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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你的文章,我应该庆幸自己当时正好没有戴眼镜,否则我又得破费换一付新的了。囤居货币是一种罪恶,说法好象是很新颖,可看完文章,我才发现其实满篇都是对“富人”的攻击,虽然我肯定不是什么“富人”,对“富人”这个概念不清的群体也既无好感也无恶意,但我觉得《善恶论之货币囤居罪》(下称“祖文”)的攻击手段非常恶劣,完全可以说是在散布仇恨,所以我觉得有必要说出我的看法。 囤居货币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呢?囤居货币罪又是一种什么样的罪呢?从祖文的定义来看,是“持有大批货币”而又“没有为物价消化和购买消化作出贡献”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持有大批货币”的人,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物价消化和购买消化”,犯罪的具体实施是一种“消费”的不作为。如果上述理解无误,那么下面我就对这一所谓的“罪行”及祖文想表达的思想展开我的看法。 一、首先,囤居货币是否对国民经济有影响以及有多大影响在此不作论述,因为我不懂经济学。我想指出的是,“囤居货币罪”作为一种定罪是没有实际操作的可能的。 1、 犯罪主体的确定不具操作性。 “大批”是多少?即使能确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在全国经济发展极不均衡的状态下有普适性吗?肯定没有。那么,各省各市仍至各区各县都要制订适应本地区实际的数额就行得通了吗?回答是:“行不通!”因为地区差别会引入另外一个因素,那就是资金转移,当低水平地区的人的存款额在即将达到定罪的临界值前,他自然会将资金抽逃到高水平地区,这会导致更严重的地区经济差别。这了防止这种抽逃,还得额外制定一个限制资金流动的“非法转移资金罪”,这样就可以万事大吉了?非也,我们都知道,限制了资金流动,经济根本发展不了,那怎么办?看来只能是允许合法流动禁止非法流动了,但是,经济越繁荣,其资金流动率就越高,我们要用多少人力物力去检查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和核实它的用途呢?这些检查人员的费用又由谁来买单呢? “持币”的性质难以界定。每一个人至少得有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准的消费,对吧?那么他所持之币至少在这一部分上与这条罪状无关,如此一来。如果我们要拥有他“持币”的罪证(这当然是必须的,否则证据不足何以定罪),我们就得建立一个无孔不入的“消费监视系统”,这个系统不但要能摸清他的所有收入,而且他买了多少安全套之类的也得一一记录在案,不然我们怎么来区分他这个月(或季或年)的收入中有多少是属于构成犯罪的持有呢?可这套监视系统能被人们所接受吗?更不用说它也得是由人去操作了。 2、犯罪的行为难以认定。 我们再退一步,假设第1点的问题全部得到完满解决了,我们又如何界定“消费”的不作为呢?投资算不算呀?如果不算,肯定是不行的,因为要发展经济哪能没有投资呀。那就算吧,可投资一算,购买股票、债卷就也得算,这也是投资啊。最后,单纯地把钱存入银行,算不算?如果不算,银行给存款人的利息是怎么回事?利息不就是银行对存款人的资金的占用所支付的报酬吗?它为什么要给这个报酬呢?不就是因为银行把钱贷给了需要资金的人吗?那借钱的人又拿钱干什么了呢?还不是用于消费和投资了,相信没有谁把钱借出来只是为了看着好玩吧?从这一推理来看,钱入银行也不能算是“消费”的不作为了。于是我们只能得出一个我们自己都会觉得荒唐的结论——只有把“大批”现金私藏,就象是解放前的土老财们那样用个陶罐装上金银财宝埋入一个隐密地方的行为才是“囤居货币”,可是,我们不是已经有了无孔不入的监视系统了吗?这种私藏现金的行为一分一厘都根本不可能实施得了。 3、所以,我的结论就是——“囤居货币罪”只能是一种莫须有的罪。 二.我所理解的市场经济和秩序。 1、市场经济说穿了就是一种资本经济或自由经济,其核心是私有财产制,其表现正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无序”。这一制度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到现在,就从未摆脱过对它的指责,当然也没有拒绝过对它进行辩护的理论。我个人认为,这种对立的态度其根本分歧在于相信社会发展的“自发秩序”和相信社会发展的“设计秩序”的分歧上。 相信自发秩序的人自然相信秩序是按自然的未经设计(不管设计者是人还是神)的一种进化,由此人类社会的发展同自然的进化一样,是一种循徐渐进的自然选择的结果;相信设计秩序的人自然会相信秩序是既定的、预先的、暗含的设计(同样不论这个设计是神还是自然),事物是按照这种秩序的规律运行的,由此只要我们发现并掌握了这个秩序,我们就能成为我们自己的主宰。前一种人自然会更多地表现出一种保守和改良,相反后一种人则更多地表现出激进和革命。这种相互对立的认识在人类社会的经济学表现就是——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 2、如果相信人类的经济活动是不可能给予全面计划和良好组织的,这些活动的结果至少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是不可预测的(题外话——物理学的测不准原理已经证明在极小的空间范围是不能同时测出位置和速度的,现代科学的混沌理论已经能很好地说明长期预测一但超出一定范围就是不可靠的,比如气象预报),那么,制定对于经济活动具有强烈冲击的法律法规就要就谨慎小心和避免长远。祖文中的“货币囤居罪”的提法本身只能说明,提出者相信自己可以由此规范经济活动中的弊病,相信所提出(或发现后提出)的设计比现行的经济秩序更好,更有效。我们谁也没有权利怀疑提出者的动机,但我们谁都有权利对提出者的看法进行批评——那就是,提出者并没有真正理解哪些法律法规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从前面的论述中我们能够看到,所谓“货币囤居罪”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根本不具可操作性,如果非要实行,那只能对市场经济构成破坏。在计划经济被它的最初提倡者已全面抛弃的今天,在政府已经明确提出要少干预经济活动的今天,这个“货币囤居罪”的提出绝对是一种逆流而行。 三、社会公正与道德呼吁。 1、我在前边说过,我没有怀疑祖文动机的权利,现在我还要加上,非但不怀疑,反而我宁愿相信祖文的动机是真诚和良好的,那就是出于对一种“社会不公”的抗议。也正是基于这一点,我更愿意把祖文作一种道德呼吁而不是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社会公正的一般含义是指人类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有他们自己认为满意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这是人类的一个由来已久的梦想,它缘于一种如马克思所说的“不能把背向着人的苦难”的高尚情操,所有具有良知的人都会被这种强大的道德情感所感召。但是,如果我们能理性地看,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梦想与现实之间的距离是如此之遥,以致于我们根本没有可能在它们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而只能是永无尽头地、方向各异的探路。架桥是一种一劳永逸事的事情,彼岸就在我们的视野中,而探路则有太多的未知因素,我们甚至不能明确方向,我们的所有方法都只是一种试错,每一步前进都会有巨大的代价,因为历史不能重复,对于能影响未来的众多因素我们无法给予一一地把握,我们可能会犯下错误,这些错误并不因我们目的的崇高和愿望地善良就能够给予避免。 基于此,当我们从人道的立场对残酷和无情的现实的改造时,必须要有承认可能会犯错误的也就是通过实践来否定自己的勇气,也要有切实可行的循徐渐进的方法,对现实与梦想之间距离的强调并不必然意味着就是对现实采取维护和保持的态度。 2、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知识的积累过程,我们所掌握的知识越来越多,这些知识的运用越普遍,我们就越是具备少犯错误的可能;但是,知识所造成的人的狂妄也同样让我们有犯更多错误的可能。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这种狂妄与道德情感的混合会让人误以为那座桥梁是可以建设的。正是这种假想破坏了人类对真正福祉的寻求,因为它的可操作性的缺乏必然会要求它把全社会的力量集中和组织起来,这样它就不能容忍游离于它之外的力量的存在,它会在它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通过说服、诱导或强力的方式去规定只有架桥这一条必由之路能达到我们的梦想之地,而对其它一切形式的探索给予全面地否定和打击。这种强烈的排它性正好限制了知识的普遍应用。 正是这种自命掌握真理而实际上是把未经验证的假想当做真理的热情在把人们引入歧途,因为狂妄会此造成的目标和现实之间的严重脱节,而狂妄又不允许对自己的修正,那么他只有霸王硬上弓一条路。在这条路上,人自觉不自觉地都必须把自己打扮成全民的代表,不然就不足以坚定其底气本就不足的信念和弥补目标与手段之间的脱节。 四、祖文的思想所表现的是什么? 1、祖文就引用了“全体公民”这一概念,它自觉不自觉地就把所谓“货币囤居罪”的未能实施归因于“全体公民”没有获得“评判权”,并反向地暗示我们——如果有了“全体公民的评判权”,那么“货币囤居罪”的立法就一定能得以实施。但是我们要问:你是怎么知道全体公民或者按投票制的大多数公民都会赞同囤居货币的行为是有罪的呢?回答只能是“自以为是”;我们再问问“全体公民的评判权”如何才能得以具体体现这个问题,那么,回答只能是“代表制”。在没有公正和充分地社会统计调查之前就下这样的结论,只能理解为不是先知先觉就是自居全民代表!这难道不是为了弥补目标(建立货币囤居罪的立法)与现实(连世界最前卫的解决办法也只是……)之间的遥远性的脱节而窃取全体公民的评判权吗?难道不是这种遥远性使底气不足而为了坚定信念才这样做的?——尽管可能是完全无意识的。中国公民和炎黄子孙这两个概念的运用也同出一辙。 2、越是底气不足就越是故作姿态,这是缺乏内涵的文章所惯用的伎俩,接下来祖文居然把“货币囤居罪”的立法说成是“历史前进的方向”,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历史从来没有按照预言家的方式发展进行过,即使历史出现过先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知识和信息传播的普及已没有产生先知的土壤了。 预言农民起义会重演,并把它视为是“货币囤居罪”的立法未能实施的恶果更是荒谬至极。社会并不是一定要处于你死我活的状态的,它也不是只由骄奢淫逸的富人和饥寒交近的穷人所构成。社会矛盾的解决也不只有暴力革命一条路,马克思所论证的在市场经济下的两极分化并没有任何一个事实能给予佐证,相反,通过社会财富再分配等改良方法,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社会危机已经得到改善,大量生产涌现的中产阶级就是最好的例证。 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现阶段仍是处于资本的原始积累期,从而也的确是处于较为深刻的社会危机状态中,在这种状况下,会产生许多激进和反叛的理论和看法。但是,我们不要忘记,我们有别人的解决类似危机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说公务员制度、累进率税制;我们也不要忘记,我们的市场经济冠有社会主义的定语,社会主义不仅是指生产资料公有化和计划经济,它也含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比如低保、失业救济金。 3、把社会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处于危机状态的警示来看无疑是正确和具有积极意义的,正是这种警示让社会的自我调整和改良成为可能,使掠夺性致富向双赢性获利转变成为可能。即使是社会警示作用,社会犯罪也不是唯一的警示,基尼指数——即贫富不均的衡量值也许能起到更好(为什么更好,因为它所付出的社会代价较小)的警示作用。 祖文的错误并不在于警示作用正确与否和大小,而在于它把警示当作了“创造历史”的动力! “创造历史的特殊手段”竟然能是“波涛汹涌的各种经济犯罪或者刑事犯罪盗窃抢劫杀人越货等方式”,社会犯罪摇身一变成了人类历史的主宰?我怎么看怎么都觉得它同文革后期所宣扬的“农民起义创造了历史”的极“左”理论是一个模子铸出来的,比这极“左”理论更甚的是,犯罪行为居然还成了一个什么莫须有的“货币囤居罪”的人类公审的法官?!祖文所说的公审不知是公开还是公正?如果是后者,我想你的确是滑得太远了,一种绿林好汉的强盗逻辑在你那里居然成了公正的尺度?!货币囤居即使是就是一种罪行,难道非要用剥夺其财产仍致生命的方式给予惩罚吗?这种极端手段的采用本身就足以证明它带来的只能是邪恶! 五、结论。 祖文从维护社会公正的愿望出发,以一种道德呼吁的形式表达,最后竟然是对犯罪的歌颂——这已经是与初衷彻底异化了。从祖文所要表达的思想中。我们又一次看到了有关暴力革命或暴力犯罪是合理的的那种理论的痕迹,那种理论从来都是以铲除社会不公的名义发出号召,其最后结果都是无一例外地制造出一种新的社会不公。试想,如果一种思想表达的信息是——如果社会不能满足我想要达到的目的,我就可以采取强盗行径夺取我认为我应该得到的那一份,而不惜牺牲他人,只要给他人安一个为富不仁、不义之财的名目就行了。那么,这样的思想难道不是一种邪恶?受这样思想支配的社会难道不是一种邪恶的社会?撇开这种思想的善恶不谈,它的流露到的确是告诉了我们一个严重的信息,那就是在目前中国社会,对富人的仇视已经是社会性仇视了,杀富济贫的封建流毒在这块土地上仍然有它的市场。 附原文 □ 善恶论之货币囤居罪 -----[祖国平民] |