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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6-16 10:00:00 | By: 铁皮鼓 ]
闻说美忠被取消教师资格(http://cd.qq.com/a/20080616/000004.htm),很惊讶。腾讯新闻中有这样几段: 凯迪社区发出最新消息:教育部在“范跑跑”所在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顶着“广大网民”的巨大压力,取消了“范跑跑”的教师资格。 昨日晚上8时,记者联系上事件主角范美忠和光亚学校卿校长,获悉学校已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国家教育部通知,吊销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但原因不详。 6月11日晚上,范美忠接到了光亚学校卿校长的电话,表示都江堰教育局当日来校通知,转达国家教育部的指示,吊销他的教师资格证,因此学校也不能再聘用他了。 假如新闻属实,这里传递出如下几条信息: 1、 吊销教师资格证是教育部的通知,都江堰教育局是执行者。 2、 吊销教师资格证的原因是在范跑跑所在学校学生家长的“强烈要求”下。 有两点不明白。一是我们讲依法行政,吊销美忠的教师资格证这件事,行政主体应该是谁?是国家教育部吗?如果不是,教育部有什么权利“通知”下属部门吊销?二是依法行政,还是依舆论行政?“家长强调要求”是否属实,有何证据?即使属实,“家长强调要求”就可以吊销教师资格证,依的是哪条法呢? 日常生活]教师法 推荐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考核 ?第六章待遇 ?第七章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章附则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好了,老同学,别替别人着想了,这就是社会,社会什么人都有,这社会左右不了!! |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一和第四他没做到,这样为人师表,哪有什么无私勇敢大义可讲?如此逃跑是关心爱护学生么? 其他的教师法 总则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承担教书育人”职责,就是这样育人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对面前的学生该负什么责任?学生在学校出了事为何教师有责任?(非此次大灾) ※※※※※※ 我手写我心,我歌咏我情<br> 我梦抒我爱,我情言我志<br> <a href="http://vipbbs.xilu.com/cgi-bin/bbs/bbs?forum=deichun"><img src=http://photo.xilu.com/pic.aspx?id=200512123607265 border=0> |
范美忠是舆论地震的受害者 (2008-06-14 13:18:35)
标签:范美忠 舆论 地震 文/韩浩月 如果不是在著名的天涯论坛上发表一篇招来万千争议的震后感言,四川都江堰一所中学的教师范美忠会和无数灾区的师生那样,在为恢复正常上课而努力着。这个时候,范美忠已成为论战的一个工具和符号,许多人拿他说事,不过是为了一浇心中块垒。 现在再谈论范美忠很危险,因为一不小心很容易成为站满审判者的道德法庭的一分子,也很容易被误当作不食人间烟火满脑子冰冷理性思维的伪精英,本来应该很宽阔的中间地带,现在变得无比狭窄。我们很多人的情商现在都不如那些在学校里的90后们,这个最有理由谴责范美忠的群体,他们中的很多,还是选择大人们给出的选择题的最后一项:原谅。宽容和谅解是我们一直寻找和追求的美好品质,遗憾的是,面对很多事物,我们还只简单地用“是”和“非”来区分,在这一点上,年轻的孩子们表现得要成熟得多。 “假若我是范美忠”——事后很多人以此为命题,将自己置身于范美忠的境地,来衡量自己的道德品格。这样做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你永远成不了范美忠,因为你没有在同样的危难时刻做选择的机会,因为人性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其不可预测性,它总是在瞬间才会展现其真实一面,容不得用严密的逻辑或者感性的想当然来推断。唯一可以明确的是,范美忠是一个受害者,他先后经历了“物理”和“舆论”两种不同形式的“地震”,他成了震后人们发泄愤怒和郁闷的牺牲品,也成了被和各种奇谈怪论捆绑销售的消费品。 为了“方便”声讨范美忠,他很快拥有了一个网络“赐予”的外号,“范跑跑”,之后这个外号便成为媒体包括那些撰文为他辩护的人所通用的名字。每个公民都有维护自己的姓名权不受侮辱的权力,但这个外号将成为范美忠有可能终生挥之不去的一个阴影。它成为群体攻击的一个无形但有力的武器,虽不至于致命,但如果对一个珍惜自己名誉权的人来说,它无异于一段漫长的凌迟。 有人认为范美忠发帖子、上电视是为了炒作自己,但是否真的如此,要等待一段时间过后,范是否因此成为这个事件的即得利益者。明星炒作是为了促销娱乐产品,作家炒作是为了销售新书,从目前的情况看,范美忠的“炒作”没有任何收获,相反,他面临着被停职的压力,面临着骂声日隆的风险。而从长远的角度看,在社会主流价值观没有他容身之地之前,他的生存空间并不会因此扩大多少。热潮过后,他会如同那些昙花一现的网络红人一样转瞬被忘到脑后。 如果范美忠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那么外界的批评对他而言不算什么,真正难以承受的,是他内心对自己的苛责。在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除了坚持不对批评者道歉之外,他的忏悔意识已经在苏醒,他说他为自己羞愧,有过内疚,他说他对学生的爱不够,他检讨自己没有谦虚的美德,缺乏勇气是他内心最大的痛……范美忠没有像批评者想象的那样,始终用对社会和道德警察的批判来转移视线,如果这样,这场诅咒的狂欢仍将继续下去,但范美忠的自我反省会让很多人停止漫骂,因为这种反省能力,恰恰是很多人缺乏的。 宽容范美忠就是宽容我们自己,允许范美忠说话就是允许我们自己说话,其实很多时候,我们每一个人都会多多少少面临着范美忠曾站过的那个悬崖,相信不是每一个人都会选择义无返顾地跳下去。 |
对【6楼】说: 对,舆论地震的目的就是保护那些该真正被讨伐的人 |
对【4楼】说: 可是我有点伤心自己跑到西路来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生命,我应该逃跑,离这里远点 |
对【3楼】说: 简直是笑话,大灾面前不跑干什么?等死吗? |
对【8楼】说: 俺可崇尚的是舍己为人,不说别的,我若不舍了自己大量的时间来打理天骄,天骄早亡了! 看您今天的观点,我的付出,为别人做的好多与论坛有关和无关的舍己为人的事情,我都不好意思实说了。
崇尚高尚的思想和情怀,乃我骨子中一直流着的万分真实的血液,与范跑跑和任何人无关。 我没因大姐的先跑言论对你的为人和精神境界打折,但确确实实十分意外。
情不得已,今天自我裸露了一下。
※※※※※※ 我手写我心,我歌咏我情<br> 我梦抒我爱,我情言我志<br> <a href="http://vipbbs.xilu.com/cgi-bin/bbs/bbs?forum=deichun"><img src=http://photo.xilu.com/pic.aspx?id=200512123607265 border=0> |
老同学在看看这篇!!
2008年全国Ⅰ高考作文题目: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 …… 要求选择一个角度构思作文,自主确定立意,确定文体,确定标题;不要脱离材料内容及含意的范围作文,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Strongart的答卷:鄙视地震中的炒作者 发生了地震,相信大家都很难过,但有些人偏要借机炒作,在此我写篇小文来鄙视一下。 鄙视1:几个国内或国外的女人 她们有的在哀悼日里因玩不成游戏就迁怒于灾区人民,有的在采访中笑谈地震有趣和因果报应,在此我要表示自己的一点鄙视。但这只是一种女生的天真表现,只要让她们看看灾区的惨痛景象,便自然会激情她们的怜悯。回想美国911飞机撞大楼的时候,我们不也或明或暗的笑过吗? 鄙视2:某个国内的男人 某个国内的男人可谓是真男人,借助某企业老总的特权,叫嚣说“不捐钱就滚蛋”,反倒是给那些吝啬的人赋予了反抗强权的精神。记得我小时候也遇到一次捐钱,学校说是自愿的,可某个班的班主任却以“特殊班费”的名义强迫每个学生至少捐一块钱,叫嚣说“你们谁的家长不服就来叫他来找我”,真可谓是异曲同工。最后那个班捐款总数果然是全校第一,不知道那个老总企业的捐助总额是不是也名列前茅呢? 鄙视3:高考作文命题小组及其他相关人员 原来就想大概会有学生在作文中写地震话题来讨巧,把自己的高分就建立在灾区人民的痛苦之上,没想到这次的作文题还居然是这么配合,强迫我们的学生把自己的高分就建立在灾区人民的痛苦之上。我们的学生会说,我是没有办法啊,不得不把自己的高分就建立在灾区人民的痛苦之上;而那些命题者也会说,其实我们也很为难的,况且并不是我们把自己的高分就建立在灾区人民的痛苦之上。是啊,只是那些灾区的人,自身受到极大的痛苦,又收到了全国各地救灾物资,也就不好意思再继续追究了。 鄙视4:借地震之名宣传传统文化者 一个群体受到灾难的时候,向心力自然会强一点,这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规律。可某些传统文化者不顾灾区人民的苦痛,借机炒作自己,包装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的景象,甚至还从中特别提炼出传统文化的若干功劳。其实,这只是一种特殊的应激状态,若是每时每刻都这样紧张,社会还有能够发展吗?人性还有的解放吗?等到灾情过后,大家自然会“好了伤疤忘了痛”,不然的话岂不要时时刻刻的活活痛死!你们这些借灾炒作的传统文化者,还不是和那个国外的老妇女一样,企图用自己的老脸来吸引观众的目光? 鄙视5:那些给救灾活动过分唱赞歌的网民 我目前主要新浪写博客(地址是:http://blog.sina.com.cn/strongart ,若有幸收入高考满分或零分作文选,请尽量保留此网址,谢谢合作!),发现也有很多网友也是盲目跟风,从救灾活动中发掘出百般深意:说“这弘扬了的什么团结一致民族精神,是什么骨肉同胞血浓于水的真情流露,体现了什么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展现了什么中国人民万众一心、共克时艰的民族精神,它深深感动着我们的灾区人民,也鼓舞着全国人民抗震救灾的信心等等的恶心词汇。这又让我想到了笑傲江湖里的“千秋万载,一统江湖”,唯一的差别就是他们是被迫的,而你们这些人却都是自觉自愿的。 特别鄙视:我自己 我没能发挥自己的神力及时预报地震,之后也未能为灾区人民做什么实质贡献。即使是这样的鄙视文章,也限于高考的特殊厉害关系而语焉不详,使得还有某些借灾的炒作之人有幸成为漏网之鱼,在此我表示对自己的极大鄙视! 看来在我们这里,只要谁的鲜血一热起来,便会被某些虫豸活活吸去。殊不见愚昧的网民不辞劳苦的监督着捐款排行榜,我们的救灾物资却莫名其妙的不知去向,还有某些灾区官员的表现也实在太精彩了!我若是再度失血,怕是就快休克了,所以便只有在这里冷眼旁观,很不忍心的看着某些该烂掉的东西活活地烂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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