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高尚的人往往是在对待别人的错误中,显示出他们的伟大人格。 丰子恺先生的回忆录里,记载着一段关于他的恩师李叔同的轶事。上音乐课时,有一个学生在下面看闲书,另一个学生则随地吐痰。李先生是个极其严肃的人,他当场看到了却不出声,下课后,李先生请那两位同学留下来,用很缓和的声音对他们说,下次上课时不要看闲书也不要随地吐痰。两个学生觉得老师小题大作,刚要申辩,只见这位德高望重的先生向他们鞠了一躬,两个学生顿时满脸通红。 教师作为一个社会人,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思想品质是有高低之分的,但最基本的道德品质是尊重自己和尊重别人。教师之于教书育人,可以不去自比圣贤,但必须认同道义;可以不必攀升到道德的最高境界,但必须坚守道德的最低底线。 范美忠作为一个教师,觉察到大地震来袭时,都没向学生喊一声"快跑",就自己开了溜,还在谈论"追求自由和公正",只能让"自由"、"公正"这两个词羞死。但他"没有丝毫的道德负疚感",更进一步地,他还认为如果有人冒着极大的危险去救人,"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如果你没有这么做,也是你的自由,你没有错!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但不是美德!"对这样高人的宏论,我们不敢苟同,我只能叹一声"呜呼"了事。 所以,必须客观地看范美忠,自然地去分析,可能有三种结果: 1、作为普通人,在危急时刻优先保全自己的生命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因此讴歌其"真"或者"人性") 2、教师,在危急时刻放弃自己引导学生的职责是错误的。(如果是学生,危急时刻不顾同学单独逃生则是不能够指责的) 3、有了逃生行为,事后为自己的行为进行开脱,而毫无反思自责是非常错误甚至不能容忍的。 范美忠真正为人非议,不是因为前两点,因为或许其他许多教师也选择了放弃职责,但他们中的许多人从伦理上明白自己这样做是不对的。而范美忠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反思,反而百般辩护,这才是问题所在。 问题的复杂在于,范美忠的辩护,在很大成分上不仅不承认自己错了,仍然百般为自己矫饰,而是真诚地认为自己是对的。因此,范美忠的问题,表面上看是职业道德问题(也确实如此),但骨子里乃是道德认知问题,他真诚地忠于自己的内心,但对自己的内心缺乏真正的反思。 我们知道人类既有利己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利己与利他都是人的本性,因为人是社会的动物。人类伦理的发展,就是对利他范围的逐渐认识过程。从自己的亲人开始,到自己的族群,到整个国家乃至于整个人类。现在伦理学已经延伸到了自然万物(土地伦理),利己是人性,利他其实也是人性,这是长期被忽略的。人在关键时刻能够伸手帮助他人,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是高尚的标志。泰坦尼克号上的绝大多数男人,把生的机会留给妇女和小孩,这是只有人类才有的高尚行为。 普通人都有乐生畏死的本能,这是毫无疑问的。没有人主动趋向危险,而总是要做到尽量安全。例如战地记者,往往是不避危险的,但也会尽量寻求安全,而不是主动寻死。一个普通人更加有权利实现最大程度的安全。但具体的情景规定了哪些人不再是普通人,地震时在课堂上的教师肯定不是,这样的时候,你仍然是乐生畏死的,但首先你必须把教师的责任担当起来。这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职务的要求。 目前我们的制度说到底,是政治制度决定的。党选干部的原则,决定了他们在位时所做的全部"工作"都是对上"负责",只有对上负责,才能保升官,包发财,那有心思去研究别国的好经验!上面没说过,我不会去干,上面说了,但对我没好处,我也可以让政令出了,而找个地方不去落实,所以,那个见了领导,一直带着笑的棉阳市的书记,不就是一个十分有代表性的人物吗? 因此,我们说教师如果是神圣的,那么学校就应该是神圣的建筑,但学校建成了什么样子?破庙供大神?在平日里,教师在经济上还是老九的位置,教师被逼上了高考指标之中,与学生绑架在一起,说是高考"陪战士",还差不多。千均一发的时候,要让别人牺牲的时候,我们突然将教师抬到神的位置上,让他水煮火烤,充当神圣,需要我们反思。 一个民主的社会,不论道德观还是价值观,都是多元的,你的呼吁和别人的另一种声音有相等的存在权力,你主张你的,也可以批评别人的,唯不能否定人家说话的权力;舍己救人的老师是英雄和楷模,但自己逃生的是普通人,即使你把他说成是贪生怕死之辈,也依然具备基本的人权,不许你随意诬陷;任何生命都是平等的,为了多数人活而牺牲自己的;为了晚辈活而牺牲长者,那是标兵,但不是天经地义;一个人道的社会不是看大多数人的权益得到保障,而是看每个公民、尤其是弱者的利益不遭粗暴践踏。人权不是一个集体和抽象的概念,而是看在每个公民身上是否得到落实。正是在这个角度上,我坚决反对那种肆意攻击范美忠的立场,因为他处于正统道德观的低谷,你在欺负弱势;中华民族历经磨难未能灭亡,除了道德,还有范美忠似的面临灭顶之灾前的自救本能,所谓保家卫国就是为了自己国家的利益而战,也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战,所以说的好的未必在大敌当前时做得好。中国人善于逼良为娼,也乐于逼人成圣。任何人无权用自己的非法观点去处理一个人,而必须遵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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