识的公理化特征】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老子》四十二章
作者:康诗樵
人类理性认识的公理化特征指在人类的理性认识中特别是在理论中存在的一种普遍倾向,此倾向类似于几何学的演绎论证方式,即将特定的命题(判断、原则等)作为公理性的前提,根据一定的规则,推导出定理、具体结论,(从而建构起理论体系或制度体系),而该作为公理性前提的特定的命题(判断、原则等)或被视为不证自明的公理,或来自于其他某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后者可称为元公理。事实上,这些公理或元公理的有效性并未获得严格、彻底的证明,但被确立为公理后,倒有几分类似于信仰:不在于其是否真的存在,而在于你相信其真的存在(严格地说,类似于休谟的"自然信念")。(这些公理或元公理的确立往往以归纳为基础。如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律来自于对经验事实的归纳,而根据波普尔的反归纳主义,该递减律的普适性的证明并不彻底。注:波普尔的反归纳主义对全称陈述的严格证明构成重大障碍,尽管归纳的不完全性、或然性、扩展性正是人类认识演进的基础,本文对人类理性认识的公理化特征的说明即建立在该理论基础上。)
兹以例释之,甲乙丙三人共进午餐,在中餐、西餐、日餐之中,如何选择呢?须采取一定的规则以决定。若三人采取A规则进行选择,(不论是少数服从多数,还是暴力、抓阄或其它规则),那么A规则又怎样被决定的呢?易言之,三人为何采用A规则呢?尚须一B规则以决定A规则,但B规则又何以产生?又须引进C规则以决定B规则,C规则尚须D规则决定,D规则又须E规则决定,E规则还须F规则决定,以至于无穷。似乎此次用餐是不可能了,但在实际生活中并非如此,何也?有两种可能:
1)三人之中某一人根本不讲什么规则,挽起袖子,将其他二人打得鼻青脸肿,然后大手一挥,吃某餐,问题解决了。但本文谈的是理性认识,故对此种情况不予讨论。
2)在无穷尽的规则决定链条中,选择一规则作为公理,以其为出发点,追溯到A规则(起始规则)。如大家都接受D规则,以之为公理,则可D -→ C -→ B-→A,问题也就初步解决了。此方式以三人为理性人假设为基础,理性选择皆是如此。在现实选择时,人们往往未意识到规则决定链条的存在和选择的公理化特征,如在上述三人中,一人提出抓阄决定,另外二人同意,故最终抓阄决定之。其实在此时,抓阄之规则实是由一致同意之规则决定而来,此一致同意规则已被三人在观念中作为公理使用,或未意识到或未明示而已。在现代社会中,多数同意原则被普遍接受,和习惯、道德规范、团体规范等往往被人们在无意识中作为公理使用。
在社会科学中,有许多这样的公理,如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公理,伦理学中的人性假设公理,法学中的利己人性假设公理,现代政治法律制度体系的民主法治公理。自然科学中公理不少,其有一个决定各种公理的元公理,我以为是宇宙的秩序假设公理:即假设宇宙是有秩序的,自然科学的任务在于发现宇宙秩序背后的规律。
近代以来,突飞猛进的实证科学有一种勃勃的野心,试图将人类的知识建立在可靠的、精确的、可实证的坚实基础上。若认识到人类理性认识的公理化特征,就可以放弃这种不切实际的企图,代之以一种更合理的作法:承认人类理性、智慧在把握宇宙秩序方面的有限性,在事实、价值、逻辑领域都是如此。事实上,具有演绎特征的理性认识的公理化中的公理的确立并不是任意的产物,而是理性的选择,至少须符合(活的)传统或权威,虽然无法给出严格准确的证明(许多公理已有了初步的、尽可能详尽的证明)。
人类理性认识的公理化特征取决于人类与动物之间在生存适应环境方面的重大差别。动物的生存大多依赖其本能(本能即是先天遗传的对特定环境特定刺激有效适应的预设、固定的反应模式)。只要造就本能的环境不变,这些被以往的动物经验证明有效的刺激--反应模式将继续有效。但是,一旦环境有了极大的改变,依赖于具有较强僵硬性的刺激--反应模式的动物将不适应改变了的环境,一部分灭绝了,另一部分被迫进化。作为进化最奇妙也是最伟大的产物的人类,在适应环境方面远远超出动物。人类在适应环境方面的巨大成功取决于在长期进化过程中形成的人类行为模式的适应性特征。人的行为模式主要靠后天习得而非先天遗传。无数被以往的实践证明的有效的行为模式(对某种外在环境刺激作出的有效反应)通过一代代的文化传递,通过学习被人所掌握、应用,而长期进化的大脑又具有的创新能力又使人成功地在变化了的环境面前为新的创造性的回应,这正是生理上极其脆弱的人类已统治全球的原因。人类的这种适应性须以环境一定程度上的可理解性和可预测性为前提,于是人们认为,宇宙本身是蕴涵秩序的,(秩序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可理解、可预测的关系或状态),在世界秩序背后隐藏着规律,或者说秩序本身就意味规律,只要掌握了规律(宇宙秩序和事物之存在方式),就能有效描述解释、预测、评价、控制世界,获得安全感和征服感。本质论哲学就是如此,在其看来,规律、本质、必然三者同一,规律的获得依赖于对事物本质的揭示,可见现象/本质的二分与宇宙秩序--规律--本质即为本质论哲学的公理。(注:宇宙--此处在实在之总和意义上使用宇宙一词--具有秩序的证实有技术上的困难,本人以为,宇宙本无秩序,其有无秩序依赖于人类对实在的理解、把握,易言之,秩序乃宇宙的关系属性:实在(包括关系实在)本身有其存在、运动的轨迹(?)、状态,其不依赖于人的认识,但其若不能被人所理解、把握,则其无秩序(规律);若其能被人所理解、把握,则其有秩序(规律),尽管此时秩序的有无须依赖于实在本身存在、运动的轨迹(?)、状态特征,但实在本身存在、运动的轨迹(?)、状态被认定为具有秩序,尚须人对其的理解和把握。)
对人类理性认识的公理化特征的揭示,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加深对理性认识的理解,更重要的是其宣示了一种态度:任何的理论(即使其被某种制度确立为至高无上的意识形态),其基础并不是绝对可靠的;也并非只有自己才是真理,而其他的理论都是谬误。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初稿
二零零一年二月廿四日 二稿
[本帖已被康诗樵于2007年5月8日20时18分1秒修改过]
[本帖已被康诗樵于2007年5月8日20时16分40秒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