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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修宪:当以民为本》
[楼主] 作者:西陆我独行  发表时间:2003/09/30 16:03
点击:315次

文/吴索渭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标志,也是这个国家所有法律的母体。国家的性质,意志及公民的义务与权利都是在宪法中总体得到体现的,其它的相关法律,不过是宪法的延续与具体化而已。所以也可以说,宪法才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一切的法律的指导者与确定者。


新中国自1954年制订第一部宪法起,又在1975年,1978年,1982年重新制订过三次。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是1982年制订的版本,也是我国的第四次制订的宪法。


从1982年前来看,我国在短短38年内四次制订宪法,无疑这频率是频繁的,也可以说在世界上这种速度可能也是绝无仅有的。为什么会造成这种情况?当然有许多主观与客观的原因。因为新中国的宪法是在空白中起步的,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的宪法自它的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先天不足。加上社会的发展,意识形态决定了宪法本身就是多灾多难的。所以我国的宪法说是重新制订,其实也不过是在增加与修改而已。


自1982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订以后,我国在其后的几十年中再也没有重新制订过宪法,这从另一个层面来说,现行的宪法在经过四次制订后,已渐趋成熟。意识形态的淡薄,宪法也渐趋于理性,这可以从我国对现行的宪法进行的三次修改,十七条修正案中,找出意识形态淡化的一条清晰轨迹。


1988年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二条宪法修正案,其核心内容就是:一,肯定私营经济的合法性及其作为公有制经济补充的地位。二是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多达九条的修正案,根据当时的社会形势对一些经济制度作了必要的修改。最主要的是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说法,并确立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


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六条宪法修正案。这次主要内容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宪法中的指导地位。二是规定实行“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以上三次大的修改宪法,我们可以看出前二次主要是解放生产力。总体的在宏观上承认并确立了私有经济的地位,指导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这二次修改法案,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井喷,从而使我国的经济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


1999年的第三次修改,也许可以说是社会发展后带来的必然。面对新形势,在宪法中确立邓小平理论,无疑是符合中国现状的。在经济上,进一步确定了方向;在思想上,指明了道路;这对于我国的发展是有好处的。特别是第二个重点,对公民来说也是期盼已久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着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确立了法大于权,也是代表着由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这在新形势下的中国,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公民的权利上,第一次在法律上得到了体现。


三次修宪,代表了我国改革开放后三次大的变革。也是宪法为了保障我国社会正常有序的发展,作出的必要修改。它是成功的,在一定程度中,它对我国的经济与公民权利起了促进作用。


可是我国的经济发展是超常规的,每天我国都会产生新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宪法又相对的显得滞后,所以修改宪法条款,势在必然。我国中央政府也感觉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今年八月十一日通过新华社发布了一条消息:“中央政治局今天决定,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程之一,就是讨论修改宪法的建议。


面对即将到来的2004年修宪,我们的学术界还有公民们最关心的是那点呢?;2004年修宪是不是能解决公民现在迫切需要的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呢?;这是中国广大公民们期待的,也是对2004年修宪的希望所在。


我国的宪法是在原来公有制原则上产生的,所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与人身权利保护的较小,这是特定的时代特定的思维所决定的。宪法因时代的不同而改变,这是正常不过的事情。所以说,宪法一直在修改的目的,也无非为了适应时代公民的需要。


在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随着财富的增加,公民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概念日益强烈;人性也需要适度的释放。所以公民对宪法也提出了要求,希望宪法能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益,只有在宪法中明确得到保障,公民才能放心。在私营经济已占主导地位的当今,无论是经济上还是自已权益的维护,如今的宪法都没能很好的做到这一点。因为我们现在的宪法还处于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的概念,而对于个人的意志,宪法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下面就让我们看看学术界与公民希望能在这次修宪中得到的愿望吧:


私有财产的保障;


迁徙自由的恢复;


国家赔偿原则的完善;


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司法独立;


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批露制度;


从以上的学术界与普通民众希望得到的,我们不难发现,现在的民众希望宪法更注重个人的权利保障,个人的权益成了民众最关心的话题。这是潮流大势所趋,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只有公民的权利得到了完全的保障,公民才能在这个社会中发挥最大的能量。个人价值的体现,需要有宪法的保驾护航。


我们都知道人在社会上的价值是从多方面体现的,在和平年代的经济社会,更多的是体现在创造财富上。个人能量的发挥,让个人的私有财富增加,这就需要在法律上得到肯定。而我国现有的宪法规定,就如象一位法学家说的:“对公有财产是绝对的保护;而对私有财产是有限的保护”;这种带有公有制印迹的宪法条款,无疑阻碍了公民对创造财富的热情,从而也使积极性受到挫伤。


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从以上二条宪法,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从措辞上还是用语上,都有着明显的不同。既然公有财产也是财产,私有财产也是财产,为何公有财产就重于私有财产呢?这一点也就是公民希望得到改变的地方。


至于自由迁徙的问题,更是刻不容缓。我国宪法曾有这一条款:“公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利”;但不知为什么,1975年这一条款又消失了。自由迁徙作为公民基本的人权,为何它又不复存在了呢?;这其实与我们国家的施政目的有关。那就是我国在建国后实行的是严格的城乡二元结构,政府希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免给城市给政府制造麻烦;但这种结构,无疑是以牺牲公民的平等权与人权为代价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的扩大,这种城乡机制越来越模糊。因为人才需要流动,城市给农民提供了广阔的用工市场,没有这些劳动力的进入,城市将进入劳动力缺乏时期。而这种不能自由迁徙的规定,却又让迁徙的公民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和妨碍了公民自由选择的权利。


就说一个中国特有的名词吧,这个无法对外翻译的名词叫“暂住证”;无论在中国那个城市,都生存着无数在中国“暂住”的中国人,这种怪事,也许就是中国特有的。至于由此产生的别的事件,那就更让人感到可怕了,广州“孙志刚事件”就是不能自由迁徙所产生的悲剧。


还有国家赔偿制度,虽然中国有了国家赔偿法,但这种只赔偿肉体损害而对更重要的精神损害却不赔偿的法律,无疑是保护政府部门的。而对于公民来说,并无公平可言。公民所受的损害,在政府部门无法得到完全的赔偿,也就是说,公民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保护。


其它的关于违宪审查机制,司法独立,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批露制度,无一不关系到公民权利的保护。民意所向,实际上就是这个社会的需求,为了应对社会,为了这个社会更好更有序的发展;修宪,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


民乃国之本,强国需要民心所向;我们的人民,已经为我们的祖国奉献了很多,他们的权利,更有理由得到充分的保护。


希望在2004年的修宪中,能本着以民为本,急民所需的原则修改宪法。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稳定,我们的祖国才会更加繁荣富强,我们的人民才会真正享受安居乐业所带来的快乐。


修宪本是为了让宪法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国家我们的党能充分的了解民情,为天下的黎民修改出更好更完善的宪法。让它指引着中国人民,走向一个更加辉煌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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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作者:单纯女人  发表时间: 2003/09/30 16:10 

回复:普法教育辛苦

 

多谢,问您节日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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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梦抒我爱,我情言我志

欢迎光临一代天骄>、若云的世界>论坛
 [3楼]  作者:孔飞37  发表时间: 2003/09/30 17:16 

回复:不知道他是不是法律系毕业的学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就法律本身来说。在条款规定上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性条款,强调的是政府的权利作用。另一类条款是保障性条款,允许、认可和承认公民的作为和不作为。上面兄弟的意思,我理解他所说“以民为本”,大约是说关于保障性条款应相应增加。如果是这样的意思,那他得好好学习法理知识。包括对《宪法学》的学习。
 [4楼]  作者:鹰男  发表时间: 2003/09/30 22:23 

回复:相信

宪法赋予给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会得到保证和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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