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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官司糊涂断(旧作)
[楼主] 作者:老红柳  发表时间:2014/01/12 21:45
点击:197次

那年年底,市百货公司决定对连续亏损三年、累计亏损额达9万元的红旗商店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这是全系统最小的一个商店,只有八个人,而且处在非繁华地段。

公司经理白定裕在职工大会上公布了承包事项,即:承包目标:扭亏为盈,年利润以第一年的3万元为基数,以后年度逐年递增10%,每年上交公司11万元;承包期五年。公司业务科的郭金德在招标大会上通过竞标取得了承包资格。

很快以公司经理白定裕(法人)为甲方,以红旗商店承包主任郭金德(法人)为乙方,经过协商拟就了承包合同,并举行了由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各科科长、各商场经理、商店主任参加的签字仪式。

承包后,红旗商店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头两年都超额完成了任务,第一年利润达35万元,上交12万元;第二年利润达4万元,上交14万元。

没料到,刚进入第三年,郭金德的灾难就来了,市百货公司新调来的经理于大奎上任不久,就多次叫来红旗商店承包主任郭金德谈话,以承包合同条款不合理和甲方没有很好研究为由要终止承包合同。郭金德认为这种做法不是平等协商,而是下命令,表示不理解,坚决反对终止,双方闹的很僵。由于乙方的反对,合同无法终止,甲方就将乙方告上法庭。

法庭开始以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

于大奎:你们商店的承包合同定的不合理,承包期五年太长;每年利润定的太低;上交数太少。还有些职工反映你随意给商店职工加薪,工资超过了全公司的平均水平,所以合同必须终止,重新承包。

郭金德:合同是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定下来的,我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并且经过法律公证。既是合同有不合理地方也是甲乙双方的责任,为什么要乙方承担不合理的责任呢?只要合同条款不违背法规,可以协商解决,为什么要乙方当被告?你甲方没责任?承包期五年、各项承包指标是公司定的承包条件,我是接受这些条件而承包的,我有什么错?两年来承包指标我都超额完成,经营状况有了改观,职工的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给职工加薪是合同规定的,也是政策允许的。所以你的必须终止和重新承包是错误的,我不能接受。

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到共识,分歧仍然存在。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进入了庭审。

多次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各执一词,反复舌战,各不相让。法官极力支持终止合同。俗话说听话听音,锣鼓听声,法官的审理言论,明显偏袒于大奎,对郭金德动辄训斥、不时责问,形势对郭金德十分不利。

于大奎:不要以为几项指标超额完成了,就是高水平,我告诉你,发展是硬道理,要进一步发展,你这经营水平是不行的。

郭金德:你现在也是百货公司的继任承包人,公司的经营水平怎么样?高吗?我看了公司上年度财务决算,决算告诉我,全公司的人均利润3300元,红旗商店的人均利润5000元;全公司的人均上交1100元,红旗商店人均上交1750元;全公司资金周转次数每年3次,红旗商店资金周转次数每年4次;全公司每百元销售利润55元,红旗商店每百元销售利润6元。这些情况你怎么讲?你是否也应该终止你的承包合同?

于大奎:公司的承包合同是与市上签订的,与你无关。不管怎么说公司与你签的合同必须终止。

郭金德:一定要终止合同也行,请你看合同第八条,毁约和违约的责任:毁约方赔偿对方3万元,违约方赔偿对方15万元。如果照此办理,终止也行。请经理表态。

法官赶快接话:那不过是写在纸上的东西,也要那么认真?

郭金德:法院的判决书也是写在纸上的,要不要认真?

法官:你藐视法庭!

郭金德也毫不示弱:你践踏法律!

郭金德知道,原告的小舅子在汽运司当司机,想借姐夫的权力给自己安个官,可姐夫也有难处,明提拔容易暴露私情,思来想去还是让他作承包人当官,既容易又保险,于是就选中了效益好的红旗商店这个目标.为叫郭金德给小舅子让位,就采取终止合同的办法。法官和原告有着很深的私交,再借助法官的权力取消郭金德承包人的资格。因此,这个法官在这场官司中,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儿,处处以法律的严威和法官的神圣身份,镇服求公道的被告接受终止合同的裁决.

这场官司稀稀拉拉拖了两年,这期间法院强行收缴查封了红旗商店的财务帐目,既终止不了合同,商店又不能开门营业。但法院下达了裁决书,郭金德败诉。从此小商店瘫痪了,无人问津,职工各奔东西自谋生路去了。一个正在兴起的商店就这样垮了。商品腐烂,资产流失,谁的责任?由谁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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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单纯女人  发表时间: 2014/01/12 22:28 

是非黑白如此清楚,不应就此不了了之,应该追究责任。

不知后事如何?

[楼主]  [3楼]  作者:老红柳  发表时间: 2014/01/13 09:52 

对【2楼】说:

这是个真实的故事,典型的错案、合格的司法腐败。

那个法官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非法的勾当,能量很大,一手遮天无人问责,无人纠错。损失是国家的,好处是个人的。报应是,退休后遭到冷遇。

那个承包人买断工龄后搞房地产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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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楼]  作者:单纯女人  发表时间: 2014/01/13 17:14 

对【3楼】说:

那您应该在结尾再来个“后记”

可惜了当年,不然本该多红火的一份事业!

 

 

 [5楼]  作者:天际虹云  发表时间: 2014/01/13 21:50 

刚开始我还以为是小说呢,原来是真事,
是官大还是权大?是体制的错还法律的失误?是人心出了问题,问题的症结,自古就是一个字:钱!
寄希望与当今政府吧,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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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6楼]  作者:老红柳  发表时间: 2014/01/13 22:51 

对【5楼】说:
说得好:寄希望与当今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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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楼]  作者:鹰男  发表时间: 2014/01/14 21:04 

法律要是不公
很多事情就面目全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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