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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律!!
[楼主] 作者:云中君1  发表时间:2008/10/09 13:05
点击:316次

中国楹联学会将颁发《联律通则》修订稿

编辑发布:中国楹联学会(2008-9-22)浏览人次:324


 

  

编者按:《联律通则(试行)》自2007年6月1日公布以来,得到各级楹联学会及广大联友的普遍关注和支持。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学会在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联律通则》又作了认真的修改。现经中国楹联学会第五届第十七次常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联律通则》(修订稿)。

  

《联律通则》(修订稿),是对千余年来散见于各种典籍中有关联律的论述进行梳理、规范,凝聚着我国楹联人的聪明才智。他的制定和实施,是近年来楹联学术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楹联文化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楹联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生机。在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实践中,必须坚持联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希望广大联友继续关注《联律通则》(修订稿),使其不断充实和完善。

  

  

  

 

  

 

  

联 律 通 则

  

(修订稿)

  

中 国 楹 联 学 会

  

 

  

 

  

引 言

  

楹联是中华文化宝库中的独立文体之一,具有群众性、实用性、鉴赏性,久盛不衰。

  

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

  

为弘扬国粹,我会集中联界专家将千余年来散见于各种典籍中有关联律的论述,进行梳理、规范,形成了《联律通则(试行)》。在一年多的实践基础上,又吸纳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修改,制定了《联律通则》(修订稿)。现经中国楹联学会第五届第十七次常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颁发。

  

 

  

 

  

 

  

 

  

第一章 基本规则

  

第 一 条 字句对等。一副楹联,由上联、下联两部分构成。上下联句数相等,对应语句的字数也相等。

  

第 二 条 词性对品。上下联句法结构中处于相同位置的词,词类属性相同,或符合传统的对仗种类。

  

第 三 条 结构对应。上下联词语的构成、词义的配合、词序的排列、虚词的使用,以及修辞的运用,合乎规律或习惯,彼此对应平衡。

  

第 四 条 节律对拍。上下联句的语流节奏一致。节奏的确定,可以按声律节奏"二字而节",节奏点在语句用字的偶数位次,出现单字占一节;也可以按语意节奏,即与声律节奏有同有异,出现不宜拆分的三字或更长的词语,其节奏点均在最后一字。

  

第 五 条 平仄对立。句中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联对应节奏点上的用字平仄相反。单边两句及其以上的多句联,各句脚依顺序连接,平仄规格一般要求形成音步递换,传统称"平顶平,仄顶仄"。如犯本通则第十条避忌之(3),或影响句中平仄调协,则从宽。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于平声。

  

第 六 条 形对意联。形式对举,意义关联。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统一于主题。

  

 

  

 

  

 

  

 

  

传统对格

  

第 七 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叠语、嵌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联绵,词法中的互成、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鼎足、流水等,凡符合传统修辞对格,即可视为成对,体现对格词语的词性与结构的对仗要求,以及句中平仄要求则从宽。

  

第 八 条 用字的声调平仄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判别声调平仄遵循近古至今通行的《诗韵》旧声或现代汉语普通话的今声"双轨制",但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

  

第 九 条 使用领字、衬字,介词、连词、助词、叹词、拟声词,以及三个音节及其以上的数量词,凡在句首、句中允许不拘平仄,且不与相连词语一起计节奏。

  

第 十 条 避忌问题。

  

(1)忌合掌。

  

(2)忌不规则重字。

  

(3)仄收句尽量避免尾三仄;平收句忌尾三平。

  

 

  

 

  

 

  

 

  

词性对从宽范围

  

第十一条 允许不同词性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1)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2)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3)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4)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词介词、连词介词与助词、联绵字互对等常见对仗形式;

  

(5)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时结构系列等。

  

第十二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在格律方面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通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1日公布的《联律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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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我心若云  发表时间: 2008/10/09 13:32 

见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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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楼]  作者:鹰男  发表时间: 2008/10/09 14:24 

十分讲究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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