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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法官制度考
[楼主] 作者:伴月星  发表时间:2003/08/18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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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是夏王朝,建立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在夏王朝,国王不仅掌握着全国最高的立法权,还掌有全国最高的司法审判权。一切重大问题和案件,都由国王裁决,国王掌有全国的生杀予夺大权。辅佐国王的司法官员,称为“士”或“理”,中央最高的司法官称为“大理”。夏代的监狱称为“环土”,亦即圆形的土牢,有的文献上也称为“夏台”或“钧台”。
公元前十六世纪商汤在亳(今河南濮阳)建立商王朝,灭夏而代之。在商朝,商王以国家元首的身份,掌握全国最高司法权力,重大的案件都由商王作最后裁决。商王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司寇”,下设“正”、“史”等司法官吏;在地方,畿内诸侯辖地内的法吏是“士”,基层的叫“蒙士”;畿外诸侯,诉讼自行处理。
公元前1027年周武王灭商,是为周王朝。在周朝,周王仍掌握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权。全国最高的司法官是“大司寇”,“帅其所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见《周礼·秋官·大司寇》)。大司寇属下有“小司寇”,直接负责审理全国重大的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有“士师”,掌管中央政权的禁令和审察地方案件,解释法律,审理士一级的案件等;有“乡士”,掌听王国六乡(周王直接统治的属地)之刑事和民事案件。此外,尚有“群士”,其中,属于中央王朝的有“讶士”、“朝士”,以及“司民”、“司刑”、“司剌”、“司盟”、“司圜”、“掌囚”、“掌戮”等司寇属下官吏;在各诸侯国,则有“遂士”、“县士”、和“方士”等。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封建王朝。秦朝主管刑狱的全国最高长官是廷尉,所谓“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见《秦简·法律答问》)。廷尉下设有“正”、左右“监”和左右“平”等属官。廷尉的主要职责有二: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交办的案件;二是审判地方移送审判或复按的重大疑难案件。但不管什么案件,也不管廷尉的审理结论如何,皇帝都有最后的裁夺权。秦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和县令兼理,郡守、县令都有司法方面的佐吏,在郡是“决曹椽”,在县是“丞”,都是专职狱吏。郡、县对于一般案件可以自行审理判决,有杀人权,但有重大疑难案件可报送廷尉处断。郡、县以下是乡,乡设有“啬夫”和“游徼”等乡官,虽非正式的一级地方司法官吏,但在民事案件的调解和刑事案件的巡察、缉捕、现埸勘验、就地讯问、查封财产、看守犯人家属等方面都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元前206年,汉高祖刘邦在利用秦末农民大起义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汉朝。汉承秦制,所以其司法机关和官吏的设置与秦朝差不多。中央设“廷尉”(又叫“大理”,廷尉下设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初期职权也和秦朝时差不多。但到汉成帝时,在尚书台中“又置三公曹,主断狱”特别是东汉时为了削弱丞相的权力,大大提高尚书台的职权,所谓“虽置三公,事归台阁”,使尚书台成了实际上的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因而国家的最高司法权事实上已由尚书台分掌了一部分。地方上的司法机关、官职的设置,与秦时差不多。在案件审理上,汉实行基本上的三级三审制,即县令一级初审,郡守一级再审、中央廷尉一级终审。
公元581年,掌握北周军政实权的杨坚篡周自立,是为隋朝。隋朝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都官”掌刑部(后来直接将都官名称改称刑部),以御史台掌纠弹,兼参预某些案件的审判。地方则按州、郡、县的行政区划形成一套与其相适应的司法审级。州剌史、郡太守、县令兼理狱讼。州郡长官以下各设有专职司法属吏——“法曹参军”。
公元618年,李渊、李世民父子建立了唐朝。唐朝著名的《永徽律疏》是保留至今的最早、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律。唐以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件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每逢大案,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三司推事”。对未解至中央的地方重案,有时派“监察御史”、“刑部员外郎”、“大理评事”,充当“三司使”前往审判。御史台也负有一般监督的职责和任务。此外,皇帝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命令非司法机关参预审判,例如,对死刑案件,刑部须会同中书、门下二省及尚书九卿更议;有时还命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和御史台“御史”组成特别法庭(称作“小三司”),审理申冤案件。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设“法曹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有关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如当事人不服,可以到县重审。唐时的高级司法官吏多由科举——明法科出身,唐太宗时,还特置“律学博士”一人,学生五十人,以加强对司法官吏的培养。
公元960年建立宋朝。宋朝的司法机关沿袭唐制,大致和唐朝差不多。只是为了集中司法权于皇帝,宋初于宫中设审刑院,凡上奏的案件须先送审刑院备案,然后交付大理寺、刑部;判决也要经审刑院详议,再转呈皇帝裁决。这就削弱了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权。宋神宗时裁去审刑院。诏狱,由皇帝指定的朝官组成特别法廷审理;大理寺和刑部办理的案件,须经门下省复核,门下省通过后,中书省仍得评议,并可向皇帝陈述异议。皇帝也定期亲自摅囚、决狱。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路、州(府)、县三级,路设提点刑狱司,主管复核所属州、县的判决,审查州府十日一上报的“囚账”,有疑狱时“即驰传往视之”。京畿地区另设“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执掌京畿地区的县镇司法刑狱。在诉讼上,宋朝专设“登闻鼓院”受理申冤案件。
元朝于公元1279年灭南宋,统一中国后,始仿宋制建立刑部,并改大理寺为大宗正寺,设蒙古“断事官”,负责审理京师附近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的诉讼案件,蒙汉之间发生的争讼也归大宗正寺审理。地方仍由州县官兼掌司法;州以上为路,路设专理刑狱的“推官”;路上为省,设“肃政廉访司使”,监督各路司法。
明朝于1368年立国,1387年完成对全国的统一。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设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其职权与唐宋时有所不同。大理寺专掌复核,凡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有权判决流刑以下的案件,死刑案件须奏请皇帝裁决;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凡“大狱重囚”,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联合法庭——“三法司”进行会审。明朝专制制度的极端发展,导致皇帝的亲卫军和宦官严重介入司法,对明朝的司法制度造成极大的破坏。作为皇帝亲军的上十二卫之一的锦衣卫,于洪武十五年添设北镇抚司,“专理诏狱”,所辖案件,不仅有“察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也涉及其他诉讼和州县案件,狱成,可以专达皇帝,不受监察机关约束,权力非常之大,凡是“承制鞫狱录囚勘事,偕三法司”会同进行,与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平列。除锦衣卫外,宦官控制的东厂、西厂也握有广泛的司法权。明成祖永乐十八年设西厂,派司礼监宦官提督,从事特务活动,兼理刑狱,权力在锦衣卫之上;明宪宗成化十三年又设西厂,由太监汪直提督,专管“缉谤谋逆妖言大奸恶”,活动范围自京师遍及各地,权力超过东厂。厂、卫对司法的介入,造成明朝法制制度的极大破坏。明朝地方司法机关仍为省、府、县三级。府县长官亲理司法审判事务;省专设“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审判徒以下案件,徒以上案件报送刑部,不得擅决。明朝还于乡之里社设申明亭,“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户婚案件皆须经过申明亭,因而具有基层司法组织性质。
1664年入关以后的清朝,在承袭前代的基础上,封建王朝的司法制度已经相当完整。刑部按当时的省制分设十七省区清吏司,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的笞刑以上的重案,同时也审理中央官吏违法的案件;大理寺负责对刑部审理结果的复合;都察院管监察。遇有重罪,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三法司”,或由六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地方以州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流刑以上须转详上级决定;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从雍正五年起,“巡道”也审理辖地的民间词讼,藩司有时也参与审案;但即使是地方督、抚,也只能决定徒刑以下案件,流以上案件须移送刑部。
到了清末,在社会各方面矛盾激化、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资产阶级立宪派鼓吹、资产阶级革命派冲击下,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持其统治,不得不宣布虚假的“预备立宪”,同时进行了官制改革。在司法机关方面,把刑部改为法部,掌握全国司法行政,而不再兼理审判;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在地方上,分别在州县设置初级审判厅,在府(直隶州)设地方审判厅,在省设高级审判厅,并且将按察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对本省各级审判厅进行监督管辖。此外,在大理院和地方各级审判厅相应地设立检察厅,对刑事案件实行搜查和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益代理人,并有权监督审判之执行。
1911年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其司法官制度基本上是仿照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相关制度建立的。1912年成立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其《组织大纲》中规定,在临时大总统下设九个部,其中有司法部,还有一个内务部也跟司法有关,各部设部长一人,辅助临时大总统办理事务。此外,还规定临时中央审判所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取得参议院同意后设立。
以后的北洋军阀和蒋介石政府的司法官制度这里就从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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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楼]  作者:伴月星  发表时间: 2003/08/18 19:18 

中国历代法官制度考
 [3楼]  作者:阳光世界  发表时间: 2003/08/19 00:54 

介绍司法历史,资料详尽...
谢谢新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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