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教师太不容易了,咱不做教师。"这是一个母亲写给希望做教师孩子的忠告,也反映出教育界目前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可见,学知识不是件容易的事,但老师没有知识当然不行。当老师不仅要学为人师,还得行为示范。入了这个行当,就有一个牌坊给你立在那里,你得存天理,还得灭人欲。你不能想升官,不能图发财,不能贪生怕死,不能插科打浑,时刻得摆出标兵身材模范脸。 这也罢了,反正中国的读书人就那副奴才相,可怜巴巴,夹着尾巴忍受、维持。可是,教育部最近要求下发修订完成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学生安全"的内容在正式版本中被采用。在"关爱学生"一条里新增加了"关心学生健康"的内容;在"教学育人"一条里,新增"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在"为人师表"一条中,除了继续要求尊重家长外,还要求"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在"终身学习"中,增加了"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首先,我们先不提谁来保护教师的问题,单就让教师来担负"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这一条看,这里面颇有"移花接木"的意味--招标单位、建筑商的责任让教师来承担了。因为在我看来,"保护学生安全"还得靠修建校舍招标单位和建筑商,如果房子质量不过关,不管教师如何奋不顾身,结果无非是多牺牲几位教师而已。 中国是一个重教的国家,百年大事,教育为本,对老师的要求以往是有些太宽了。如今,他们不仅要当文状元文探花什么的,还得当武状元,至少是个武秀才等等。要是老师有这个学历,今年汶川地震,谭千秋老师的生命就不会被摧垮,范美忠更不用逃跑。只要他们一使用乾坤大挪移,教室就可以轻轻被稳住,哪里劳烦得着网友们辩论、教育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该法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谁有权力和义务建设学校?各级人民政府! 教师有保护学生的义务,那汶川地震中死亡学生上万人,我们是不是该口诛笔伐教师没尽到保护学生的义务呢?就在汶川地震中有教师保护了一些学生或者是几个学生的生命却不能保护所有他正在教学的学生的生命,教育部的老爷们是不是还应该站在师德的立场,从道德上谴责他们没尽到保护学生的义务呢? 其次,"关心学生健康"不是教师说关心就能关心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算是最不"关心学生健康"的表现了,可您看看现在哪个学校不在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试问这是普通教师能左右的事情吗? 同时,按这样的逻辑说要做老师,还得继续去修炼,拿个警校的资格证回来。这不?最近又有活生生的例子:安徽一个被称作杨不管的老师,因为学生斗殴时没有及时制止,致使一方死亡。就怪这杨老师对犯罪学造诣不高,分不清打闹的孩子哪个能惹祸,那个在玩耍:那个杀人的孩子刚有动机,他就应嗖地一声出招,大喊一声:"手下留人!"振麻他的手臂,怎么能让造成这样的悲剧?所以,要想学生不犯罪,老师就得自觉承担起义务家长的作用来,把这些孩子收留到自家,等都培养成才后交给他们的父母。 再次,"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对现行考试、考核制度下的教师并不适用。 现行的考试制度下,教师遵循科学的教育规律的话学生就不大可能会有好成绩,只有坚持最不合理的题海战术才有可能出成绩;在现行的考核制度下,只有成绩好才是好教师,在好成绩面前,其他教育方法是不管用的。那么,不改变考试、考核制度却要求教师去"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岂不荒谬? 说实话,我真有点为老师捏把汗:不是替他们推卸做老师的责任,而是感到老师这行当,普通人难以胜任:房子盖成豆腐渣工程,塌了教师的脊梁得扛;父母都出外打工了,孩子留家里没人管教,打架斗殴搞出人命,老师又得赔款又被撤职。所以,老师为了保住手指头,防止自己学生互殴致死致残,要么赶紧辞职种庄稼去;要么拜师学武艺进警校练格斗学犯罪心理学,并替别人义务教养孩子。否则,你的职业生涯将会死的很难堪。 看来,能够当好教师的,不能是人,应当是传说中的万能怪。因为时代变化太快了,天灾人祸层出不穷,以后还不知需要教师干什么呢。上穷碧落下黄泉的本事都得具备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